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如何重构检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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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吞吐万象,包容先进执法理念的恢弘气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应当秉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理念,把建设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文化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结合起来,突出新时期检察文化的前进方向。本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视角,从法理学的角度,剖析、审视检察文化的概念和性质,并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我国检察文化的作用及其重构问题。
  一、 检察文化的本质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法英两国。在西方封建制度下,国王为控制自诉,委派一些王室律师参与诉讼,后来这批王室律师演化为国家检察官,承担国家起诉权的职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这种检察制度得以保留和完善,经过了漫长的历史积淀,西方的检察制度日趋完善,并形成与完善该制度相适应的检察文化。在中国古代,因为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检察官群体,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一府两院”的体制,检察制度才初步建立。但是中国的检察制度发展至今,检察权仍脱离不了浓厚的行政权的色彩。中国的检察文化一开始就深深地打上了行政色彩的烙印,至今也没有形成体现检察制度自身特色的体系。在现代法治理念语境中,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并重而性质相异的两种制度,只有从根本上找到两者之间的分野,检察文化才能找到符合司法规律的自身发展路径,现代司法理念呼唤检察文化完成从行政文化向法律文化的转型。要对检察文化作出一个科学、实用的诠释,必须使检察文化回归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认识到检察文化是制度理性与价值理念的互动。如果检察文化缺失了实现检察制度价值的目的,将导致其概念始终得不到正确的阐释。所以,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逐渐积累并不断创新的与检察理念相适应的规范制度、特别是以正义为价值坐标的群体性认知、情感、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一) 检察文化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文化
  “文化是一个便利的概念,用它可以临时性地指称一种由社会实践、传统、理解与价值构成的、法律赖以存在的一般性环
  境”[1]。最先对法律文化做出明确定义的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弗里德曼,他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般文化中的习惯、意见、做法或想法,这些因素使社会势力以各种方式转向法律或背离法律。”[2]要对检察文化作出一个科学、实用的阐释,必须把检察文化与法律文化这一法学的基石范畴联系起来进行诠释,以确定检察文化研究的价值取向。检察文化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法律文化,他应该具有法律文化的一般共性:第一,检察文化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第二,检察文化必须蕴涵着某种法律价值取向;第三,虽然检察文化的概念如法律文化那样既高度抽象而又广泛包容,但它本身并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附随着在特有的执法价值指向下的法律信仰、职业道德、思维方式、执法理念、工作方法以及与之相协同的组织原则、组织氛围、管理制度、职业培训等等。简而言之,检察文化是指一种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等精神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性格。
  (二)检察文化是检察制度的法律文化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分支,又与具体的检察制度交织在一起。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这个法律监督职能不仅囊括了西方检察制度中包含的控诉职能,更极大范围的包括了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及其他法律监督职能。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理应成为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首先,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精神的根本所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必须具有所有法律职业群体共同的价值信仰。其次,我国的检察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这种检察制度决定了中国检察文化价值取向的复合性,公平与正义同为我国检察文化的灵魂。检察权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文化的价值取向的与其他司法机关的特殊性。
  二、重构检察文化的必要性
  西方法治实践的历程充分证明:没有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意识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现代法治。同样,没有先进的检察文化,也不会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现代化和检察制度的现代化。审视检察文化在西方各法治国家的实践,其具有四方面的作用:第一,检察文化具有导向功能。检察文化通过对检察官个体检察理念、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的引导,能够使检察官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认知检察工作的实质与发展前景,实现检察官自身价值与检察官群体价值、检察系统价值的融合统一;第二,检察文化具有凝聚功能。通过检察文化的灌输、渗透和融合使检察官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自豪感,使检察官齐心协力以尽可能地减少内耗,使每一位检察官的内在潜能和创造力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成为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凝聚力量和不竭源泉;第三,检察文化具有激励功能。检察文化对检察官的激励不是外在的推动,而是内心的塑造,对检察官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品行习惯有着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影响;第四,检察文化具有表征功能。检察文化一旦形成比较固定的模式,不仅会对检察官产生影响,而且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精神风貌,以其特有的内容和方式树立检察形象。
  三、如何重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检察文化
  检察制度缺乏历史的传承以及检察权性质定位的长期不确定性,使得我国的检察文化先天营养不良,后天发育扭曲。但是,今天的中国经过二十余年的法制建设,已经为新生代检察文化的建构奠定了夯实的基础。那么,如何重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检察文化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明确我国检察权的定位是重构检察文化的基础
   明确检察权的定位,对检察文化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权兼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其本身用法律监督权足以概括。我国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其权力定位就是国家权力中的监督权,这是一项与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防止行政、司法专断和腐败,同时通过其程序性权力的行使,为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的制衡架设桥梁,这种目的性也就决定了其内部必然需要垂直领导(我国目前实行的双重领导,效果不如垂直领导好),而对外则需要独立。检察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检察文化的方向和内涵,是构成检察文化研究的核心概念。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死刑复核、死刑执行及其他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构建科学、完备、统一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努力使现行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积极贯彻诉讼民主和法治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妥善处理刑事政策和执行法律的关系,努力做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文化又是在检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但无论如何发展,检察文化的主题不会改变,就是公正司法,而公平正义是其灵魂和主旨。[3]
  (二)权力制约机制是重构检察文化的制度保障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4]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对检察权的制约机制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权的界限,把检察权的行使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实行权力之间的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督权之间的分立和制衡;以舆论为指导的社会监督等,把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出于对权力本性的这种深刻的历史考察和理性分析,我们检察机关必须自觉的加强对检察权的有效制约,以扫清检察文化重构过程中的障碍。
  (三)检察官文化人格的塑造是重新建构检察文化的核心
  文化是人的文化,检察文化重新建构的核心是人的因素,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法律职业者,社会对检察官基本素质的要求是有能力、干练、公正,只有具有这种文化人格的人才有资格担此重任。因此,首先要对进入检察官群体的途径和方式严格把关;其次通过科学的考评对检察官实行优胜劣汰;再其次通过业务培训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理论水平,完善检察官的知识结构;最后加强检察官的伦理道德建设,建设一支纯洁、高尚的检察官队伍。检察官要以深厚的检察文化的底蕴作支撑,深刻认识公平正义的深刻含义,坚定不移地投身检察事业。同时还必须置法律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必须对于法律有一种虔诚的信仰。检察文化为培育先进的执法理念起到一种孵化作用,依法治国方略为推进公平正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检察文化的积累和创新更为检察官们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强有力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意]奈尔肯主编,高鸿钧、沈明等译:《比较法律文化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2]邓正来主编:《法律与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3]储国栋:《营造浓厚检察文化氛围》,《检察风云》2005年第4期,第22页。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仙居 31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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