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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购物网络消费者带来的益处不胜枚举,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网络购物。但是它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好的保护,现有的法律不能够完全解决生活中一些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研究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网络购物;虚假广告;消费者知情权
一、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网络虚假广告多,消费者很难分辨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在互联网传播中采用欺骗方法或引入误解的陈述,对相应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或误导宣传,使受众群体因误解而做出错误判断或选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虚假秒杀、虚假打折、虚假服务承诺等。很多网络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给消费者提供和实物不相符的介绍照片、广告,而消费者不能够看到实物,无法分辨,只能根据网上卖家的网页描述和其他买家的评论去选择商品。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2、网上交易对象模糊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交易双方的非实质性接触,给网络交易带来了先天的安全隐患”。在法律层面,交易对方的身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仅能在购物页面上通过店家提供的店面信息去了解对方,也只有在一些官方直营的网店中确定为真实某品牌,具有真实性,其它大多数仍是不确定性的。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很多网络购物网站中,不难发现很多商家“假一赔十”等保证,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消费者举证,有些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部门才能鉴定,鉴定也需费用,对于一些小商品,和店家所介绍的不一致时,鉴定的费用都比真实商品的价钱高,维权的过程仍需要精力、时间、金钱,很多人也不懂维权的过程,所以放弃了维权,自己承担利益被侵犯或者接受卖家少量的金钱转账弥补。
4、格式合同的局限
“网络环境中,面对人数众多且身份不明的客户以及随时可能提交的商品订单,经营者只有事先拟好合同的主要内容,才能应对庞杂的购物需求”。格式合同方便了买卖双方,但是格式合同中也有很多不合理的部分,消费者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很多条件都是由购物网站规定好的,消费者选择的空间很小,对消费者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一般都需要先注册此网站的账号。
5、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一、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这四项权利中就涵盖了“消费者知情权”,我国的立法来看,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给与规定,对此有一定的不足。
二、有效保护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1、严厉打击网络中的虚假广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广告明确规定,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必须严厉打击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广告,严惩虚假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违法的成本如果太低的话不会引起其他经营者的在意,加重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提高网络购物广告宣传的真实性,提高开网店的门槛,让销售者在开网店之前签相关的协议,保证自己宣传广告的真实,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的惩罚性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威慑销售者,防止更多的销售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2、建立有助于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信用体系
缔约前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依照法律所承担的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的义务。为了防止卖家或者第三方对商家的信用度进行虚假评价和任意窜改,应该有专门的督查小组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情况的销售者进行惩罚,从而保证网站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在网站上建立只有买家可以填写的信用表,让网络大众来进行公正化的评价,除了评价者其他任何人不可以更改。对信用不好的卖家进行披露,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网络购物的交易秩序良好发展。
3、规范网络购物的格式合同
现有的网络购物条件并不能使得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全面知悉,所以在网上购物消费者同意格式条款前,有可以建立撤销权制度或者多种选择制度,撤销权制度和多种选择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格式合同的固滞性。采取多步式缔结合同,网上购物在形式上应以充分确保购物人能够以合理方式了解格式条款,从而促进订立有效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撤销权制度和多种选择制度的建立可以在网上经营者向消费者选择时合理提示格式条款,有更多思考和选择的空间,促使网上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是一切合法權利得到保护的保障。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从立法层面出发,完善现有的法律,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当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网络平台有其相应的责任,这规定并不具体,对网络购物出现的经常性问题和细节性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应该从现实考虑,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和强化网络购物经营者的义务、责任,制定更详细、更符合现行市场环境的法律,从最大程度上更好的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郑小然.论在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9:2-4
[2]刘期安.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问题与探讨[J].商业研究,2008,No.37305:127-131.
[3]汤育,王曦鹏,林煜琛:《浅析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知情权》,载《理论研究》,2013
[4]赵秋雁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
[5]张楚、郭斯伦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1.刘人雁(1993—),女,汉族,河南林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院学研究生。
2.汤育,王曦鹏,林煜琛:《浅析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知情权》,载《理论研究》,2013(11).92
http://news.163.com/15/1102/17/B7EC7I8H0001124J.html
3.赵秋雁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89
4.张楚、郭斯伦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174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2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网络购物;虚假广告;消费者知情权
一、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网络虚假广告多,消费者很难分辨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在互联网传播中采用欺骗方法或引入误解的陈述,对相应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或误导宣传,使受众群体因误解而做出错误判断或选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虚假秒杀、虚假打折、虚假服务承诺等。很多网络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给消费者提供和实物不相符的介绍照片、广告,而消费者不能够看到实物,无法分辨,只能根据网上卖家的网页描述和其他买家的评论去选择商品。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2、网上交易对象模糊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交易双方的非实质性接触,给网络交易带来了先天的安全隐患”。在法律层面,交易对方的身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仅能在购物页面上通过店家提供的店面信息去了解对方,也只有在一些官方直营的网店中确定为真实某品牌,具有真实性,其它大多数仍是不确定性的。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很多网络购物网站中,不难发现很多商家“假一赔十”等保证,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需要消费者举证,有些物品的真伪需要专业部门才能鉴定,鉴定也需费用,对于一些小商品,和店家所介绍的不一致时,鉴定的费用都比真实商品的价钱高,维权的过程仍需要精力、时间、金钱,很多人也不懂维权的过程,所以放弃了维权,自己承担利益被侵犯或者接受卖家少量的金钱转账弥补。
4、格式合同的局限
“网络环境中,面对人数众多且身份不明的客户以及随时可能提交的商品订单,经营者只有事先拟好合同的主要内容,才能应对庞杂的购物需求”。格式合同方便了买卖双方,但是格式合同中也有很多不合理的部分,消费者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很多条件都是由购物网站规定好的,消费者选择的空间很小,对消费者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一般都需要先注册此网站的账号。
5、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一、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这四项权利中就涵盖了“消费者知情权”,我国的立法来看,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给与规定,对此有一定的不足。
二、有效保护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1、严厉打击网络中的虚假广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将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广告明确规定,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必须严厉打击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广告,严惩虚假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违法的成本如果太低的话不会引起其他经营者的在意,加重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提高网络购物广告宣传的真实性,提高开网店的门槛,让销售者在开网店之前签相关的协议,保证自己宣传广告的真实,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的惩罚性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威慑销售者,防止更多的销售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2、建立有助于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信用体系
缔约前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依照法律所承担的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的义务。为了防止卖家或者第三方对商家的信用度进行虚假评价和任意窜改,应该有专门的督查小组对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情况的销售者进行惩罚,从而保证网站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在网站上建立只有买家可以填写的信用表,让网络大众来进行公正化的评价,除了评价者其他任何人不可以更改。对信用不好的卖家进行披露,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网络购物的交易秩序良好发展。
3、规范网络购物的格式合同
现有的网络购物条件并不能使得消费者对于商品的全面知悉,所以在网上购物消费者同意格式条款前,有可以建立撤销权制度或者多种选择制度,撤销权制度和多种选择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格式合同的固滞性。采取多步式缔结合同,网上购物在形式上应以充分确保购物人能够以合理方式了解格式条款,从而促进订立有效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撤销权制度和多种选择制度的建立可以在网上经营者向消费者选择时合理提示格式条款,有更多思考和选择的空间,促使网上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是一切合法權利得到保护的保障。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从立法层面出发,完善现有的法律,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当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网络平台有其相应的责任,这规定并不具体,对网络购物出现的经常性问题和细节性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应该从现实考虑,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和强化网络购物经营者的义务、责任,制定更详细、更符合现行市场环境的法律,从最大程度上更好的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郑小然.论在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9:2-4
[2]刘期安.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问题与探讨[J].商业研究,2008,No.37305:127-131.
[3]汤育,王曦鹏,林煜琛:《浅析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知情权》,载《理论研究》,2013
[4]赵秋雁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
[5]张楚、郭斯伦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1.刘人雁(1993—),女,汉族,河南林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院学研究生。
2.汤育,王曦鹏,林煜琛:《浅析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知情权》,载《理论研究》,2013(11).92
http://news.163.com/15/1102/17/B7EC7I8H0001124J.html
3.赵秋雁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89
4.张楚、郭斯伦著:《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174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2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