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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乐都县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地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产生原因及特点。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类型
产生原因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一个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事件日益增多,并呈连年递增的趋势。2010年县农经部门共接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8起,而2011年1-6月就接访土地纠纷8起。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乐都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村民之间、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村民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已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乐都经济的发展。
1.土地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在农村,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引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有的甚至会发生群体性冲突,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2.土地纠纷制约和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因为土地纠纷双方常有你种我收、你收我抢的现象,不仅对农业生产有不利影响,也使大量的耕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李家乡陈家磨村水磨湾社土地承包纠纷,争议面积约2hm2,多年来,这些耕地不能很好利用,对纠纷双方造成了一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土地纠纷不仅增加当事人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本,也诱发了纠纷双方与政府机关及调处人员之间的矛盾。从乐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事件来看,大多都属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农民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证据不全,向法院起诉取证难、费用高,致使农民大多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另一方面是各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所致。2008年11月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尊重事实、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对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和执行,而以县、乡、村各级政府调解为主。
由于乐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一些纠纷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处理的。目前农经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往往只能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但因这种处理意见或建议缺乏法律效力及强制性,落实起来难度很大,一般都需组成专项调查组,而且由政府領导亲自挂帅,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致使一些领导把相当一部分精力用于抓调处工作,分散了抓经济工作的精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乐都经济的发展。
还有一些久拖不决的土地纠纷,或因多次调处未果,或因一方当事人不满,使农民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集体越级到县状告乡(镇)、村级政府不作为,这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加大了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本,致使干群关系愈加紧张。
二、乐都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产生原因及特点
1.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1)“机动地”、“四荒地”发包不规范产生纠纷
过去,部分乡村干部在发包集体“四荒地”、“机动地”等土地时,没有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只是在个别商议或决定后进行发包。由于过去种地效益低,农民对集体“四荒地”、“机动地”等此类土地由谁来承包、承包费的高低并不关注,但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种地效益日益显现,致使农民纷纷要求承包土地,甚至部分农户以种种理由要求终止现承包户的合同,按人口全部平均分掉或按户平均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发纠纷。
(2)因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纠纷
突出表现在:①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一是个别村集体经济社织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抵顶欠款引发纠纷,二是在二轮土地延包时,许多乡(镇)收回了户在人不在的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及出嫁妇女承包地引发纠纷。如寿乐镇有1户农民上访,要求返还二轮延包时被收回的外出务工的承包地。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引发纠纷。在土地二轮延包时,少数乡村干部对二轮延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仍有部分村社到目前为止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而引发纠纷。
(3)农户与村社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税改前,由于种田效益低下,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大量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造成许多土地撂荒闲置。所在村社集体为了保证集体收入,完成农业税费,对撂荒地进行整合集中,且大部分以合同方式承包给种植大户或外地农民。税改后,随着种田效益的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受利益驱动,纷纷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但村社已将土地对外发包,并签订了土地合同,无地可包,从而造成农户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4)因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一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由于历史原因,八十年代的集体土地通过开发发包后,因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限的重新确定而变为国有土地,引起矛盾纠纷。二是村与社、村与村民、村民之间因承包地地界位置不清引发纠纷。如碾伯镇前庄村和社就发生了土地权属的问题。
2.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引发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家惠农政策的刺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很多农民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
二是遗留问题引起纠纷。首先,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各乡(镇)均根据当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延包实施方案,而方案中有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符,从而引发矛盾。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底册不准确、四至不清等问题,产生纠纷时难以查明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基层干部的频繁调动,个别乡村存在档案丢失的现象,也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是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引起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使农民感觉到种地不仅不贴本,反而有利可图。个别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管当初是否自愿流转土地,现在均要求继续承包责任地,出现了抢种自己原来承包地的现象,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纠纷。个别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当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碾伯镇四岗村就发生因土地承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留有空白,与经营权证不符的上访事件。
3.土地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是纠纷的群体性。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都涉及多数农民,容易成为群体性信访,少则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处理结果往往会牵涉到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纠纷的激化性。由于过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及解决争议的机制不够明确和健全;加之部分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容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或受一些不懂法的村民的煽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办法,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以往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生在农村社会内部,发生在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的经济生活中,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农民与工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
四是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农村土地纠纷的主体包括作为集体经济社织的村委会、村民、乡(镇)政府、土地征用的相关单位、单个农户、外村的村委会或村民;此外,近几年因外嫁女、丧偶、外出读书或打工等导致户籍变动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使纠纷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类型
产生原因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一个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事件日益增多,并呈连年递增的趋势。2010年县农经部门共接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8起,而2011年1-6月就接访土地纠纷8起。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乐都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村民之间、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村民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已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乐都经济的发展。
1.土地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在农村,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引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有的甚至会发生群体性冲突,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2.土地纠纷制约和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因为土地纠纷双方常有你种我收、你收我抢的现象,不仅对农业生产有不利影响,也使大量的耕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李家乡陈家磨村水磨湾社土地承包纠纷,争议面积约2hm2,多年来,这些耕地不能很好利用,对纠纷双方造成了一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土地纠纷不仅增加当事人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本,也诱发了纠纷双方与政府机关及调处人员之间的矛盾。从乐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事件来看,大多都属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农民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证据不全,向法院起诉取证难、费用高,致使农民大多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另一方面是各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所致。2008年11月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尊重事实、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对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问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暂不受理和执行,而以县、乡、村各级政府调解为主。
由于乐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一些纠纷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处理的。目前农经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往往只能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但因这种处理意见或建议缺乏法律效力及强制性,落实起来难度很大,一般都需组成专项调查组,而且由政府領导亲自挂帅,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致使一些领导把相当一部分精力用于抓调处工作,分散了抓经济工作的精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乐都经济的发展。
还有一些久拖不决的土地纠纷,或因多次调处未果,或因一方当事人不满,使农民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集体越级到县状告乡(镇)、村级政府不作为,这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加大了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本,致使干群关系愈加紧张。
二、乐都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产生原因及特点
1.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1)“机动地”、“四荒地”发包不规范产生纠纷
过去,部分乡村干部在发包集体“四荒地”、“机动地”等土地时,没有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只是在个别商议或决定后进行发包。由于过去种地效益低,农民对集体“四荒地”、“机动地”等此类土地由谁来承包、承包费的高低并不关注,但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种地效益日益显现,致使农民纷纷要求承包土地,甚至部分农户以种种理由要求终止现承包户的合同,按人口全部平均分掉或按户平均承包这些土地,从而引发纠纷。
(2)因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纠纷
突出表现在:①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一是个别村集体经济社织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抵顶欠款引发纠纷,二是在二轮土地延包时,许多乡(镇)收回了户在人不在的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及出嫁妇女承包地引发纠纷。如寿乐镇有1户农民上访,要求返还二轮延包时被收回的外出务工的承包地。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引发纠纷。在土地二轮延包时,少数乡村干部对二轮延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致使仍有部分村社到目前为止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而引发纠纷。
(3)农户与村社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税改前,由于种田效益低下,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大量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造成许多土地撂荒闲置。所在村社集体为了保证集体收入,完成农业税费,对撂荒地进行整合集中,且大部分以合同方式承包给种植大户或外地农民。税改后,随着种田效益的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受利益驱动,纷纷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但村社已将土地对外发包,并签订了土地合同,无地可包,从而造成农户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4)因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
一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由于历史原因,八十年代的集体土地通过开发发包后,因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限的重新确定而变为国有土地,引起矛盾纠纷。二是村与社、村与村民、村民之间因承包地地界位置不清引发纠纷。如碾伯镇前庄村和社就发生了土地权属的问题。
2.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引发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家惠农政策的刺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很多农民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
二是遗留问题引起纠纷。首先,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各乡(镇)均根据当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延包实施方案,而方案中有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符,从而引发矛盾。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底册不准确、四至不清等问题,产生纠纷时难以查明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基层干部的频繁调动,个别乡村存在档案丢失的现象,也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是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引起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使农民感觉到种地不仅不贴本,反而有利可图。个别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管当初是否自愿流转土地,现在均要求继续承包责任地,出现了抢种自己原来承包地的现象,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纠纷。个别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当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碾伯镇四岗村就发生因土地承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留有空白,与经营权证不符的上访事件。
3.土地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是纠纷的群体性。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都涉及多数农民,容易成为群体性信访,少则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处理结果往往会牵涉到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纠纷的激化性。由于过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及解决争议的机制不够明确和健全;加之部分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容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或受一些不懂法的村民的煽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办法,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以往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生在农村社会内部,发生在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的经济生活中,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农民与工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
四是纠纷主体具有多样性。农村土地纠纷的主体包括作为集体经济社织的村委会、村民、乡(镇)政府、土地征用的相关单位、单个农户、外村的村委会或村民;此外,近几年因外嫁女、丧偶、外出读书或打工等导致户籍变动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使纠纷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