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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5月23日,省农委在榆树市召开了吉林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会议。会议由省农委法规处处长郑建东主持。省农委副主任柳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省各市(州)农委分管主任,有关县(市)农业局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参加了会议。榆树市、梅河口市、前郭县、洮南市农业局就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做了典型发言。
会议指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政发【2004】4号)要求:“争取3~5年内基本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200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特别是2010年省委1号文件明确要求:“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到2011年,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2011年省政府12号文件再次明确:“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完成建设任务。”国务院今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可以看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绝不是哪个机构或哪个人的主张,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是中央到省一以贯之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文件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积极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会议明确,推行农业综合执法要以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构筑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方式为突破口,以履行法律职责为己任,以整治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以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提出,我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目标:一是建立健全县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到今年9月底,全省各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二是建设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执法队伍,担负起农业主要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三是加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业执法机制。四是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制度。五是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基础设施,执法装备和手段得到改善。
会议明确,全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一是要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分散在农业部门所辖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凡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有机构停止行使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行政处罚行为一律无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经营服务彻底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要是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机构设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要做到机构职能符合执法的基本要求,机构编制适应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执法经费有稳定渠道和切实保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原则,县级要对现有的农业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以一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为依托,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实行一个机构加挂多个牌子,承担具体执法职能。根据规范统一原则,县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大队”,市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支队”。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合署办公。对报编制部门批准有困难的,可由农业局在机构内部先行设置,承担本县市的农业执法职责,条件成熟后再争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按照行政执法主体化原则,农业局先行设置的综合执法机构,以局法制机构为依托设置,机构性质为农业局内设临时机构,名称可叫县(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由农业局正式发文设置。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承担本级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了利于开展工作,综合执法办公室的人员可由局法制机构人员和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的人员,其工作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工作待遇等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为便于协调工作,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的负责人,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副职兼任。三是要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格执法人员的选拔标准,注重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在知识结构的搭配趋于合理。执法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事业心及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关心群众、业务精通,行为规范。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
会议强调,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改革,涉及到职能和人员调整,必须要由各级农业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研究解决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抓好这项有利于强化农业部门职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加强农业执法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扎实开展。要积极争取支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多方支持。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还没有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要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推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为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工作督导。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深入基层开展执法调研,及时了解执法工作中特别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有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会议还实地考察参观了榆树市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榆树市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在办公楼建设,大队的中队科(室)配置设施,工作职责、办公程序、会议、培训、检查、案件等工作资料的积累整理,队员的工作面貌和精神状态等方面,给参观者以形象直观的印象,对各县(市)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起到了促进作用。
(省农委法规处 供稿)
会议指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政发【2004】4号)要求:“争取3~5年内基本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200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特别是2010年省委1号文件明确要求:“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到2011年,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2011年省政府12号文件再次明确:“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完成建设任务。”国务院今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可以看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绝不是哪个机构或哪个人的主张,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是中央到省一以贯之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文件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积极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会议明确,推行农业综合执法要以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构筑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方式为突破口,以履行法律职责为己任,以整治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以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提出,我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目标:一是建立健全县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到今年9月底,全省各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二是建设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执法队伍,担负起农业主要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三是加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业执法机制。四是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制度。五是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基础设施,执法装备和手段得到改善。
会议明确,全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一是要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分散在农业部门所辖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凡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有机构停止行使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行政处罚行为一律无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经营服务彻底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要是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机构设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要做到机构职能符合执法的基本要求,机构编制适应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执法经费有稳定渠道和切实保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原则,县级要对现有的农业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以一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为依托,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实行一个机构加挂多个牌子,承担具体执法职能。根据规范统一原则,县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大队”,市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支队”。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合署办公。对报编制部门批准有困难的,可由农业局在机构内部先行设置,承担本县市的农业执法职责,条件成熟后再争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按照行政执法主体化原则,农业局先行设置的综合执法机构,以局法制机构为依托设置,机构性质为农业局内设临时机构,名称可叫县(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由农业局正式发文设置。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承担本级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了利于开展工作,综合执法办公室的人员可由局法制机构人员和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的人员,其工作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工作待遇等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为便于协调工作,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的负责人,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副职兼任。三是要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格执法人员的选拔标准,注重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在知识结构的搭配趋于合理。执法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事业心及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关心群众、业务精通,行为规范。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
会议强调,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改革,涉及到职能和人员调整,必须要由各级农业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研究解决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抓好这项有利于强化农业部门职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加强农业执法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扎实开展。要积极争取支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多方支持。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还没有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要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推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为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工作督导。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深入基层开展执法调研,及时了解执法工作中特别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有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会议还实地考察参观了榆树市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榆树市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在办公楼建设,大队的中队科(室)配置设施,工作职责、办公程序、会议、培训、检查、案件等工作资料的积累整理,队员的工作面貌和精神状态等方面,给参观者以形象直观的印象,对各县(市)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起到了促进作用。
(省农委法规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