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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公司章程为纽带构成企业共生体,股东之间可能形成的共生模式完全对应,债转股企业股东之间共生关系存在共生单元的结合基础不牢、企业共生环境改善不到位等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履行承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微观共生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正向引导转股企业股东朝着互利互惠的共生行为模式发展的政策。各共生单元从促进企业共生体发展的根本目标出发共谋企业利益相关者多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