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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八旗兵制,是在继承了中国古代兵制,特别是吸取了明代卫所制的组织特点,结合女真人渔猎、采集等组织形式和民族传统,创造性地形成的一种新的兵制形式。在后金政权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八旗兵制的凝聚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早在部族时代,就有一种打猎组织,称为牛录。初期为临时性质,打猎结束,组织即解散。明代女真人的主要生活方式,除单独狩猎外,主要是集体狩猎。但随着女真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这种原始形式的围猎组织,逐步发展成具有军事职能的作战组织,即牛录军事组织,其职能也由原来的单一狩猎生产组织,演变为社会组织,并不断扩大,以致成为八旗制度的雏形。由于部众的不断增加,比较原始的军事组织形式,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了。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军事制度,即八旗兵制,相应而生。八旗组织将以往涣散的村寨、部落联为一体,所有人员都被编入八旗,严禁人丁漏报和隐匿;形成具有军事、行政、经济三位一体的常设性社会组织形式。清代八旗兵制,即为女真人的牛录组织演变而来,其基础或基层单位是牛录,是源于渔猎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女真人,无论男女老少,狩猎不仅是其一项生存技能,而且也是他们的民族习俗。牛录制度,以一种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也是为了采集、狩猎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组织。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至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努尔哈赤开始了统一建州女真的战争。在战争中,其曾俘获了大量战俘,并以血缘和原有部落为基础,组织起来,编为牛录;即清代(后金)八旗的基本户口和军事编制单位。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栋鄂等三部归附,增加了十四个牛录;而随着牛录的增多,为了管理这些牛录,而创建了“军政合一”的八旗兵制。初期,在佛阿拉,努尔哈赤整编建州军队,重新编设牛录,将每牛录由初期的十人,定额为三百人。牛录为旗的基层组织,亦为氏族的血缘组织,还成为政权的基层组织。每牛录设额真一员,由汗任免。这次整编,是后金兵制的一次重大改革。通过整编牛录,大大加强了建州军队的组织系统,集中了军队的指挥能力和战斗力。此时,建州军队大约有了四十个牛录,成为努尔哈赤最基本的武装力量,为以后八旗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固山,为八旗兵制中最大的军事和社会组织单位,是满洲户口和军事编制的最大单位,每固山都有特定颜色的旗为标志,在黄、白、蓝三种颜色旗帜上镶红边,在红色颜色旗帜上镶白边,使之成为八种不同标识的旗帜。“以辖满洲、蒙古、汉军之众”。[1]清代八旗兵制初建时,不但在军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具有行政和生产职能。清代八旗兵制的特点是兵民结合、军政结合、耕战结合。清代八旗不但是军事组织,也是社会行政组织。满洲实行成年男子皆兵的制度,所有满洲成员,都纳入了八旗组织中。努尔哈赤创立八旗兵制,将这一政权的中枢机构与基层的牛录组织相连接。从而,把分散的部民组成一个社会军事化、军事社会化的新型有机体。至此,女真社会完成了从部民社会向封建政权的转变,建州军队完成了从渔猎民族的自发武装力量,向正规军队的转变。这是女真人崛起的一个关键,是其能在明清战争中取得节节胜利、最后入主中原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后金天命六年(1621年)至后金天聪八年(1634年),努尔哈赤、皇太极将归附的察哈尔和喀尔喀之蒙古部众,编为蒙古二旗。后金天命七年(1622年),科尔沁厄鲁特部明安贝勒脱离察哈尔部,投奔后金。努尔哈赤将该部编为厄鲁特蒙古旗。皇太极时期,为了扩大军事实力,进一步增强了八旗兵制的军事职能,又建立了蒙古八旗。蒙古八旗的创建,说明清代八旗兵制已从女真社会内部的组织形式,转变为国家的正式兵制,八旗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动员、指挥、编制和组织的形式。清代盟旗兵制是清朝统治蒙古地区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根据满洲八旗兵制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的社会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清政府在统一蒙古后,所设立的旗,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它的组织结构和性质,与蒙古原有政治制度有所不同。招徕蒙古,随得随即分旗、分佐领,封为扎萨克。[1]清统治者设立盟旗制的政治目的,是为了“分而治之”。在旗制之上,再从表面上套上一些看是蒙古部落的原有社会组织形式,但已演变为实际上受满洲八旗兵制约束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各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后金天聪九年(1635年)二月,清太宗皇太极派遣多尔衮、岳讬率军,第四次深入漠南蒙古,追讨察哈尔余部。六日,编设蒙古八旗,分为十一旗。其中,外藩蒙古编为三旗,归蒙古衙门管理。其余蒙古兵丁,则被编为八旗。这一年,后金在征服漠南蒙古各部后,完成了对八旗的编立。至此,蒙古八旗正式建立,其旗色、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并隶属于满洲八旗同旗主旗色之下。这部分蒙古人与原领主之间,已不存在旧属关系,而是奉满洲旗主为领主。蒙古八旗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等官职,由清太宗皇太极亲自任命,如不称职可随时调换。在与明征战的军事行动中,蒙古八旗具有极强的战斗力,为清朝成就帝业立下汗马功劳。这一年,始设盟旗兵制。其也是在蒙古各部归附清政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完善的。最先编旗的是漠南蒙古,后来推广到漠北喀尔喀蒙古、青海的厄魯特蒙古、新疆的旧土尔扈特与和硕特部。与清代八旗兵制产生的目的不同,清政府为防止蒙古各部团结统一,并限制其发展和扩大而建立盟旗兵制,所维护的是中央政府与蒙古领主的平衡。其实质是确立清政府对蒙古各部的土地所有权,随着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全面统治,蒙古领主的牧场所有权转向清政府,清代中央政府所有制取代了蒙古领主所有制。虽然清政府在蒙古各旗册封的贵族官员,如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对草场,具有行使分配、使用的权力,但他们是以清政府在蒙古地区的代理者的面目出现的。他们的管理者不同,蒙古八旗的编制与满洲八旗相同。盟旗兵制是清政府统治外藩蒙古地区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清实现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后,并没有在其领地全部实行八旗兵制,而是对原蒙古领主的领地,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由此产生盟旗兵制。八旗兵制与盟旗兵制都是“战则为兵”,“出则为民”的“军政合一”的组织。在清代盟旗兵制中,是由中央特设机构来直接管理各旗事务。清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清太宗皇太极将原蒙古衙门改名为理藩院,是为了专门办理清与蒙古之间的事务。清圣祖玄烨称其“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2]。“会盟”是蒙古各部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清政府充分利用“在旗上设盟”——这种蒙古部落原有的组织形式,是皇帝批准的,由理藩院提名而成为盟长,每年举行会盟。在会盟时,清政府指定专派大臣与盟长和各旗官员一起,处理事务。因俗而治,加强了清廷中央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在盟旗兵制设立之初,即实行“内外有别”的管理办法。清政府把蒙古划分为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两部分。内属蒙古为八旗,外藩蒙古为扎萨克旗。扎萨克旗,又有内扎萨克旗和和外扎萨克旗之别。漠南蒙古归附较早,在未编旗时,即与清政府结为联盟。所以,一般编为内扎萨克旗,对其编旗时,实行原有基础上划旗,各扎萨克原有的领地、属众不做变更。漠南蒙古编为四十九旗,各旗平均为二十五个佐领以上。而清政府在对漠北蒙古进行编旗时,严格按照“重建多分”的原则,在库伦伯勒齐尔会盟时,划分为三部十四旗。在多伦会盟时,划分为三部三十五旗。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盟旗兵制结束,前后时间跨度一百三十余年。
从后金天命六年(1621年)至后金天聪八年(1634年),努尔哈赤、皇太极将归附的察哈尔和喀尔喀之蒙古部众,编为蒙古二旗。后金天命七年(1622年),科尔沁厄鲁特部明安贝勒脱离察哈尔部,投奔后金。努尔哈赤将该部编为厄鲁特蒙古旗。皇太极时期,为了扩大军事实力,进一步增强了八旗兵制的军事职能,又建立了蒙古八旗。蒙古八旗的创建,说明清代八旗兵制已从女真社会内部的组织形式,转变为国家的正式兵制,八旗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动员、指挥、编制和组织的形式。清代盟旗兵制是清朝统治蒙古地区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根据满洲八旗兵制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的社会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清政府在统一蒙古后,所设立的旗,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它的组织结构和性质,与蒙古原有政治制度有所不同。招徕蒙古,随得随即分旗、分佐领,封为扎萨克。[1]清统治者设立盟旗制的政治目的,是为了“分而治之”。在旗制之上,再从表面上套上一些看是蒙古部落的原有社会组织形式,但已演变为实际上受满洲八旗兵制约束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各民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后金天聪九年(1635年)二月,清太宗皇太极派遣多尔衮、岳讬率军,第四次深入漠南蒙古,追讨察哈尔余部。六日,编设蒙古八旗,分为十一旗。其中,外藩蒙古编为三旗,归蒙古衙门管理。其余蒙古兵丁,则被编为八旗。这一年,后金在征服漠南蒙古各部后,完成了对八旗的编立。至此,蒙古八旗正式建立,其旗色、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并隶属于满洲八旗同旗主旗色之下。这部分蒙古人与原领主之间,已不存在旧属关系,而是奉满洲旗主为领主。蒙古八旗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等官职,由清太宗皇太极亲自任命,如不称职可随时调换。在与明征战的军事行动中,蒙古八旗具有极强的战斗力,为清朝成就帝业立下汗马功劳。这一年,始设盟旗兵制。其也是在蒙古各部归附清政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完善的。最先编旗的是漠南蒙古,后来推广到漠北喀尔喀蒙古、青海的厄魯特蒙古、新疆的旧土尔扈特与和硕特部。与清代八旗兵制产生的目的不同,清政府为防止蒙古各部团结统一,并限制其发展和扩大而建立盟旗兵制,所维护的是中央政府与蒙古领主的平衡。其实质是确立清政府对蒙古各部的土地所有权,随着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全面统治,蒙古领主的牧场所有权转向清政府,清代中央政府所有制取代了蒙古领主所有制。虽然清政府在蒙古各旗册封的贵族官员,如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对草场,具有行使分配、使用的权力,但他们是以清政府在蒙古地区的代理者的面目出现的。他们的管理者不同,蒙古八旗的编制与满洲八旗相同。盟旗兵制是清政府统治外藩蒙古地区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清实现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后,并没有在其领地全部实行八旗兵制,而是对原蒙古领主的领地,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由此产生盟旗兵制。八旗兵制与盟旗兵制都是“战则为兵”,“出则为民”的“军政合一”的组织。在清代盟旗兵制中,是由中央特设机构来直接管理各旗事务。清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清太宗皇太极将原蒙古衙门改名为理藩院,是为了专门办理清与蒙古之间的事务。清圣祖玄烨称其“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2]。“会盟”是蒙古各部落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清政府充分利用“在旗上设盟”——这种蒙古部落原有的组织形式,是皇帝批准的,由理藩院提名而成为盟长,每年举行会盟。在会盟时,清政府指定专派大臣与盟长和各旗官员一起,处理事务。因俗而治,加强了清廷中央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在盟旗兵制设立之初,即实行“内外有别”的管理办法。清政府把蒙古划分为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两部分。内属蒙古为八旗,外藩蒙古为扎萨克旗。扎萨克旗,又有内扎萨克旗和和外扎萨克旗之别。漠南蒙古归附较早,在未编旗时,即与清政府结为联盟。所以,一般编为内扎萨克旗,对其编旗时,实行原有基础上划旗,各扎萨克原有的领地、属众不做变更。漠南蒙古编为四十九旗,各旗平均为二十五个佐领以上。而清政府在对漠北蒙古进行编旗时,严格按照“重建多分”的原则,在库伦伯勒齐尔会盟时,划分为三部十四旗。在多伦会盟时,划分为三部三十五旗。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盟旗兵制结束,前后时间跨度一百三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