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下的中国村民自治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560317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从宪政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自治""自主"的宪政精神,认为我国村民自治的本质就是以社会自治的权利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从而最终保护公民权利,这就决定了村民自治秩序是一种宪政性秩序。以此为基础,本文对中美两国的村自治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推动我国的宪政化建设,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宪政 村民自治 美国乡村法治
  
  一、中国村民自治的宪政分析
  我国1998年11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现在已经进行了长达20年的探索和实践。综合学术界的观点,我国的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民主法制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就明确赋予村民以"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来限制公共权力在公域中的作用范围,从而明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联系与界限,形成社会对国家的约束、制衡关系,达到切实保障村民权利的目的。[1]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本质就是以社会自治的权利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从而最终保护公民权利,这样村民自治秩序就是一种宪政性秩序。[2]
  在我国,村民自治的制度是通过《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来的,村民自治既不是个人自治,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而是作为自治主体的全体村民的自治,并且"村民自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是自治理念性概念,是基层制度概念,是治理模式概念,是活动方式概念。"[3]
  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民主就是提高农民的民主宪政意识的一种最重要方式,也是农民直接参与基层民主宪政实践的途径。因为"村民自治是对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制度化重构,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条件下国家的组织边界止于乡镇政权;村民委员会授权主体由乡镇政府转向村级社区的选民,意味着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传统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模式开始瓦解;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又扮演了农村'自治组织'的角色,成为联系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桥梁;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组织化、实体化和法律化,保证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动员与整合。"[4]
  因此,我国村民自治闪耀着"自治"和"自主"的宪政精神。宪政与村民自治所具备的制度精神、制度原理、值追求和精神品格近于一致。
  第一,村民自治之"自治"精神。我们国家的村民自治的含义可以表述为村民通过制订村规民约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自治组织--村委会在其运作过程中只受村民的监督而不应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预与控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村民自治之"自主"精神。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自治体现在其自治组织即村民村委会均须由村民自主、平等地投票选举产生,整个选举过程不应受到外界的干预。在现实的村民选举过程中,为了使选举的自主性能得以实现,村民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和摆脱党政权力对选举的不正当的干预,人民主权由此而在村民身上得到了真正的体现。[5]村民自主选举的村委会因为其产生的自主性而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及村内权威,因而,它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不但能得到村民的信任与支持,而且能完全自主地开展自治工作。
  二、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
  在我国,国家的相关立法是村民自治的基本指引和准则,确立和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法规来自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法治下的"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超出法律范围而任意扩张,不能与国家法治背道而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治"。
  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是民主,即村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具体体现为法律赋予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大民主权利。因此,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作为大众参与的民主化实践,在民主化实践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法治程序,并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发挥示范性作用。[6]
  而在《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现行的体制实际使得村民委员会集行使村的政务、党务、村务、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于一身,并且乡村政权管理的一系列事务也由村委会去处理,这就具有了明显的"乡政村治"特色。所谓乡政村治是指以乡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代表国家意志,执行政务;以村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管理农村内部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7]
  在我国乡(镇)村关系联系特别紧密,乡(镇)政务在村自治组织的协助下得以实施;而对村自治事务,乡镇权力往往又涉及广泛。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在村民自治框架下,村民会议是村最高权力机构,不召开村民会议时,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村民会议职权,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机构。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表明村民自治也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仍然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具有及其重要的权力和地位,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这样,乡(镇)政务与村务的处理方式就有了三种不同的具体模式:1、党支部与村委会合为一体,或党支部书记经民主选举兼任村委会主任,既处理政务,又处理村务;2、村委会或是偏重于处理政务,将村务的决定和管理交给村民,或是偏重于处理村务,由党支部处理政务;3.由党支部负责处理政务和村内大事,村委会处理一般性的村务。[8]不管是哪一种模式,都反映了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有限的群众自治,而不是游离于党和国家政权管治之外的"自治村"。[9]
  三、我国乡政村治与美国社团村治的不同
  第一,自治程式上的不同。《纽约乡村法》对自治的相关权力义务和独立性的规定相当明细。在美国村自治作为地方自治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是"独立"的,村自治的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具有高度的自治性。与之相比较,在中国,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并非是独立的,而是乡镇政权行政权力的延伸。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因为我国对村民自治基本上是依靠乡镇政权的指导,对于乡镇和村委会的权限、村委会的具体职责相关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在现实实践中很难依靠司法手段对村民自治进行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来说"破坏"了村民的自治权的。[10]在宪法之后制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现行的体制中实际使得村民委员会超越了村民自治,它集行使村的政务、党务、村务、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于一身,把乡村政权管理的一系列行为让渡给了村民委员会去执行,具有明显的"乡政村治"特色。
  第二,自主理念上的不同。纽约社团性村的设立采取村民自愿原则,由村民自主决定。《纽约乡村法》赋予村民集体对村界域调整、村的撤销、合并等方面很大的自主权。它对社团性村的设立、变更趋向于采取了公司法人的立法模式,对村民权利设置的出发点在于住民的生产需要和生活便利,而不是考虑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利益。这样的话,村民的自主性也随之增强。
  我国是属于政府主导的行政村建制,这样自治权和行政权未能完全分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与村民享受民主、自己管理自己,包括产权自治、财务自治、人事自治、管理自治的精神是有差距的。在我们国家并未形成当全体村民将村民自治权依法授权给村民委员会行使时,个体社会权利以一种公共管理权力的形式出现,即村民委员会这一常设机构依法行使了村的公共管理权,全体村民意志集合的村民委员会与个体村民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11]
  第三,法治权限方面的不同。《纽约乡村法》赋予村规划的准法律效力,使规划修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必须由涉及此规划区域内土地的20%以上的拥有人书面提出,并要经理事会简单的多数票通过。《纽约乡村法》提出充分保护个人发展权。同时,为了保证全村的健康舒适、总体福利和区域安全,理事会有权通过规划限制民用建筑的设计、选址、建设等,旨在促使个人发展权正当善意行使。《纽约乡村法》还规定州法与乡村法不一致时,"没有要求当地法律被接受适应、修订、代替本法的任何规定。"这就意味着,作为州法律的《纽约乡村法》与乡村法律不一致时,可以在两者之间选择适用,说明《纽约乡村法》是参考法,而不是强行法。当然,当《纽约乡村法》一旦被决定适用,就在当地生效。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除此而外,并无类似于《纽约乡村法》那样赋予相关村事务的准法律效力。另外,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进行的,党的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权力和地位,从一定意义来说,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
  四、启示与结论
  从上文与美国村自治比较来看,美国村自治的相关法治理念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的。但是我们更应该去思考、探讨和实践的是对于一个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村民自治制度最根本的目标应该是把农村内部的事务治理好,真正能够切实地让广大农民在农村享有民主,而不应当要求它进一步自下而上推进国家政治领域的民主化进程。因为农民自治组织没有实际能力充当带动整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火车头。[12]
  特别要注意的是中美两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在看待美国的乡村自治与中国的村民自治的时候应该采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今天看来美国的乡村自治发展了这么多年,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了,但是他们的这一套理论和制度仍然存在不足。而我们国家实施的村民自治制度闪耀着的"自治"和"自主"宪政精神,正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所要追求和实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彭澎:《中国村民自治的宪政思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
  [2]张立平:《宪政视角下的村民自治》,《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7(1)。
  [3]何泽中:《村民自治概念辨析》,《法学评论》,2001(1)。
  [4]金太军、王运生:《村民自治对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制度化重构》,《文史哲》,2002(2)。
  [5]同[1]。
  [6] 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7]王金洪:《中国与印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比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0)。
  [8]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页。
  [9]同[7]。
  [10]赵一红:《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自制规章与国家法律关系现状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07(2)。
  [11]周贤日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国村民自治法治研究》。
  [12]同[7][9]。
其他文献
摘要:校园案件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本文通过一起盗窃案中高校学子们的表现,发现大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进而分析了造成当代大学生安全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以提醒学校安保工作者和广大学子,提高自我防范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关键词:高校校园 大学生 安全意识     近期,山东某电视台以"校园贼影"为题,作了一期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破获大学生食堂连续失窃
期刊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几年来高校面临着越来越多突发事件的挑战。而由于高校突发事件所具有的突发性、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其必然会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追逐的焦点。但由于我国高校普遍缺乏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经验,信息公布不及时,很容易使高校陷入被动,因此完善校园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对保障高校师生知情权和高校管理民主化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高校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必要性的基础上了,探究了高校突发事件信
期刊
摘要:表演艺术和戏剧演员的最终任务就是要在舞台上创造出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具有独特性格魅力的人物形象。演员除了要分析剧本外,还要对自己所要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因为这种分析是演员进行角色创造的基础,其中包括对角色认识与理解等等。对角色的分析,是对角色认识与理解的开始,是演员进行角色创作的基础,因此绝不应该掉以轻心。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讨论演员该如何去认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关键词:认识角色
期刊
摘 要: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高等美术院校为适应社会发展、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加大了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投资力度。这些设备的购置,为保证高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逐步提高发挥了重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仪器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非常值得高校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高等美术院校;设备管理;复合人才    现代教育改革使得老师已
期刊
摘 要:本文主要从大学生现实生活出发,揭示新时期下大学生在廉政观念上呈现出的廉政观念矛盾现象,分析该现象背后所涉及的各项因素并从各方面寻求具体的对策与解决方式。  关键词:廉政观念 大学生 重塑    廉政观念作为其中重要的一项价值观教育内容,是高校思想教育工作者关注和重视的热点话题。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期刊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们党的重大战略任务,其最终目标是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方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实践活动,如何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加强其实效性成为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
期刊
摘要:教学方法是组成教学系统的诸要素为达到一定的教学、发展和教育目的而进行活动和相互作用的方式。比较法只是其中之一,在相互的比较中使学生对新的学习内容产生正确概念的同时,又能复习巩固已学过的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学习的自信心,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比较教学法、类比、差比、对比    近年来,随着普高热的不断升温,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源素质也在逐年下滑,给许多专业
期刊
摘 要:现有的ERP、CRM和SCM系统内部都是紧密耦合的"黑箱"软件集成包,里面有许多半成品的模块,各个模块间紧密耦合,敏捷性很差,当然也包含了大量先进的业务性流程管理模块,但是由于其都是基于半成品开发的,所以很难作出根本的改变,导致其指导思想是用户适应系统,而不是系统适应用户,这与SOA所倡导的"随需而变"的理念是相悖的,所以基于SOA重构企业信息系统,实现各个系统内部模块间的松耦合是很必要的
期刊
摘要:学费定价与教育产品的属性密切相关。从2007年秋季开始,国家出台了教育部直属的六所师范教育院校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的政策。至此我国师范生教育经历了从免费-收费-免费的过程。本文着重从公共产品理论出发,论证师范教育的公共属性。分析师范生教育在收费和免费之间转变的理论依据,从而得出师范生教育免费政策的合理性和政府公共财政对师范教育支持的必然性。  关键词:师范教育 教育政策 公共属性    一、问
期刊
摘要:教育捐赠是美国高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并且贯穿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史。其专业化的宣传,筹资和管理使得美国高校在激烈的募捐活动中获得了充足的资金资源。本文就美国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高校的捐赠制度提供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美国高校 社会捐赠 制度    一、美国高校教育捐赠的历史及现状  (一)美国高校教育捐赠历史回顾  美国高校教育捐赠历史源远流长。对于各所大学来说,争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