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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标准呈现出私有化发展趋势。大量私有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各产业领域广泛浮现。私有标准对全球市场竞争的影响得到ISO、WTO以及OECD等诸多国际组织的密切关注。与此同时,欧洲、美国等市场经济体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亦不同程度地被制定或者更新以应对私有标准带来的问题。这些立法与政策的基本目标在于引导、鼓励私有标准发展的同时,要对通过私有标准从事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规制。其中,私有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的行使成为竞争法规制的主要方面。本文在对通过私有标准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与滥用行为进行竞争法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私有标准竞争法规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再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竞争法规制规则。此外,恰当衔接竞争法规则与私有标准产业政策法规则亦是重要内容。正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了标准的概念及其范畴,分析了标准的私有化发展、私有标准的理论诠释及其法律属性,并从竞争法视域探讨了私有标准的经济效益。标准是一个多学科研究的领域的主题,宜从不同角度认识标准概念及其范畴;私有标准的基本含义是企业、企业联合以及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或者是非政府组织等主体成为标准的制定者。私有标准是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竞争的基本方略,亦是市场主体进行自我规制的重要机制。可以从软法理论、私人治理理论以及自我规制理论等方面对私有标准进行理论诠释,同时亦可从财产法与合同法视角探讨私有标准之法理属性。从竞争法视域观察,私有标准对市场竞争既具有积极效益,也会产生消极影响。第二章围绕私有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了讨论。知识产权与私有标准是同时存在且不可分割的,而私有标准中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成为竞争法亟需关注的重要内容。在专利权方面,私有标准与专利权的基本面存在冲突,二者的结合又存在着必然性。在商业标识权方面,私有标准与商业标识关系十分紧密,这源于私有标准内含的信息需要通过外在化的商业标识表达出来传递给消费者。证明商标可以有效地表达私有标准,私有标准的商业标识表达形式又是多样化的。在著作权方面,著作权与私有标准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在著作权分布广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领域表达尤为明显。美国AMA案与SBCCI案给私有标准著作权的司法认定以诸多启示,当然其中还存有不少理论争议。第三章分析了通过私有标准的“垄断协议”行为及其规制规则问题。私有标准与垄断协议存在密切关系,主要表达为在私有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标准制定者和实施者所为行为可能会涉嫌垄断协议,而行业协会对通过从事私有标准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提供了便利。私有标准之中知识产权人之间制定的交叉许可协议会有诸多限制性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欧盟横向合作协议指南专门对“标准化协议”(Standardization Agreement)做了规定,该协议规定认识到“标准化协议”的双重效果,并对评估规则、豁免规则等问题做了规定。美国则从反垄断法指南与专门立法(即《标准开发组织促进法》(SDOAA)两方面对这一问题做了规定。第四章分析了通过私有标准的“滥用”行为及其规制规则问题。私有标准多是由具有一定市场力量的企业或企业联合推动制定并进一步得到实施的,也就是说私有标准是市场势力或者说是市场话语权作用的结果。那么,在私有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私有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予以许可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因为其中的知识产权人可能会通过私有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而滥用知识产权,以致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限制、排除影响。FRAND(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是评估私有标准中知识产权许可的重要原则,本文进而从FRAND原则出发对私有标准中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限制性条件以及搭售等进行相应的分析。第五章总结了私有标准竞争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并在比较的基础上从标准化法规则与竞争法规则两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的基本思路。私有标准的竞争法规制应坚持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应具有国际化视野,同时宜具宽阔视野与发展态度。我国标准化战略应恰当协调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关系,应具有统一性进而避免地方化导致分割市场;标准化法应明确私有标准地位,制定政府私有标准采纳规则,完善私有标准促进法。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应将私有标准纳入其中,其他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与指南的制定亦应对私有标准做出回应,以为私有标准的竞争法规制提供周全的法律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