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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的行为,无论是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判例还是学界中的支持观点,在适用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进行论述的过程存在不当扩张解释甚至是类推入罪的弊端.限缩解释《网络诽谤解释》与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宽容对待处于许可制度矛盾地带的经营行为,从而为利用信息网络虚构交易行为出罪,既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又符合经济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