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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大学生在法律人格上地位平等,权利内容上是受教育权与教育管理权的对等,学校与大学生相互选择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两者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教育服务,这种教育服务不仅仅是高校与学生的利益关系,还涉及到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因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形成具有公法特点的特别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