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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协)根据协会章程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并依据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民政部第23号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国资法研究(2010)15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中机联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