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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高效灵活的环境管理政策,它强调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政府进行初始分配、二级市场交易。国内学者在总量控制、初始分配方面已经有大量研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构建模式,而对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的研究尚不充分,并且通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发现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政府的介入比较深,不利于排污权制度设计以及市场的活跃性的增强,所以根据“排污权银行”这一概念,我提出构建“排污权典当行”模式,使之与“排污权银行”相结合,共同促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完善。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排污权银行;排污权典当行
一、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根据特定区域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将总量分割成若干排污份额,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权,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提出并试行成功,之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效仿,建立起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能够投入到环境保护中的资金是有限的,因此,寻求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环保手段非常必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一项高效灵活的环境管理政策,它强调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使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并进。90年代以来,中国也逐步开始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我国在1991年从美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但是中国和美国在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引入不能照搬美国模式,要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本土化的改造。
1.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的关键前提是建立总量控制目标,因为只有较准确地推算出排污总量,才能确定排污权的分割程度,这也就决定了市场上排污权的供给状况。1995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又发布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总量控制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污染控制政策体系。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1991年国家环保局开始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至此,总量控制原则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为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要前提。
2.初始分配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权力在政府手里,政府通过对地区环境质量的现状考核制定统一的分配标准,将一部分排污权下放给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三类:政府定价出售、公开拍卖和免费分配。嘉兴模式主要采用政府无偿分配的方式,相当于政府给了一些污染企业一定的补贴;绍兴市重在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的初始分配,对排污单位富余的排污指标,采取政府回购方式。目前我国的初始分配正在向欧美国家学习,探索建立无偿分配与拍卖相结合的初始分配模式。
3.二级市场
排污权交易对于市场的发展程度要求很高,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起源于美国,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政府的介入比较深,这对排污权制度设计以及市场的活跃性是不利的。所以政府要有条件地放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下面我将重点根据我国试点地区二级市场的建设模式展开分析。
三、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模式探讨
1.美国的“排污银行”
美国排污权交易四大政策之一——“排污银行政策”,是指污染源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当局授权的银行机构,以便在将来的气泡、补偿和净得政策中使用该“排污削减信用”。美国的许多州和地方机构已正式建立了排污权存储体系,有些地方建立了非正式体系。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活跃度高,交易次数逐年增加,交易银行体系逐步完善。这为我国的二级市场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的参考。
2.我国“排污权银行”试点
(1)嘉兴模式
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二级市场交易模式是浙江嘉兴的“排污储备交易平台”,它具有“储备银行”的功能。根据嘉兴市的排污交易流程,排污权出让方向排污储备交易中心申请,受理后须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然后,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同样的,排污权需求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购预约,交易中心进行初审,待收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后,即与需求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交易款项。整个流程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发挥着“银行”的功能,即鼓励企业将拥有的多余排污权存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每年给予一定的“存款利息”,待企业需要这些排污权时,交易中心如数返还。
(2)太湖地区
与嘉兴模式不同,太湖地区二级市场还没有正式启动,排污权交易中心还处于积极建设中。根据公布的方案,交易中心只是作为一个交易平台,可能不具备嘉兴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银行”功能。
据此,张郁在《基于排污权银行的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模式探讨》一文中提出在太湖流域建立基于排污权银行的排污权交易模式。他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发达,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制度法律还不明确,照搬西方国家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并不科学,政府不能将排污权完全置于市场的自发调控中,任由排污权的供求变化决定排污权的市场价格,所以建立排污权银行能够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将是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问题的一个新的视角和有益的思路。
总之,排污权交易银行模式的建立对于促进二级市场的活跃性与流动性是非常有益的。排污权交易银行与银行运作体制相同,即通过银行发布排污权供求信息,与供求双方进行协商、签订合约,确定利息金额与数量限制额,然后由排污权银行办理排污权交易的结算和监管业务。这种交易模式不但能够激发排污权交易双方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排污权银行对排污权价格的引导、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管,能够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3.拟构建“排污权典当行”模式
(1)问题提出
排污权银行模式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完善非常有益,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所以对于排污权银行模式的具体构建并不全面,交易主体并不明确。据此,我提出构建“排污权典当行”交易模式,使之补充并完善“排污权银行”模式,达到二者相互促进发展,共同作用于我国二级市场的建设。
(2)“排污权典当行”模式的可行性
首先,排污权典当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设定质押标的,用于质押典当的权利有:股权,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排污权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和财产性质,所以排污权依法可以用来典当。
其次,排污权典当方式既能促进排污权的流通,又能改善公司的发展。根据公司经营的状况的不同将排污权进行不同的处理,中小企业更适合典当模式。
高效益的大企业,可以根据对购买排污权与排污系统的博弈权衡决定是购买排污权还是存储排污权。如果购买排污系统设备的成本要比购买排污权的成本低,则选择购买排污设备,将初始分配剩余的排污权存入银行,衍生“利息”,需要的时候随时向排污权银行领取;如果购买排污设备比购买排污权的成本高,则可以向排污权银行购买排污权以满足排污需求。
而对于一些缺乏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特别是即将倒闭的企业,他们对排污权的需求已经不高,但是仍然有政府的初始分配额,这时让他们把排污权存入银行获得一些“利息”并无多大意义,他们需要的是大量的活钱用来周转,促使公司重新运行。所以,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把排污权典当给“当铺”以获得资金维持运转。如果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境况改善,即可随时将典当行中自己的排污权赎回来;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并无改善,则排污权由典当行拍卖。所以这种典当方式既能促进排污权的流通,又能改善公司的发展,具有可行性。
(3)排污权典当的运作流程
目前,大多数的典当行的典当流程包括建当、赎当、续当、绝当、库存处理等五个方面,排污权典当行的典当流程可以参考其他典当行的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在库存处理这一环节,将排污权的典当模式与拍卖模式相结合,可以促进典当公司排污权的二次流通。设计排污权典当流程图(右图):
图 排污权典当流程
(4)“排污权典当行”的后续建设
“排污权典当行”作为一个新名词,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它的建设。据此——
①制定统一评价标准。我国法律对财产权利典当有明确规定,例如允许专利权和著作权作为标的物质押。但在实际典当业务中,这一领域目前还很少。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财产权利属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好衡量,难以设置统一的评价标准。所以,排污权典当行要设立统一的典当标准,使得排污权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典当。
②合理定位客户群体。排污权典当行的提出主要针对一些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所以在实际进行典当业务时,要主要考虑收当中小企业暂时不用的排污权,尽量避免与排污权银行竞争那些大企业客户的剩余排污权,以维持排污权典当行的实力。
③提高抗风险能力。针对客户违约情况,要制定统一的违约处理措施,同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提醒客户违约的后果,尽量减少典当行在这方面的损失。
四、结论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才能使排污权交易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才能使我国高效率低成本地进行环保,履行国际责任,保护地球环境。通过建设“排污权典当行”,不但可以促进排污权的流通,还能引导企业对排污权指标的合理认识,使得排污权典当行与排污权银行相互结合,互补余缺,完善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模式。当然,任何一个新生的事物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排污权典当行”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排污权典当行”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排污权典当行的运行,加强政府对它的监管,使“排污权典当行”逐渐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并结合排污权银行的作用,共同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郝力耕: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D].甘肃:兰州大学.2010.
[2]李 雯: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1.
[3]周 知:试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应用[D].厦门:厦门大学.2009.
[4]张丽娅: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企业导报,2011(16).
[5]叶 闽 杨 芳 王 孟:长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设计研究[J].人民长江.2011(1).
[6]周 勃:如何管理好财产权利典当业务[J].中国商报.2011(A04).
[7]施纪文: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探讨和交易制度设计[D].浙江:浙江大学.2005.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排污权银行;排污权典当行
一、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根据特定区域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将总量分割成若干排污份额,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权,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提出并试行成功,之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效仿,建立起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能够投入到环境保护中的资金是有限的,因此,寻求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环保手段非常必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一项高效灵活的环境管理政策,它强调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使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并进。90年代以来,中国也逐步开始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我国在1991年从美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但是中国和美国在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有很大的差距,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引入不能照搬美国模式,要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本土化的改造。
1.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的关键前提是建立总量控制目标,因为只有较准确地推算出排污总量,才能确定排污权的分割程度,这也就决定了市场上排污权的供给状况。1995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又发布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总量控制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污染控制政策体系。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1991年国家环保局开始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至此,总量控制原则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为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要前提。
2.初始分配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权力在政府手里,政府通过对地区环境质量的现状考核制定统一的分配标准,将一部分排污权下放给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三类:政府定价出售、公开拍卖和免费分配。嘉兴模式主要采用政府无偿分配的方式,相当于政府给了一些污染企业一定的补贴;绍兴市重在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的初始分配,对排污单位富余的排污指标,采取政府回购方式。目前我国的初始分配正在向欧美国家学习,探索建立无偿分配与拍卖相结合的初始分配模式。
3.二级市场
排污权交易对于市场的发展程度要求很高,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起源于美国,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政府的介入比较深,这对排污权制度设计以及市场的活跃性是不利的。所以政府要有条件地放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下面我将重点根据我国试点地区二级市场的建设模式展开分析。
三、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模式探讨
1.美国的“排污银行”
美国排污权交易四大政策之一——“排污银行政策”,是指污染源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当局授权的银行机构,以便在将来的气泡、补偿和净得政策中使用该“排污削减信用”。美国的许多州和地方机构已正式建立了排污权存储体系,有些地方建立了非正式体系。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活跃度高,交易次数逐年增加,交易银行体系逐步完善。这为我国的二级市场模式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的参考。
2.我国“排污权银行”试点
(1)嘉兴模式
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二级市场交易模式是浙江嘉兴的“排污储备交易平台”,它具有“储备银行”的功能。根据嘉兴市的排污交易流程,排污权出让方向排污储备交易中心申请,受理后须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然后,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同样的,排污权需求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购预约,交易中心进行初审,待收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后,即与需求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交易款项。整个流程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发挥着“银行”的功能,即鼓励企业将拥有的多余排污权存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每年给予一定的“存款利息”,待企业需要这些排污权时,交易中心如数返还。
(2)太湖地区
与嘉兴模式不同,太湖地区二级市场还没有正式启动,排污权交易中心还处于积极建设中。根据公布的方案,交易中心只是作为一个交易平台,可能不具备嘉兴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银行”功能。
据此,张郁在《基于排污权银行的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模式探讨》一文中提出在太湖流域建立基于排污权银行的排污权交易模式。他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发达,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制度法律还不明确,照搬西方国家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并不科学,政府不能将排污权完全置于市场的自发调控中,任由排污权的供求变化决定排污权的市场价格,所以建立排污权银行能够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将是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问题的一个新的视角和有益的思路。
总之,排污权交易银行模式的建立对于促进二级市场的活跃性与流动性是非常有益的。排污权交易银行与银行运作体制相同,即通过银行发布排污权供求信息,与供求双方进行协商、签订合约,确定利息金额与数量限制额,然后由排污权银行办理排污权交易的结算和监管业务。这种交易模式不但能够激发排污权交易双方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排污权银行对排污权价格的引导、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监管,能够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3.拟构建“排污权典当行”模式
(1)问题提出
排污权银行模式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完善非常有益,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所以对于排污权银行模式的具体构建并不全面,交易主体并不明确。据此,我提出构建“排污权典当行”交易模式,使之补充并完善“排污权银行”模式,达到二者相互促进发展,共同作用于我国二级市场的建设。
(2)“排污权典当行”模式的可行性
首先,排污权典当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设定质押标的,用于质押典当的权利有:股权,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排污权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和财产性质,所以排污权依法可以用来典当。
其次,排污权典当方式既能促进排污权的流通,又能改善公司的发展。根据公司经营的状况的不同将排污权进行不同的处理,中小企业更适合典当模式。
高效益的大企业,可以根据对购买排污权与排污系统的博弈权衡决定是购买排污权还是存储排污权。如果购买排污系统设备的成本要比购买排污权的成本低,则选择购买排污设备,将初始分配剩余的排污权存入银行,衍生“利息”,需要的时候随时向排污权银行领取;如果购买排污设备比购买排污权的成本高,则可以向排污权银行购买排污权以满足排污需求。
而对于一些缺乏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特别是即将倒闭的企业,他们对排污权的需求已经不高,但是仍然有政府的初始分配额,这时让他们把排污权存入银行获得一些“利息”并无多大意义,他们需要的是大量的活钱用来周转,促使公司重新运行。所以,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把排污权典当给“当铺”以获得资金维持运转。如果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境况改善,即可随时将典当行中自己的排污权赎回来;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并无改善,则排污权由典当行拍卖。所以这种典当方式既能促进排污权的流通,又能改善公司的发展,具有可行性。
(3)排污权典当的运作流程
目前,大多数的典当行的典当流程包括建当、赎当、续当、绝当、库存处理等五个方面,排污权典当行的典当流程可以参考其他典当行的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在库存处理这一环节,将排污权的典当模式与拍卖模式相结合,可以促进典当公司排污权的二次流通。设计排污权典当流程图(右图):
图 排污权典当流程
(4)“排污权典当行”的后续建设
“排污权典当行”作为一个新名词,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它的建设。据此——
①制定统一评价标准。我国法律对财产权利典当有明确规定,例如允许专利权和著作权作为标的物质押。但在实际典当业务中,这一领域目前还很少。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财产权利属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好衡量,难以设置统一的评价标准。所以,排污权典当行要设立统一的典当标准,使得排污权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典当。
②合理定位客户群体。排污权典当行的提出主要针对一些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所以在实际进行典当业务时,要主要考虑收当中小企业暂时不用的排污权,尽量避免与排污权银行竞争那些大企业客户的剩余排污权,以维持排污权典当行的实力。
③提高抗风险能力。针对客户违约情况,要制定统一的违约处理措施,同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要提醒客户违约的后果,尽量减少典当行在这方面的损失。
四、结论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才能使排污权交易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才能使我国高效率低成本地进行环保,履行国际责任,保护地球环境。通过建设“排污权典当行”,不但可以促进排污权的流通,还能引导企业对排污权指标的合理认识,使得排污权典当行与排污权银行相互结合,互补余缺,完善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模式。当然,任何一个新生的事物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排污权典当行”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排污权典当行”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排污权典当行的运行,加强政府对它的监管,使“排污权典当行”逐渐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并结合排污权银行的作用,共同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郝力耕: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D].甘肃:兰州大学.2010.
[2]李 雯: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D].河南:河南大学.2011.
[3]周 知:试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应用[D].厦门:厦门大学.2009.
[4]张丽娅: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企业导报,2011(16).
[5]叶 闽 杨 芳 王 孟:长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设计研究[J].人民长江.2011(1).
[6]周 勃:如何管理好财产权利典当业务[J].中国商报.2011(A04).
[7]施纪文: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探讨和交易制度设计[D].浙江:浙江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