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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05及2006年分别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及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作出规范.按照新规定和新准则的执行要求,我国的上市银行、拟上市银行以及上市公司需要分别于2006年1月1日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将衍生金融交易全面纳入表内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