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智障人员生活的天空不再明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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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在新疆佳尔思建材厂的这起非法用工案件,之所以引起国人的普遍关注。是因为它严重侵害了智障公民的权利。再一次挑战了人们良心和道德认知的底线。审视和反思上述案件,在痛心和悲愤之余应认真分析原因,以求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出现。
  
  一、原因分析
  
  (一)道德失势
  人类社会中,对道德的信奉与传承是人类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或核心。尤其在我国,自古以来就对高尚的道德推崇备至。新疆发生的“包身工”事件却大大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曾令全、李兴林们智力健全、头脑活络,拥有一定的资本,而智障“包身工”们大多智力低下,一无所有。在传统道德几近崩溃、新的道德观念尚未形成之际,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中,私欲极度膨胀的曾令全、李兴林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买卖、奴役智障人的不耻行径,正是道德沦丧、人性缺失,“弱肉强食”的生动写照。乞丐收养所变身成了智障人交易所,为赚钱,智障人像牲生一样被买卖,被奴役。古人尚且悲天悯人,恤废怜疾,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居然出现此等人间悲剧。无疑是对人类道德的肆意亵渎、对现代文明的极端侮辱。
  
  (二)公权失范
  新疆托克逊县智障“包身工”被奴役长达三四年之久,竟然没有被监管部门发现,再次凸显了公权监管的严重失范。曾令全、李兴林的人性之恶固然令人愤慨,但制度的不作为、乱作为比人性之恶更残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残疾人权益保障、责任监管主体都有较明确规定,但职能部门却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该案件中,四川省渠县民政局、新疆托克逊县派出所等职能部门的乱作为、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助长了曾令全、李兴林人性的沉沦。在一些部门眼里,智障人并非他们的救助对象,而是包袱。是负担,解救需要经费,救出后如何安置仍是棘手难题,出现不作为现象自然就见怪不怪了。如果在这些非法用工链条背后,还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在里面,那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问题出现后想方设法去开脱就更习以为常了。
  
  (三)法律缺失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规定了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社会救助、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然而细研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具体落实存在问题。比如,《残疾人保障法》虽然规定了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但权力被侵犯后的救助途径和处罚规定却很笼统:社会救助站的救助范围过窄,只规定解决城市无家可归的乞讨人员。城市以外的农村、家庭无力供养和无人监护的智障人员如何救助?救助站救助遣返回家后,又遭家人遗弃或无力照管的智障人员,当他们的权利再次受到侵犯和威胁,谁来保护他们?谁来保证他们的生存?这些问题目前来看仍是一片空白,急需立法予以完善和保障。
  
  (四)家庭和社会失责
  由于生理原因,智障人士在社会认知能力、独立生活能力、正常人际交流能力等方面存有困难,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他们很难看清人性的贪婪与险恶,这就决定了他们很容易被欺骗、被剥削。这种情况下,智障人更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温暖。但是,智障人的家庭一般经济比较贫困,为了谋生往往是有心却无力照顾好他们,还有一些家庭放弃对智障人的监护和照顾,任由他们去街头流浪乞讨。安徽界首黑砖窑案件中,就出现过苦工被解救后通知其家人去接,却有人不愿意接的现象。家庭关爱的缺失,无疑是智障人流离失所,遭受非人待遇的重要因素。而且,目前人们对智障人的社会认可度和行为接纳度比较低。普遍存在一些歧视和偏见,认为智障人是社会的负担,关照过多会分享他们的社会成果,不愿意过多地去关心智障人。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智障人士大约有1200万人。长期以来,他们生活相对贫困和封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环境中,无法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表达自己的诉求,也不可能通过任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相较常人,他们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或被利用。新疆托克逊县智障“包身工”案件就是一些智障人士权益被剥夺,遭受奴役和虐待的缩影和极端典型。
  
  二、防治对策
  
  笔者以为,智障人也好,正常人也罢,作为国家的公民,都应享有有国民待遇,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拥有平等参与社会、受教育权、就业权、医疗保障权、社会救助权等基本人权,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智障人也有正常人一样的人格和尊严。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切实本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更多的从民生角度去考虑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尊重和保障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和人权。
  
  (一)提高宣传力度
  加大对智障人等残疾人权益保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智障残疾人氛围。越是法治和文明程度发达国家,越是要更加去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人。政府、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应通过制作典型宣传片、画册、演出、讲座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社区和农村,经常性地开展宣传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救济政策与法律,尤其是广大农村。要让老百姓知道残疾人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要关心残疾人,如何去关心残疾人,怎样申请残疾人权利救济。只有全社会都去关心残疾人,从情感上接受残疾人,行动上认可残疾人,残疾人的天空才能更加晴朗。
  
  (二)引导合法经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市场经济条件下。曾令全、李兴林们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招收工人工作也属正常。在当前社会对智障人士存在一定偏见和歧视、社会认可度和接纳度较低的情况下,他们能接受这些智障人士,并安排其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且让他们享受正常的自由、安全及工资待遇,更是做了善事。但问题是,在社会已进入法治化的今天,曾令全、李兴林们仍然置法律如儿戏,像对待奴隶和“包身工”一样,让智障人过着猪一般的生活,泥土一般地被践踏。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更是人性的背离。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加强人性教育,宣扬“仁者爱人”、“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思想,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友爱精神,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鼓励人们合法经营,可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提升法治质量
  1.完善立法。改变我国关于残疾人方面的立法相对笼统、可操作性较差的局面。
  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只是个纲领性文件,对残疾人的权利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也没有什么可行的奖惩性措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虽然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但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实施细则。歧视残疾人如何界定,如何处罚没有明确的说法。面对智障人权益屡被践踏的现实,当务之急应是完善并细化现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立法。
  国外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立法一般比较详细,操作性很强,并且每条法规后都附有救济渠道,当权益被侵犯时可快捷地寻求保护。如《美国残疾人法案》中规定:餐馆不得拒绝残疾人进入、超市货架必须方便残疾人取物、公共汽车上必须有残疾人专用座位、车门口必须有升降梯等。此外,还规定:正常人占用残疾人车位停车,将被罚款五百美元等。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无障碍标准》、建立包括智障人在内的残疾人权益受侵害时的社会公益诉讼机制等,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强化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要想使纸上之法变为现实之法,最大化地发挥现有法律抑制违法犯罪,保障人权的功效,还需各级执法部门强化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前面提到的新疆托克逊县黑工厂案件中,面对有前科的曾令全。执法部门如能严格履行职责,恐怕也不会出现智障人在长达三四年过着与狗同食的日子而不被发现的人间悲剧。
  总之,有效防止智障“包身工”等类似悲剧案件的再度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要求政府加大对残疾人经费投入,加强融合教育指导、提供心理疏导、个别化辅导、支持性就业岗位、建立“阳光之家”等措施,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全力保障智障人士基本权利的同时,更多的还是要全社会摒弃歧视和偏见,主动认可和接纳智障人,并积极帮助他们融入社区、融入社会,智障残疾人才能与正常人一样共享现代文明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
  
  责任编辑: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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