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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疑罪不诉的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在操作层面较为笼统,尤其是在法律文书上证据"说理"不充分、不全面,影响了疑罪不诉的安定性和检察权的公信力,进而降低了其适用率。实现疑罪不诉中的证据"说理",可借鉴国外"对话证明模式"和"涵摄证明模式",明确"证据不足"中证据能力要求、确立不起诉书证据"说理"原则、强化说理中的程序参与、加强说理机制的监督制度、完善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