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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本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三条(禁烟场所)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