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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至1993年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制在立法时间和立法技术上都相对滞后、法律规范也比较粗糙。虽然2005年及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已经有很大的进步,我国自我交易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1.1自我交易概念不清,适用范围狭窄。《公司法》中关于自我交易适用范围太过狭窄。在具体法条中使用了“关联关系”一词,那么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如何,“关联关系”是否就是董事自我交易的具体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