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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金融改革的一个热点是建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界人士普遍认为,允许银行破产,是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改革,也是利率市场化最重要的脚步之一
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基石,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过程历时20余年。2014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意味着这项期盼已久的重大制度将在不久的未来实施。
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并将在5月1日起实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对于普通储户来说,曾经的隐性国家兜底变成了有额度的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之谜”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并不复杂,它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至今不过80年的历史。由于大量的信用交易,1929-1933年的股市大跌引发了银行危机,致使许多银行倒闭,引发银行储户的挤提。为了防止类似现象重演,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主张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实现分业经营,其中包括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即一旦某家银行破产,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由该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还给储户。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储户听说银行会破产而蜂拥前去挤提,从而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近来,有关国内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话题引起了业界的热议。
在中国,自1993年首次于《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2015年1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将会付诸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20多年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政策应该会较快出台。另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大家提了一些意见,均比较认可。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实施的准备工作已经比较充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表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国家信用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转化成一种保险制度,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推动大、中、小银行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也将给银行的健康经营带来正向激励。
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还可以要回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历史上,由于保险业的崛起,航海探险、跨洲贸易、商业交易才得以生生不息,蓬勃发展。可以说,保险业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与社会的进步,是现代经济的加速器与润滑剂。
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什么?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与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相联系,因此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存在差异。
在中国,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有利于保护储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朱宁表示,这项制度的推出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望加快步骤。
美国等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道德风险的确存在。目前,我国主要银行都由国家控股,股东过度投机的程度相对较小。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实施过程中也需要面对道德风险问题。既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证存款人存款的安全性,那么存款人将倾向于选择高存款利率的银行。经营风险更高的银行倾向于提供高利率,因此能够吸收到更多的存款。一旦经济出现较大波动,银行在高风险行业的投资可能演变为大量的不良贷款,进而可能导致金融体系陷入危机之中。
不可否认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双刃剑”,其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中国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是朝着更全面地废除利率管制又迈进了一步,同时也意味着在更为市场导向化的经济中,银行倒闭是被允许的。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并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基石,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过程历时20余年。2014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意味着这项期盼已久的重大制度将在不久的未来实施。
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并将在5月1日起实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对于普通储户来说,曾经的隐性国家兜底变成了有额度的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之谜”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并不复杂,它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至今不过80年的历史。由于大量的信用交易,1929-1933年的股市大跌引发了银行危机,致使许多银行倒闭,引发银行储户的挤提。为了防止类似现象重演,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主张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实现分业经营,其中包括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即一旦某家银行破产,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由该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还给储户。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储户听说银行会破产而蜂拥前去挤提,从而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近来,有关国内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话题引起了业界的热议。
在中国,自1993年首次于《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基金。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2015年1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将会付诸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20多年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政策应该会较快出台。另透露,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大家提了一些意见,均比较认可。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实施的准备工作已经比较充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表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国家信用对银行的隐性担保转化成一种保险制度,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推动大、中、小银行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也将给银行的健康经营带来正向激励。
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还可以要回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历史上,由于保险业的崛起,航海探险、跨洲贸易、商业交易才得以生生不息,蓬勃发展。可以说,保险业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与社会的进步,是现代经济的加速器与润滑剂。
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什么?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与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相联系,因此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存在差异。
在中国,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有利于保护储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朱宁表示,这项制度的推出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望加快步骤。
美国等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道德风险的确存在。目前,我国主要银行都由国家控股,股东过度投机的程度相对较小。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实施过程中也需要面对道德风险问题。既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证存款人存款的安全性,那么存款人将倾向于选择高存款利率的银行。经营风险更高的银行倾向于提供高利率,因此能够吸收到更多的存款。一旦经济出现较大波动,银行在高风险行业的投资可能演变为大量的不良贷款,进而可能导致金融体系陷入危机之中。
不可否认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是把“双刃剑”,其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中国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是朝着更全面地废除利率管制又迈进了一步,同时也意味着在更为市场导向化的经济中,银行倒闭是被允许的。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并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