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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基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必经的两个阶段。证据的"四性"是司法人员审查证据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在审查证据时不区分采纳和采信,以至于不能有效地对证据进行审查。故正确区分采纳与采信,厘清此二者与证据"四性"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很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