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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简要介绍了国内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结构,简要探讨了结构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构成层次间的含义。并对标准国际化的趋势做了展望。
关键词:特种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
【分类号】:TU855
我国对特种设备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要根据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要求进行各自侧重的工作,比如设计单位侧重设计工作,制造单位侧重制造工作,检验单位側重检验工作等等,但是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各个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联系,互相影响。做为从事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对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应当要有十分清晰的认识,不能仅仅只熟悉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规标准,比如,设计人员不能只熟悉设计方面的标准,检验人员不能只熟悉定期检验规则,故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结构的认识要很清楚,如此在工作过程中才有高屋建瓴的格局与调理,才能真正做到严谨、认真,所以对我们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结构进行梳理是十分有意义的。
1 我国法规体系结构
所谓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为方便国家对特种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特种设备的种类做出调整,也避免不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随意增加特种设备的种类,我国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我国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形成了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五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1.1 法律
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1.2 行政法规
在我国是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1.3 行政规章
特种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首长签署部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规章做为法律、法规的补充形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
1.4 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所提出的一系列安全基本要求,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作用是把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具体化。从2004年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皆以TSG的形式颁布,2004年以前则以“规程”“规则”“细则”等形式颁布。
1.5 标准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的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在我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 我国法规体系各层次之间的联系
2.1 效力关系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在特种设备行业,具有最高效力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其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 强制性关系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是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授权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因此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也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因此,在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都是强制执行的,但对于强制性标准,只有被法规引用,其被引用的内容才具有强制性作用。推荐性的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2.3 侧重点
位于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最高等级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他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定义,并且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等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各部门在从事特种设备工作中有法可依。而特种设备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全方位、全过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实施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和大众的安全需求与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管理成本、各方利益协调一致的产物。安全技术规范只提出原则性的基本安全要求,标准是产品或者方法要求,他指导产品的生产或技术方法的实现,侧重环节控制与质量要求,是成熟技术或者方法的体现,所以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特种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
【分类号】:TU855
我国对特种设备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要根据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要求进行各自侧重的工作,比如设计单位侧重设计工作,制造单位侧重制造工作,检验单位側重检验工作等等,但是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涉及的因素是各个方面的,各环节之间相互联系,互相影响。做为从事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对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应当要有十分清晰的认识,不能仅仅只熟悉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法规标准,比如,设计人员不能只熟悉设计方面的标准,检验人员不能只熟悉定期检验规则,故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结构的认识要很清楚,如此在工作过程中才有高屋建瓴的格局与调理,才能真正做到严谨、认真,所以对我们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结构进行梳理是十分有意义的。
1 我国法规体系结构
所谓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为方便国家对特种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特种设备的种类做出调整,也避免不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随意增加特种设备的种类,我国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我国对特种设备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形成了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五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1.1 法律
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1.2 行政法规
在我国是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1.3 行政规章
特种设备方面的部门规章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首长签署部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规章做为法律、法规的补充形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
1.4 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所提出的一系列安全基本要求,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作用是把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具体化。从2004年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皆以TSG的形式颁布,2004年以前则以“规程”“规则”“细则”等形式颁布。
1.5 标准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的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在我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 我国法规体系各层次之间的联系
2.1 效力关系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在特种设备行业,具有最高效力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其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 强制性关系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是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授权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因此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也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因此,在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都是强制执行的,但对于强制性标准,只有被法规引用,其被引用的内容才具有强制性作用。推荐性的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2.3 侧重点
位于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最高等级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他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定义,并且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等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各部门在从事特种设备工作中有法可依。而特种设备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全方位、全过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实施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和大众的安全需求与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管理成本、各方利益协调一致的产物。安全技术规范只提出原则性的基本安全要求,标准是产品或者方法要求,他指导产品的生产或技术方法的实现,侧重环节控制与质量要求,是成熟技术或者方法的体现,所以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