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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3-0460003鲁价费发[2013]13号莱芜、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莱政字[2012]35号、菏价呈发[20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规定,同意你们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二、本批复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