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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将是一项统合法意义上的系统工程,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统合法的重要内容
记者:请您分析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杨东:立法保护欠缺。在立法方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机构机制设置问题。2011年以来“一行三会”虽然各自设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机构,但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我们已有的监管模式在面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方面存在很大挑战。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在互联网上发生的纠纷,消费者如何获得可靠的证据,包括可信时间戳等的认证技术变得非常重要,但是目前缺乏这方面的立法和标准化的规范。
记者:您能列举一些有代表性的P2P 网站以及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吗?
杨东:我的调研团队半年来对于全国各类 P2P 网站进行全面深入调研,挑选了众多 P2P 网站, 尤其是宣传自身具备大数据工具,依据大数据进 行风险控制的。我们调研团队发现其中有20多家代表性的 P2P 网站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我们借助没有网络购物、消费等行为的自然人进行了网络借贷,发现没有太多网络行为的消费者也借到了资金。刚刚过去2015年2月份是中国传统年关,P2P行业中盛融在线、畅贷网出现提现困难,红岭创投出现二次坏账。
记者: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杨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问题即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根据《CNNIC 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安全担忧成阻碍用户使 用网上支付的重要原因。30.4% 的非网上支付用 户是因为感觉不安全、担心资金被盗而不使用网上支付,还有11.8% 的非网上支付用户是担心账户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的就是征信体系的问题。首先,征信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需建立和完善保障征信市场健康运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多层次的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其次,目前还没有形成竞争有序、运行安全、功能完善的征信市场体系。再次,征信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地方信用建设有待加强。最后,缺乏征信国民教育,征信知识尚未普及,征信文化体系有待完善。
记者: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理财产品有哪些风险?
杨东:作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理财开放平台,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产品都是依靠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起来的信用网络,各网络节点相互交织,相互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损失都有可能波及整个网络,严重时会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瘫痪。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理财产品是需要用户在移动端购买,用户有可能会遭遇手机木马获取root权限后精准盗取账号密码,或者利用“透明悬浮层”的方式直接盗取支付密码等支付重要资料。另外,目前有大量被植入手机木马的山寨版客户端,通过不安全的应用市场和小型论坛、搜索引擎推广等进行传播,如果下载到这些应用,在支付时的账号密码甚至手机验证码都会直接被木马制作者获取,很可能造成账户被盗刷。而几乎所有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都不对这种情况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用户在内的投资人。用户进行投资很有可能并不盈利甚至出现亏损,而并未有任何协议或条款表明有相关平台或机构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互联网理财产品没有实体的营业点。一旦投资中出现问题,无论是询问或是寻求解决办法都很困难。难以和理财产品的服务人员取得真正的联系。
记者:什么是产品众筹?
杨东:产品众筹是众筹商业模式的一种,具体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向潜在的支持者展示其项目产品,表达其资金需求,达到筹资目的后,发起人以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向支持者予以回报。
记者:过去的一年中国众筹行业基本情况?
杨东:截止2014年底,国内已有128家众筹平台,覆盖17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不含港台澳地区,下同)。其中,股权众筹平台32家,产品众筹(商品众筹)平台78家,纯公益众筹平台4家,另有14家股权+商品性质的混合型平台。2014年度,15家主要产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014个,成功筹款金额约为2.7亿,活跃支持人数至少在70万以上。股权众筹方面,可获取的数据显示成功项目有261个,筹资总额5.8亿;考虑到第一梯队的天使汇、创投圈、原始会等平台未公开具体项目数据,预计筹资总额至少在15亿元以上。
记者: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
杨东:金融消费者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
记者: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
杨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互联网金融服务统合法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目标。互联网金融体现了金融市场的大融合、大混业的必然趋势,是互联网与金融功能的耦合。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将是一项统合法意义上的系统工程,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统合法的重要内容。
记者: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
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五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会加剧混业、大融合金融产品的复杂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产品创新。 像各类“宝”不仅仅是简单的基金销售的通道, 本身已经有很多创新,用户体验也是大不相同。脱媒、脱交易所。扩大证券概念。
第二个维度: 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信息披露、说明义务、适合性原则、冷静期等。
第三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FOS机制。
第四个维度: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
第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传统的金融监管有两大块,一是审慎监管,比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即保护金融机构,避免金融机构倒闭;二是行为监管, 是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本人曾提出金融统合监管理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监管理论,必须强调监管一致性、监管统一性、监管规则相统一。
总之,基于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价值理念,我们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是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导,审慎监管为辅助。
杨东,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微金融50人论坛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筹建负责人、互联网与信息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我国金融统合法理论、众筹金融理论提出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代表性学者。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网(金保网)首席专家。
记者:请您分析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杨东:立法保护欠缺。在立法方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机构机制设置问题。2011年以来“一行三会”虽然各自设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机构,但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我们已有的监管模式在面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方面存在很大挑战。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在互联网上发生的纠纷,消费者如何获得可靠的证据,包括可信时间戳等的认证技术变得非常重要,但是目前缺乏这方面的立法和标准化的规范。
记者:您能列举一些有代表性的P2P 网站以及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吗?
杨东:我的调研团队半年来对于全国各类 P2P 网站进行全面深入调研,挑选了众多 P2P 网站, 尤其是宣传自身具备大数据工具,依据大数据进 行风险控制的。我们调研团队发现其中有20多家代表性的 P2P 网站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我们借助没有网络购物、消费等行为的自然人进行了网络借贷,发现没有太多网络行为的消费者也借到了资金。刚刚过去2015年2月份是中国传统年关,P2P行业中盛融在线、畅贷网出现提现困难,红岭创投出现二次坏账。
记者: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杨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问题即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根据《CNNIC 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安全担忧成阻碍用户使 用网上支付的重要原因。30.4% 的非网上支付用 户是因为感觉不安全、担心资金被盗而不使用网上支付,还有11.8% 的非网上支付用户是担心账户信息泄漏。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的就是征信体系的问题。首先,征信法规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需建立和完善保障征信市场健康运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多层次的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其次,目前还没有形成竞争有序、运行安全、功能完善的征信市场体系。再次,征信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地方信用建设有待加强。最后,缺乏征信国民教育,征信知识尚未普及,征信文化体系有待完善。
记者: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理财产品有哪些风险?
杨东:作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理财开放平台,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互联网理财产品都是依靠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起来的信用网络,各网络节点相互交织,相互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损失都有可能波及整个网络,严重时会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瘫痪。同时,由于大部分互联网理财产品是需要用户在移动端购买,用户有可能会遭遇手机木马获取root权限后精准盗取账号密码,或者利用“透明悬浮层”的方式直接盗取支付密码等支付重要资料。另外,目前有大量被植入手机木马的山寨版客户端,通过不安全的应用市场和小型论坛、搜索引擎推广等进行传播,如果下载到这些应用,在支付时的账号密码甚至手机验证码都会直接被木马制作者获取,很可能造成账户被盗刷。而几乎所有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都不对这种情况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用户在内的投资人。用户进行投资很有可能并不盈利甚至出现亏损,而并未有任何协议或条款表明有相关平台或机构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互联网理财产品没有实体的营业点。一旦投资中出现问题,无论是询问或是寻求解决办法都很困难。难以和理财产品的服务人员取得真正的联系。
记者:什么是产品众筹?
杨东:产品众筹是众筹商业模式的一种,具体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向潜在的支持者展示其项目产品,表达其资金需求,达到筹资目的后,发起人以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向支持者予以回报。
记者:过去的一年中国众筹行业基本情况?
杨东:截止2014年底,国内已有128家众筹平台,覆盖17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不含港台澳地区,下同)。其中,股权众筹平台32家,产品众筹(商品众筹)平台78家,纯公益众筹平台4家,另有14家股权+商品性质的混合型平台。2014年度,15家主要产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014个,成功筹款金额约为2.7亿,活跃支持人数至少在70万以上。股权众筹方面,可获取的数据显示成功项目有261个,筹资总额5.8亿;考虑到第一梯队的天使汇、创投圈、原始会等平台未公开具体项目数据,预计筹资总额至少在15亿元以上。
记者:如何界定金融消费者?
杨东:金融消费者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
记者: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
杨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互联网金融服务统合法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目标。互联网金融体现了金融市场的大融合、大混业的必然趋势,是互联网与金融功能的耦合。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将是一项统合法意义上的系统工程,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统合法的重要内容。
记者: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
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五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会加剧混业、大融合金融产品的复杂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产品创新。 像各类“宝”不仅仅是简单的基金销售的通道, 本身已经有很多创新,用户体验也是大不相同。脱媒、脱交易所。扩大证券概念。
第二个维度: 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信息披露、说明义务、适合性原则、冷静期等。
第三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构建;FOS机制。
第四个维度: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
第五个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传统的金融监管有两大块,一是审慎监管,比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即保护金融机构,避免金融机构倒闭;二是行为监管, 是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本人曾提出金融统合监管理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服务的统合监管理论,必须强调监管一致性、监管统一性、监管规则相统一。
总之,基于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价值理念,我们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是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导,审慎监管为辅助。
杨东,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微金融50人论坛发起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筹建负责人、互联网与信息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我国金融统合法理论、众筹金融理论提出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代表性学者。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网(金保网)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