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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0文献标识码:A
摘要:近些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其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资金安全管理等问题也日渐突出。因此关注资金交易安全、提供技术安全等级等措施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洗钱问题;资金安全
支付是交易的终点、货币流动的起点,是最底层、最广泛的活动。步入信息时代,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发展大潮席卷支付领域而催生的新兴力量。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从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而来。互联网支付的开放式网络环境,争夺网上客户极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支付领域中创新度最高的一员。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及内涵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背景
传统的网上支付主要是借助网上银行的支付平台,使用信用卡、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作为支付工具,其中最常用的还是银行卡支付。网上银行一般采用SSL或SET安全协议,对银行卡信息进行加密认证处理,降低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泄露的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传递。但是,随着网商数量和网购规模的扩张,这种模式变得不太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求,因为要实现网上支付,网商就得和各家银行逐个签订接入协议、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非常繁琐,对于中小型商家尤其不经济。因此,在银行和网站之间作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用而生。
(二)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第三方支付指独立于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不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单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以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为基础,通过与银行和认证机构合作,向商家和个人用户提供第三方支付清算服务的机构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非独立地第三方支付模式。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不依托任何电子商务网站,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保持中立并公正地维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中国银联电子支付、易宝支付和块钱支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特性及存在的交易风险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特性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以及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用户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进行支付活动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是一个统一的支付界面,因此用户无论拥有哪个银行的账户,都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界面进行支付,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的操作。同时由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交易,形成规模效应,从而价格低了支付成本。但与降低消费者的支付成本相比,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额很高但收入很低。除了依托淘宝的支付宝,以腾讯为后盾的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创新型第三方机构,以及银联电子、联通支付等基础较好的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盈利外,大部分企业处于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状态。
(二)第三方支付交易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交易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互联网为依托,作为一个开放的网络,难免会出现技术漏洞,利用这种漏洞而进行的窃取现金和交易欺诈行为会直接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誉。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任何一点信誉危机,客户就会有上的那个受骗的感觉。第二,权益风险。由于有大量的资金寄存在支付机构账户内,而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所以有资金寄存的风险。而目前第三方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一旦遭遇终结破产,消费者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可能成为破产债权,消费者所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三,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对于大部分商戶无法调查其资信,因此公司对于商家违法、违章经营显得无能为力。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将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给付款人带来相关风险。对于支付公司自身,如果无视商业信用,截留、挪用客户保证金,到期不予清算,都可能引发行业信用风险。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洗钱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这些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从这个意义上,如果现金流无法得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犯罪分子就可能利用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便利性、简洁性,进行资金非法转移、洗钱。[1]
(二)网络支付中各方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构成涉及支付平台、交易平台、配送方、交易方、银行、认证服务方、系统营运商、系统开发商,如何界定其中的责任仍值得探讨。目前许多国家并无专门调整电子支付关系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是以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合同法、侵权法来处理。这样做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为在电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中,作为消费者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网络支付较传统支付方式而言,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滥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如果客户出现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信息、个人资料和交易资料被盗,或者由于系统故障、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使这些资料并未得到客户的同意而传播,是客户遭受损失,责任如何承担?这类问题我国法律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三)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监管操作性差。
网络交易的匿名性、迅捷性,加上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找到了新的乐土。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资金的来源去向、交易是否为真等难以识别,致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赌博、诈骗、信用卡套现、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对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就成了现实的选择,美国就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了交易过程。[2]但我国有关法律缺乏对交易过程监管的具体有效措施,仅仅是笼统的规定,操作性较差。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措施
(一)关注交易资金安全
首先,要实现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分离,禁止公司将这部分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者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托管。其次,建立保证金制度。客户资金账户必须要随时保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做保证金,比如30%,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调动全部的客户资金。巨大的客户资金产生的可观利息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利息的归属问题有待商榷,可以用客户资金账户的依稀作为保证金为客户提供保险,避免第三方支付公司一味追求利息而人为延长在途资金的在途时间。 最后,加强对大额交易、汇款转账业务的实时监管,防止第三方那个网上支付成为洗钱的渠道。
(二)提供技术安全等级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支付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第三方支付商应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特别是提供虚拟账户支付服务的,应重点防范非法入侵和数据篡改,确保数据和资料在采集、存取、处理、使用和传输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不可否认性。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应保证一定规模的研发投入以获得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系统的安全级别。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是基于信用来进行,那么在其整个过程中则会存在很多基于信用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那么对于整个过程加强管理监督力度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加强交易的过程的监管,才能保证整个系统有效的运转。[3]
参考文献:
[1]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甘肃金融,2010(3)
[2]刘成贺. 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完善[J]. 毕节学院学报:综合版,2011,29(7)
[3]唐甜甜. 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监管的研究[J]. 中国商贸,2011(24)
作者简介:李彩云,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市场监管方向研究生。
李小林,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宏观调控方向研究生。
摘要:近些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其所带来的信用风险、资金安全管理等问题也日渐突出。因此关注资金交易安全、提供技术安全等级等措施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洗钱问题;资金安全
支付是交易的终点、货币流动的起点,是最底层、最广泛的活动。步入信息时代,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发展大潮席卷支付领域而催生的新兴力量。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从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而来。互联网支付的开放式网络环境,争夺网上客户极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创新型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支付领域中创新度最高的一员。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及内涵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背景
传统的网上支付主要是借助网上银行的支付平台,使用信用卡、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作为支付工具,其中最常用的还是银行卡支付。网上银行一般采用SSL或SET安全协议,对银行卡信息进行加密认证处理,降低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泄露的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传递。但是,随着网商数量和网购规模的扩张,这种模式变得不太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求,因为要实现网上支付,网商就得和各家银行逐个签订接入协议、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非常繁琐,对于中小型商家尤其不经济。因此,在银行和网站之间作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用而生。
(二)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第三方支付指独立于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不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单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以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为基础,通过与银行和认证机构合作,向商家和个人用户提供第三方支付清算服务的机构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非独立地第三方支付模式。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独立的第三方支付不依托任何电子商务网站,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保持中立并公正地维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中国银联电子支付、易宝支付和块钱支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特性及存在的交易风险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特性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以及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用户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进行支付活动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是一个统一的支付界面,因此用户无论拥有哪个银行的账户,都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界面进行支付,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的操作。同时由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交易,形成规模效应,从而价格低了支付成本。但与降低消费者的支付成本相比,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额很高但收入很低。除了依托淘宝的支付宝,以腾讯为后盾的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创新型第三方机构,以及银联电子、联通支付等基础较好的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盈利外,大部分企业处于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状态。
(二)第三方支付交易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交易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互联网为依托,作为一个开放的网络,难免会出现技术漏洞,利用这种漏洞而进行的窃取现金和交易欺诈行为会直接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誉。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任何一点信誉危机,客户就会有上的那个受骗的感觉。第二,权益风险。由于有大量的资金寄存在支付机构账户内,而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所以有资金寄存的风险。而目前第三方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一旦遭遇终结破产,消费者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可能成为破产债权,消费者所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三,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对于大部分商戶无法调查其资信,因此公司对于商家违法、违章经营显得无能为力。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将暴露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或者保密手段欠佳,将给付款人带来相关风险。对于支付公司自身,如果无视商业信用,截留、挪用客户保证金,到期不予清算,都可能引发行业信用风险。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洗钱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这些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从这个意义上,如果现金流无法得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犯罪分子就可能利用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便利性、简洁性,进行资金非法转移、洗钱。[1]
(二)网络支付中各方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构成涉及支付平台、交易平台、配送方、交易方、银行、认证服务方、系统营运商、系统开发商,如何界定其中的责任仍值得探讨。目前许多国家并无专门调整电子支付关系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是以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合同法、侵权法来处理。这样做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为在电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中,作为消费者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网络支付较传统支付方式而言,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滥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如果客户出现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信息、个人资料和交易资料被盗,或者由于系统故障、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过失使这些资料并未得到客户的同意而传播,是客户遭受损失,责任如何承担?这类问题我国法律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三)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监管操作性差。
网络交易的匿名性、迅捷性,加上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找到了新的乐土。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资金的来源去向、交易是否为真等难以识别,致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赌博、诈骗、信用卡套现、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对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就成了现实的选择,美国就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了交易过程。[2]但我国有关法律缺乏对交易过程监管的具体有效措施,仅仅是笼统的规定,操作性较差。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措施
(一)关注交易资金安全
首先,要实现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分离,禁止公司将这部分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者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托管。其次,建立保证金制度。客户资金账户必须要随时保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做保证金,比如30%,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调动全部的客户资金。巨大的客户资金产生的可观利息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利息的归属问题有待商榷,可以用客户资金账户的依稀作为保证金为客户提供保险,避免第三方支付公司一味追求利息而人为延长在途资金的在途时间。 最后,加强对大额交易、汇款转账业务的实时监管,防止第三方那个网上支付成为洗钱的渠道。
(二)提供技术安全等级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支付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第三方支付商应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特别是提供虚拟账户支付服务的,应重点防范非法入侵和数据篡改,确保数据和资料在采集、存取、处理、使用和传输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不可否认性。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应保证一定规模的研发投入以获得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系统的安全级别。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是基于信用来进行,那么在其整个过程中则会存在很多基于信用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那么对于整个过程加强管理监督力度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加强交易的过程的监管,才能保证整个系统有效的运转。[3]
参考文献:
[1]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甘肃金融,2010(3)
[2]刘成贺. 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完善[J]. 毕节学院学报:综合版,2011,29(7)
[3]唐甜甜. 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监管的研究[J]. 中国商贸,2011(24)
作者简介:李彩云,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市场监管方向研究生。
李小林,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宏观调控方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