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解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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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工程机械行业热火朝天的景象让人感到兴奋,行业上市公司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正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在兴奋中最令人瞩目的自然是发生在行业和行业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并购和重组活动,其中南方香江并购山东临工、中联重科重组并购浦沅、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并购中发展等并购案例,成为2003年行业重大并购事件,这些现象意味着工程机械行业一个新的时代即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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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起重机是一种具有起重和载重运输功能的专用改装汽车产品,它以用途广机动性强、结构紧凑、操作方便和作业效率高等特点而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广泛应用在货物运输、野外作业、
<正> 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是贯彻党的十二大路线,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要指导思想。社队企业的发展,也应纳入这个思想轨道,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走出一条新路。一、从指导思想看,必须把社队企业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正确路线指导下,黑龙江省的社队企业有了较快地发展。现在已有社队企业2.1万多家,有6.4万多农民和小城镇知识青年,从事社队企业的物质资料生产和社会劳务。1983年产值达21亿元,比1
作者从广西农垦实施"走出去"战略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得失出发,认真剖析了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对如何加快广西农业"走出去"的一些思考和对策。
2003年10月17日,第七届BICES在北京圆满地落下了帷幕。在4.7万m~2的室外展场上,有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540多家企业、700多台套产品参加展览,3天时间共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近4
<正>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形成于他的两篇著作——《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理由是在这两部著作中马克思第一次赋予实践以正确的含义,并把它引入认识论,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当然,如果仅仅从完善的意义和新旧哲学的区别这两点来看,这种看法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从马克思实践观形成的整个过程和其整体意义来看,这种看法就未免显得不甚科学
<正>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把“畸轻畸重”理解为“太轻太重”或过于和低于幅度刑的重判和轻判。在刑诉法中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判处的“畸轻畸重”的案件“必须抗诉”,上一级法院也接受抗诉。现在司法界都把“畸轻”视为“降格”判处,把“畸重”视为“升格”判处,即把“畸轻”解释为应在法定刑以上判处的案件,作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了;把“畸重”解释为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案件,作了法定刑以上判处了。比如盗窃罪,按照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
<正> 自从1932年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问世之后,在西方出现了一股把马克思费尔巴哈化的思潮。他们采取的手法之一,就是无限夸大《手稿》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把《手稿》称之为“真正马克思主义的启示录”、马克思“成就的顶峰”。而把《共产党宣言》以后的成熟著作《资本论》等说成是马克思创作能力衰退的产物。汉·德·曼就这样讲:“不管对马克思后期著作评价多么高,这些著作却表现出他的创作能力的某种障碍和削弱,这些东西不一定是马克思凭顽强努力所能克服的。”①他们提出要重新评价马克思主义,
<正> 目前,各部门、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探讨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问题。这场新的技术革命,将给党的组织工作带来什么新信息、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采取那些对策?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教正于广大读者。一赵紫阳总理在讲到新技术革命问题时指出:对我们来说,对今后向四化进军来说,这既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新技术革命是对四化进军的挑战,毫无疑问,也必然是对党的组织工作的挑战。第一,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产业结构的改变,将导致组织及其结构、机构的变化。组
<正> 关于美感的问题远在五十年代中,在一篇题为《论美感、美和艺术》的文章里,就提出了“美感的矛盾二重性”问题,这二重性就是:“美感的个人心理的主观直觉性质和社会生活的客观功利性质,即主观直觉性和客观功利性。”作者认为,美感经常是在一种直觉的形式中呈现出来,它在剎那间有不经个人理智活动或逻辑思考的直觉特点。虽然作者为了要有别于唯心主义者所说的“直觉”,而给自己的“美感直觉”增添了许多附加条件和解说,但这样一来,就与他所说的“美感的主观直觉性”有了矛盾。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作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
<正> 一、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刑事损害赔偿就是刑法上的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三种:(一) 国家对冤狱的损害赔偿;(二) 国家对犯罪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三) 犯罪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刑事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产生比较早,在古代奴隶社会的文献中已经看到。在原治社会,有一种和解制度,即由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以代替私人报复的制度。当国家政权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将刑罚的制定与执行的工作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时,在这一阶段,和解或赎罪乃是最常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