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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界长期以来认为,太平天国在苏南浙江地区推行的所谓“着佃交粮”制是太平天国的创举。但实际上,太平天国苏福省、浙江省当局普遍实行的是着佃交粮与招业收租并举的政策,而且着佃交粮因为没有在产权问题上做出明确确认,不仅带有临时应急的特点,而且在理论上有诸多模糊不清之处。首先。“着佃交粮”并未改变当时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特别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现状。其次,“着佃交粮”并未减轻佃农的社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