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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