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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大以来,随着政府法律顾问机制的建立,党政机关越来越重视法律顾问工作,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因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地方行政机关对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未有深刻认识和律师行业不当竞争的出现成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康发展和持续深化的挑战。本文并从律师执业和律师行业监管的角度出发,为如何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和进一步建设政府顾问制度提出了三条深化路径。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采购;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前言: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健全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正司法,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法治建设内容。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从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6年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国家明确了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律师可通过外聘程序成为政府的兼职法律顾问,并且要求给予提供法律顾问的工作保障。之后广东省、深圳市先后下发了《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文件,积极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广东省和深圳特区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贯彻,近年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深入到法治政府建设当中。由于律师作为外聘的兼职法律顾问,相对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较为独立,在处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时往往更容易保持客观、公正的专业立场。同时,由于律师队伍专业分类和业务构成较为全面,可满足政府选聘具有特定专业优势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需求。
政府法律服务采购是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中的主要途径,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进程中,政府法律服务采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日益显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良性发展。
一、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制度的突出问题
(一)名不符实,捆绑非法律服务
实务中出现以法律服务采购为名、捆绑非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捆绑派驻非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甚至还有捆绑办公条件、交通工具、活动用品等。在表面上形成一种对法律服务重视和投入较大的假象,但实际上造成法律服务预算的费用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并没有用于法律服务。此种情况直接影响法律服务采购的质量,不利于政府法律顾问机制的健康发展,也无法为吸纳优秀的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保障与工作要求明显不匹配
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守护者,在法律服务中不仅限于找依据、提风险,还要积极作为,穷尽法律途径,善于说行,为政府提供风险最小、最具可操作性的决策方案和问题解决路径。 因此不仅需要选聘专业过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还需要该律师有较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法律顾问工作。但当前党政机关的相关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的保障普遍不能与工作要求相匹配,在具体事务上给予律师的工作时限和工作复杂性不相匹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形成很多资深专业律师不愿做、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专业性不足的局面。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标准,各项评价标准的权重设置,法律顾问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工作评价、事后审计等,均缺乏一套规范、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因此导致在采购过程中,低价中标的情况较多出现;业务熟练、服务质量高的律师团队因受制于价格因素无法进入到法律顾问工作中,甚至在采购方和服务方已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服务方获得较高服务评价的情况下,因受制于采购制度和价格因素,无法延续工作关系。这样的评价方式,极大的损害了参与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优秀的律师坚持长期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中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党政机关的法治理念问题。虽然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都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也成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标配”,但是要地方政府真正从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认识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刻意义、真正认识到政府法律顧问的独特作用,还任重而道远。
其次是律师行业的同业不当竞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律师来说,确实有提升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面的效应,但是作为一个工作要求高、工作量繁重、持续时效长的业务,没有相对合理的价值支撑,很难保持良性发展。很多律师为进入这个业务领域而低价投标,结果不少真正能够保质保量做好这份工作的律师,最终会因价值悬殊而发现政府顾问业务无以为济,从而退出,直接影响很多长期耕耘在这块业务的律师为提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价值做出的各种努力。
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制度的深化路径
为解决政府法律服务采购中的上述问题,促进采购程序良性循环,使各个专业领域专业精深的律师愿意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树立律师担任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良好形象,是深入完善法律顾问业务的当务之急。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应当从以下路径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首先,律师行业内应对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较为统一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价值和追求。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同时也要意识到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不断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自己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
其次,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过程中律师要注重不断提升自己,树立形象,影响相对方的认识,促进政府法律顾问机制的良性发展。法律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存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信息不对称的特性,但党政机关很多工作人员本身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普遍建立了法制部门或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与外聘法律顾问对接,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往往需要充分显示其专业性,才能真正赢得认可和尊重。另一方面,只有整个律师行业能够更普遍、更充分地显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形象,才能不断影响服务需求方对律师工作价值的认识和判断,从根本上解决工作要求和工作保障不匹配的问题。
最后,从行业的角度积极推动正确评价体系的建立。律师行业协会在法治政府、法治城区建设的多个方面都代表整个行业在积极发挥作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选聘和工作评价体系的建立,从行业的角度推动将更具有可行性。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动服务需求方共同建立、完善正确的评价体系,吸引更多优秀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在法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更主动、更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伟东: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J] 《广东社会科学》2017(1):224-231
[2] 胥军芳:《浅议政治合法性视野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9(9): 126-127
[3]宋智敏《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M] 2018, 法律出版社
[4] 莫于川:政府法律顾问的时代使命与角色期盼 [J]《广东社会科学》2017(1):232-238
[5] 张舒、祝福恩:《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制度性对策》[J]《行政论坛》2017(1):64-67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采购;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前言: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健全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正司法,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法治建设内容。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从2013年12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6年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国家明确了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律师可通过外聘程序成为政府的兼职法律顾问,并且要求给予提供法律顾问的工作保障。之后广东省、深圳市先后下发了《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文件,积极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广东省和深圳特区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入贯彻,近年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深入到法治政府建设当中。由于律师作为外聘的兼职法律顾问,相对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较为独立,在处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时往往更容易保持客观、公正的专业立场。同时,由于律师队伍专业分类和业务构成较为全面,可满足政府选聘具有特定专业优势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需求。
政府法律服务采购是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中的主要途径,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进程中,政府法律服务采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日益显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良性发展。
一、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制度的突出问题
(一)名不符实,捆绑非法律服务
实务中出现以法律服务采购为名、捆绑非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捆绑派驻非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甚至还有捆绑办公条件、交通工具、活动用品等。在表面上形成一种对法律服务重视和投入较大的假象,但实际上造成法律服务预算的费用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并没有用于法律服务。此种情况直接影响法律服务采购的质量,不利于政府法律顾问机制的健康发展,也无法为吸纳优秀的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保障与工作要求明显不匹配
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政府法律顾问是法治守护者,在法律服务中不仅限于找依据、提风险,还要积极作为,穷尽法律途径,善于说行,为政府提供风险最小、最具可操作性的决策方案和问题解决路径。 因此不仅需要选聘专业过硬、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还需要该律师有较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法律顾问工作。但当前党政机关的相关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的保障普遍不能与工作要求相匹配,在具体事务上给予律师的工作时限和工作复杂性不相匹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形成很多资深专业律师不愿做、实际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专业性不足的局面。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标准,各项评价标准的权重设置,法律顾问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工作评价、事后审计等,均缺乏一套规范、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因此导致在采购过程中,低价中标的情况较多出现;业务熟练、服务质量高的律师团队因受制于价格因素无法进入到法律顾问工作中,甚至在采购方和服务方已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服务方获得较高服务评价的情况下,因受制于采购制度和价格因素,无法延续工作关系。这样的评价方式,极大的损害了参与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优秀的律师坚持长期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中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党政机关的法治理念问题。虽然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都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也成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标配”,但是要地方政府真正从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认识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刻意义、真正认识到政府法律顧问的独特作用,还任重而道远。
其次是律师行业的同业不当竞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律师来说,确实有提升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面的效应,但是作为一个工作要求高、工作量繁重、持续时效长的业务,没有相对合理的价值支撑,很难保持良性发展。很多律师为进入这个业务领域而低价投标,结果不少真正能够保质保量做好这份工作的律师,最终会因价值悬殊而发现政府顾问业务无以为济,从而退出,直接影响很多长期耕耘在这块业务的律师为提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价值做出的各种努力。
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制度的深化路径
为解决政府法律服务采购中的上述问题,促进采购程序良性循环,使各个专业领域专业精深的律师愿意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树立律师担任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良好形象,是深入完善法律顾问业务的当务之急。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应当从以下路径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首先,律师行业内应对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较为统一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价值和追求。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同时也要意识到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不断创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自己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
其次,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过程中律师要注重不断提升自己,树立形象,影响相对方的认识,促进政府法律顾问机制的良性发展。法律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存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信息不对称的特性,但党政机关很多工作人员本身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普遍建立了法制部门或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与外聘法律顾问对接,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往往需要充分显示其专业性,才能真正赢得认可和尊重。另一方面,只有整个律师行业能够更普遍、更充分地显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形象,才能不断影响服务需求方对律师工作价值的认识和判断,从根本上解决工作要求和工作保障不匹配的问题。
最后,从行业的角度积极推动正确评价体系的建立。律师行业协会在法治政府、法治城区建设的多个方面都代表整个行业在积极发挥作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选聘和工作评价体系的建立,从行业的角度推动将更具有可行性。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动服务需求方共同建立、完善正确的评价体系,吸引更多优秀律师参与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在法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更主动、更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伟东: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J] 《广东社会科学》2017(1):224-231
[2] 胥军芳:《浅议政治合法性视野下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9(9): 126-127
[3]宋智敏《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M] 2018, 法律出版社
[4] 莫于川:政府法律顾问的时代使命与角色期盼 [J]《广东社会科学》2017(1):232-238
[5] 张舒、祝福恩:《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制度性对策》[J]《行政论坛》2017(1):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