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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亚腐败作为新形势下腐败的一种衍生形态,已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本文阐述了亚腐败的本质及危害,分析了影响公务员亚腐败行为产生的三大要素,其中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主要原因,而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制度失范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亚腐败 生成要素 行政人格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一、亚腐败的本质及其表现
“亚腐败”的概念源于亚健康,所谓亚健康指的是人的身体处于一种临界的状态,虽然没有发生器质性病变,但是出现了种种的不适。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埃尔伍德最早提出了亚腐败的概念,他认为“亚腐败是这么一种现象,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却又不那么干净的空间”。豍笔者认为,亚腐败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凭借所占有的公共权力资源或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浪费国家资财,但无需为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亚腐败实质上是一种隐性腐败,它本身就含有腐败的基因,流淌着腐败的血液,处在权力的灰色地带,但是游离于“合法”与“合理”的边缘尚未触及法律。
就理性而言,亚腐败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准则;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浪费了国家的资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造成政府信用的缺失;降低了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侵害了党的健康肌体。在现实生活中,官员的亚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三公消费过度,即公款吃喝盛行、公车私用泛滥、公费旅游司空见惯。二是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无为,权力滥用即超越界限使用公共权力,利用职务之便去做职务之外的事情。权力无为即古人所说的“在其位,不谋其政”,在需要公共权力发挥作用时失灵,从而导致发生功能性障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
二、公务员亚腐败行为生成的三大要素
(一)公务员的行政人格。
人格是人所特有的内在规定性,是人的现实状况和精神属性。公务员的行政人格是人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豎公务员的行政人格是内生人格和外生人格的有效统一。内生人格是行政人员个体性的体现;外生人格则体现了公共行政职业的内在规定性,是行政人员社会属性的体现。豏内生人格使得公务员作为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拥有“自利”动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公共人”的角色,外生人格又要求公务员具有“利他性”动机,服务于公众,维护公共利益。完整的行政人格理应是公务员内生人格与外生人格的有机统一。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当前我国亚腐败现象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内生人格的膨胀和外生人格的萎缩。当一部分公务员价值定向错位,过分重视内生人格的发展,无度寻求个人低级需要的满足时,就容易萌发不良动机,导致以权谋私,滥用公共权力的亚腐败行为的产生。与此同时,公务员内生人格的膨胀必然会抑制外生人格的发展,甚至导致外生人格的萎缩,使得公务员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无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走向腐败的深渊。
(二)亚腐败行为的发生情境。
亚腐败行为的发生情境指的是个体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亚腐败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具体行为的外在形势。亚腐败分子并不是 “天生的产物”,而是不良环境孕育出的“畸形儿”。很多公务员在其担任公职初期都是清廉的,但是在长期消极环境的刺激下,导致了世界观的变化,最终走入腐败深渊。 “权力倾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公务员所在的职业环境因其本身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它比其他职业环境对个体存在着更大的物质和经济上的诱惑。由于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的制度“真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了“亚腐败分子”可乘之机;监督机制的乏力,使得“近水楼台先得月”为亚腐败分子提供了方便;官场潜规则的盛行对于亚腐败行为的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亚腐败行为的社会反应。
社会反应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社会群体对腐败行为所持的态度与采取的应对方式。根据主体和性质的不同,社会反应可分为正式社会反应和非正式社会反应。正式社会反应是指执法机关对腐败行为的判定、处罚的过程,参与这一过程的主体是国家立法及司法机关。非正式社会反应包括社会群体及新闻媒体对腐败行为所持的态度。对于腐败行为,我国的执法机关都严厉打击,社会公众也是深恶痛绝。然而对于亚腐败行为,执法机关却秉着“抓大放小”的原则不予追究,将亚腐败行为仅仅界定为思想作风问题,寄希望于开几个会,做做思想工作就能解决。社会公共对亚腐败也表现出消极、冷漠的态度,甚至一部分群体参与其中,形成亚腐败互动。执法力度不严使得亚腐败行为的“越轨”成本极低,亚腐行为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成本,趋于“理性”的选择,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亚腐败的道路,越来越多的亚腐败分子走上腐败犯罪的深渊。社会公众的冷漠更是助长了亚腐败分子的胆量,使其有恃无恐。
三、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公务员产生亚腐败行为的主因
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内因,亚腐败行为的发生情景及社会反应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外因,外因是相对客观的因素,是需要经过主体的客观体验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即使情景因素和社会反应为亚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倘若公务员具有完整的行政人格,必然不为所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内生人格的膨胀。
内生人格是公务员与生俱来的追求权力和利益的人格,是公务员个性的体现,反映了人的本质性。豐内生人格是天生就有的,是人的自利思想的产物,追求自身利益的满足。行政人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为了寻求发展需要满足物质、精神等多方面的需求。正当的需要能够满足内生人格的发展,并使之不断完善,而不当的需求则使得内生人格无限的膨胀。亚腐败行为的产生正是由于公务员在寻求内生人格发展时,价值定向错位,寻求不当需要的结果。不当的需要诱发了不良的动机,不良动机的产生使得亚腐败分子有了实施亚腐行为的内部动力。从当前社会来看,我国公务员实施亚腐败行为的动机主要有三种:一是追求物质利益。亚腐败分子为了满足非分的物质需求,穷奢极欲地追求高级的吃、喝、玩、乐,无限度的放大一己私欲。二是寻求补偿心理。社会的转型引发了社会格局的变动,使得“高高在上”的公务员成为“服务于大众”的公仆,角色的转换也使得一些公务员企图通过权力的私用、滥用来弥补心理的落差。三是满足虚荣心理。公务员进行亚腐败行为有时不仅是为了满足物质利益的要求,还附加着享受炫耀、显示地位的功能,认为是一种地位、能力、身份的象征,亚腐败分子喜欢从他人的羡慕中寻求满足感。 (二)外生人格的萎缩。
外生人格是行政环境,包括行政对象、行政制度、行政组织等赋予公务员的人格。行政的本质就是服务公众,具有利他性。豑公务员这一特殊的职业要求行政人应具有服务于公众的信念、思想或精神。作为“公共人”,公务员理应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身份,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着,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具有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义。然而,由于深受封建社会“官本位”,特权思想的腐蚀,一些公务员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忘却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其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责任意识淡薄。西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使得一些公务员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滋长了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不良作风,讲排场,比阔气,显派头,公款吃喝,游山玩水。
四、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制度失范的必然结果
人格支撑着人的行为,是人内在驱动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主要原因在于一部分人员价值定向的错位,放松对自我的要求,无限扩大自身私欲。但是,制度失范也是导致公务员行政人格异化的重要幕后推手,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制度失范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制度失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了“亚腐败”分子可乘之机,使他们有了钻政策空子的机会。我国法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对亚腐败现象界定模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亚腐败现象的法律,对于什么是亚腐败及其表现方式、特征、性质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亚腐败还处在合法的边缘地带,而且由于亚腐败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模糊性,使得对于这种现象,法律还只是停留在禁止的层面,缺乏处罚措施,这就容易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出现。(2)弹性较大,可操作性差。我国目前虽有对职务消费方面的规定,但是规定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公务接待“四菜一汤”仅仅只是规定了数量,但是对其价格和质量却没有限制,导致了一些官员可以在菜的价格和质量上大做文章,出现“天价”饭局。(3)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官员的亚腐败现象更多的是被视为思想道德和作风问题,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罚也只是以教育为主,很少有官员因为三公消费过度,或公共权力的不作为而受到严肃处理,导致了权责不一致,有权无责,造成损失无人承担的现象。由于亚腐败现象的“越轨”成本较低,才出现了蔓延之势。
(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权力倾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乏是导致亚腐败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渠道较为单一。我国的监督还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为主,而上级领导忙于应付大量日常工作无暇对下级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于是出现了“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监督大多流于形式。二是人民监督“虚监”“弱监”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是一种均等的关系,社会公众在代表国家权威和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面前缺乏博弈能力,所以很难形成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且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也就不可能形成公民社会对于政府官员作为的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使得群众个体往往意识到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而对集体不负责的态度,即出现“理性的无知”,且公共利益共享性的特征使得个体感到监督所获得收益由全体共享却承担全部成本,觉得得不偿失而不愿监督,造成公共利益主体的虚位,表面上人人占有公共利益,实际公共利益无人负责。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程炎.警惕亚腐败嬗变为社会之癌[J].特别关注,2005,(7)
李 颖. 论公共行政精神与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塑造[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4(2).
韩昌跃,杨樱.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人格重塑探讨[J].传承,2009,(11).
马文运.社会转型中的行政人格 [J].决策探索,1994
马文运.社会转型中的行政人格 [J].决策探索,1994
关键词 亚腐败 生成要素 行政人格
中图分类号:D035.2 文献标识码:A
一、亚腐败的本质及其表现
“亚腐败”的概念源于亚健康,所谓亚健康指的是人的身体处于一种临界的状态,虽然没有发生器质性病变,但是出现了种种的不适。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埃尔伍德最早提出了亚腐败的概念,他认为“亚腐败是这么一种现象,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却又不那么干净的空间”。豍笔者认为,亚腐败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凭借所占有的公共权力资源或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浪费国家资财,但无需为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亚腐败实质上是一种隐性腐败,它本身就含有腐败的基因,流淌着腐败的血液,处在权力的灰色地带,但是游离于“合法”与“合理”的边缘尚未触及法律。
就理性而言,亚腐败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准则;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浪费了国家的资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造成政府信用的缺失;降低了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侵害了党的健康肌体。在现实生活中,官员的亚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三公消费过度,即公款吃喝盛行、公车私用泛滥、公费旅游司空见惯。二是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无为,权力滥用即超越界限使用公共权力,利用职务之便去做职务之外的事情。权力无为即古人所说的“在其位,不谋其政”,在需要公共权力发挥作用时失灵,从而导致发生功能性障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
二、公务员亚腐败行为生成的三大要素
(一)公务员的行政人格。
人格是人所特有的内在规定性,是人的现实状况和精神属性。公务员的行政人格是人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豎公务员的行政人格是内生人格和外生人格的有效统一。内生人格是行政人员个体性的体现;外生人格则体现了公共行政职业的内在规定性,是行政人员社会属性的体现。豏内生人格使得公务员作为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拥有“自利”动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公共人”的角色,外生人格又要求公务员具有“利他性”动机,服务于公众,维护公共利益。完整的行政人格理应是公务员内生人格与外生人格的有机统一。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当前我国亚腐败现象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内生人格的膨胀和外生人格的萎缩。当一部分公务员价值定向错位,过分重视内生人格的发展,无度寻求个人低级需要的满足时,就容易萌发不良动机,导致以权谋私,滥用公共权力的亚腐败行为的产生。与此同时,公务员内生人格的膨胀必然会抑制外生人格的发展,甚至导致外生人格的萎缩,使得公务员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无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走向腐败的深渊。
(二)亚腐败行为的发生情境。
亚腐败行为的发生情境指的是个体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亚腐败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具体行为的外在形势。亚腐败分子并不是 “天生的产物”,而是不良环境孕育出的“畸形儿”。很多公务员在其担任公职初期都是清廉的,但是在长期消极环境的刺激下,导致了世界观的变化,最终走入腐败深渊。 “权力倾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公务员所在的职业环境因其本身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它比其他职业环境对个体存在着更大的物质和经济上的诱惑。由于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的制度“真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了“亚腐败分子”可乘之机;监督机制的乏力,使得“近水楼台先得月”为亚腐败分子提供了方便;官场潜规则的盛行对于亚腐败行为的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亚腐败行为的社会反应。
社会反应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社会群体对腐败行为所持的态度与采取的应对方式。根据主体和性质的不同,社会反应可分为正式社会反应和非正式社会反应。正式社会反应是指执法机关对腐败行为的判定、处罚的过程,参与这一过程的主体是国家立法及司法机关。非正式社会反应包括社会群体及新闻媒体对腐败行为所持的态度。对于腐败行为,我国的执法机关都严厉打击,社会公众也是深恶痛绝。然而对于亚腐败行为,执法机关却秉着“抓大放小”的原则不予追究,将亚腐败行为仅仅界定为思想作风问题,寄希望于开几个会,做做思想工作就能解决。社会公共对亚腐败也表现出消极、冷漠的态度,甚至一部分群体参与其中,形成亚腐败互动。执法力度不严使得亚腐败行为的“越轨”成本极低,亚腐行为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成本,趋于“理性”的选择,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亚腐败的道路,越来越多的亚腐败分子走上腐败犯罪的深渊。社会公众的冷漠更是助长了亚腐败分子的胆量,使其有恃无恐。
三、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公务员产生亚腐败行为的主因
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内因,亚腐败行为的发生情景及社会反应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外因,外因是相对客观的因素,是需要经过主体的客观体验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即使情景因素和社会反应为亚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倘若公务员具有完整的行政人格,必然不为所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内生人格的膨胀。
内生人格是公务员与生俱来的追求权力和利益的人格,是公务员个性的体现,反映了人的本质性。豐内生人格是天生就有的,是人的自利思想的产物,追求自身利益的满足。行政人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为了寻求发展需要满足物质、精神等多方面的需求。正当的需要能够满足内生人格的发展,并使之不断完善,而不当的需求则使得内生人格无限的膨胀。亚腐败行为的产生正是由于公务员在寻求内生人格发展时,价值定向错位,寻求不当需要的结果。不当的需要诱发了不良的动机,不良动机的产生使得亚腐败分子有了实施亚腐行为的内部动力。从当前社会来看,我国公务员实施亚腐败行为的动机主要有三种:一是追求物质利益。亚腐败分子为了满足非分的物质需求,穷奢极欲地追求高级的吃、喝、玩、乐,无限度的放大一己私欲。二是寻求补偿心理。社会的转型引发了社会格局的变动,使得“高高在上”的公务员成为“服务于大众”的公仆,角色的转换也使得一些公务员企图通过权力的私用、滥用来弥补心理的落差。三是满足虚荣心理。公务员进行亚腐败行为有时不仅是为了满足物质利益的要求,还附加着享受炫耀、显示地位的功能,认为是一种地位、能力、身份的象征,亚腐败分子喜欢从他人的羡慕中寻求满足感。 (二)外生人格的萎缩。
外生人格是行政环境,包括行政对象、行政制度、行政组织等赋予公务员的人格。行政的本质就是服务公众,具有利他性。豑公务员这一特殊的职业要求行政人应具有服务于公众的信念、思想或精神。作为“公共人”,公务员理应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身份,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着,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具有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义。然而,由于深受封建社会“官本位”,特权思想的腐蚀,一些公务员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忘却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其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责任意识淡薄。西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使得一些公务员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滋长了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不良作风,讲排场,比阔气,显派头,公款吃喝,游山玩水。
四、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制度失范的必然结果
人格支撑着人的行为,是人内在驱动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亚腐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主要原因在于一部分人员价值定向的错位,放松对自我的要求,无限扩大自身私欲。但是,制度失范也是导致公务员行政人格异化的重要幕后推手,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异化是制度失范的必然结果。当前我国制度失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给了“亚腐败”分子可乘之机,使他们有了钻政策空子的机会。我国法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对亚腐败现象界定模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亚腐败现象的法律,对于什么是亚腐败及其表现方式、特征、性质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亚腐败还处在合法的边缘地带,而且由于亚腐败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模糊性,使得对于这种现象,法律还只是停留在禁止的层面,缺乏处罚措施,这就容易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出现。(2)弹性较大,可操作性差。我国目前虽有对职务消费方面的规定,但是规定都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公务接待“四菜一汤”仅仅只是规定了数量,但是对其价格和质量却没有限制,导致了一些官员可以在菜的价格和质量上大做文章,出现“天价”饭局。(3)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官员的亚腐败现象更多的是被视为思想道德和作风问题,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罚也只是以教育为主,很少有官员因为三公消费过度,或公共权力的不作为而受到严肃处理,导致了权责不一致,有权无责,造成损失无人承担的现象。由于亚腐败现象的“越轨”成本较低,才出现了蔓延之势。
(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权力倾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乏是导致亚腐败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渠道较为单一。我国的监督还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为主,而上级领导忙于应付大量日常工作无暇对下级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于是出现了“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监督大多流于形式。二是人民监督“虚监”“弱监”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是一种均等的关系,社会公众在代表国家权威和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面前缺乏博弈能力,所以很难形成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且由于信息的极度不对称,也就不可能形成公民社会对于政府官员作为的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使得群众个体往往意识到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而对集体不负责的态度,即出现“理性的无知”,且公共利益共享性的特征使得个体感到监督所获得收益由全体共享却承担全部成本,觉得得不偿失而不愿监督,造成公共利益主体的虚位,表面上人人占有公共利益,实际公共利益无人负责。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程炎.警惕亚腐败嬗变为社会之癌[J].特别关注,2005,(7)
李 颖. 论公共行政精神与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塑造[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4(2).
韩昌跃,杨樱.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人格重塑探讨[J].传承,2009,(11).
马文运.社会转型中的行政人格 [J].决策探索,1994
马文运.社会转型中的行政人格 [J].决策探索,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