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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设立的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府合作管理的协调机制符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但也还有完善的空间。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是一个多面向的复杂问题,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最佳的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多种机制中选择适应的管理制度;成功的合作管理通常来自于适应性的、自组织的过程,我国现阶段要解决的急迫问题是合作的前提——守法与法律的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