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农业技术推广谈法律服务推广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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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期间,国家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着力强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和其他一些历史原因,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相应呈现城乡二元结构状态,农村难以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法律服务在农业推广中非常迫切,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制度建设,对于农村法治目标的实现,促进和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1986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3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8年公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一直在建立与此相关的配套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农业发展,取得不错的经济和社会效应,但是也要看到少数地方在农村法律服务推广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不少的困境。
  
  一、农村法律服务推广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困境
  
  (一)农业推广中法律普及太低。目前全国各地法律宣传活动不少,但是力度、深度和广度不够,大部分是开个会,发点宣传材料,深入宣传和组织全社会学法还很不够。从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农村法律现状的调查报告》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到,在相对较富裕的章贡区水南镇有约40%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约25%的农民认为法律不可信,约20%的农民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有57%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仅有43%的认为不是[1],“说明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普及力度不够,各地的普法活动频繁,收效却不好,大有形式主义倾向,并没有切实关照到农民实际生活”。据调查了解,有的农村乡镇干部还不敢把这些法律法规向农民宣传,怕以后“工作难办”。因此实际上的农业推广上的法律普及不到农村,农民大部分还是不懂法,甚至一些乡镇干部都对法律一知半解。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不懂法,怎么能运用法律来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加快新农村建设呢?
  (二)法律服务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农民的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虽然目前农村中不少乡镇都有法律服务所,但据调查,目前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外流。乡镇法律工作者为何会外流呢?据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处在贫困落后地区,国家对乡镇法律服务所不拨经费,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更没有提供转编转干的机会。与此同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的都是些磨破嘴皮又不被领导重视的劝架、调解等“小”事,就为这小事,有时他们还要得罪人,受到他人的威胁,可以说,他们外流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法律资源的短缺与法律服务咨询援助需求量增加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三)目前农村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情况,必须深入推广法律服务。在我们国家基层机关工作中还严重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法多不制的情况;仅以社会治安为例,由于法多不严,正当防卫反坐牢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实行村民自治方面,仍然存在许多违法行为,有的乡镇领导以权代法,在村委会选举中采取行政干预,提出“建议”名单,随便撤换村干部或村委会主任,有的强迫命令,指令村委会完成某项任务指标,完不成的还要扣发工资,有的甚至对不执行上级规定种植的庄稼进行强行干涉,随意罚款。如此种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村委会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有关村民自治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加之农民本身的文化和法制素质较低,经济基础薄弱,不善于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舆论等手段保护自己,更主要的是还在于一些领导干部不把农民利益放在眼里,他们不会,不能,也不愿依法行政。
  (四)基层法律工作者虽然深受农民欢迎,但是目前不少缺少社会实践经验的年轻人去乡镇搞调解工作,工作开展有些吃力,且和农民群众在语言沟通上也存在障碍。同时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假冒伪劣风气盛行,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鱼龙混杂,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亵渎了法律。这种法律“服务”泛滥,对社会危害极大,百姓也有着切肤之痛。
  
  二、加强农业推广中法律服务推广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法律服务咨询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知晓度。要加强农村基层宣传普及工作,利用各类形式宣传法律,定期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普法教育讲座,村村设立法律服务站,深入到群众中去,不走形式、走过场,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农民在家门口就能得到法律咨询与帮助;大力在广大农村宣传普及法律主要内容和基本条文,宣传到农村每个角落、每户农民,真正做到家家有法,人人懂法;使广大于部学会用法律管理农业、发展农业;重心下移,层层推进,构建区、镇(街道、工业区)、村(居)三级法律服务层层跟进的网络,使广大农民学会用法律搞好农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供需问题,针对农村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落后、体制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低下、社会效应较差、外部环境不佳等现状,应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壮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加强素质培训,建立行业协会,实行规范化管理,只有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农村法律服务所为主体,大力加强其有偿服务和法律援助两大职能,适当补充律师法律服务,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内部互动、相互促进的综合服务体系,才能有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和真正促进依法治农的实现。
  就目前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农村法律服务的类型学研究。“不能用江村看到的社会体系等情况硬搬到其他中国的农村去”,“如果我们用比较方法将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一个一个地描述出来,那么不需要将千千万万个农村一一地加以观察而接近于了解中国所有的农村了”[2]。结合农村法律服务,有三点值得注意:首先,在区域方面,中国的乡村社会可大致分为富裕型乡村社会、转化型乡村社会和封闭型乡村社会,前者如苏南、胶东、珠江三角洲等一些地区,后两者则分别指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但已受到了以商品经济为标志的现代文明冲击的乡村,以及仍保留着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有“乡土社会”大部分特征的乡村。二是从需求主体来看,中国的农民业已分化为不同的从业群体,包括在本土本乡以农户为单位或以多种形式联合体为单位的农业农民,离土不离乡的农村产业工人,以及离土又离乡的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的流动农民,即农民工。三是从供给主体来看,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行政化主体,最典型的是以山东陵县为代表的大调解模式,即以人民调解为中心,整合土管、计生、派出所、法庭等资源一起解决纠纷;市场化主体,即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从半行政半官半民间变成真正的民间组织,同律师事务所一样提供收费服务;社会化主体,包括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宗族组织、公民个人等,还包括义工、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提供法律咨询、创办法律诊所等社会性团体。
  (三)国家应该加强对农业有关法律实行情况的监督,对一切欺农、伤农、害农、坑农的违法行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手软,真正把农村工作和农业发展纳入法制机道,做到以法治农,促进以法兴农。有了法律,就要用法律治理农业,发展农业,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有了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家应该针对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已经实行或将要实行的法规、规章、政策是否符合以上几部法律、法规。合法的应当坚持贯彻执行,不合法的应当立即纠正。
  改革开放后,国家农业获得稳定的增长,同时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使一些地方产生了麻痹思想,出现了忽视农业的倾向,对农业的基础地位有所淡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些领导同志对农业的基础地位缺乏应有的认识。同时也有对农业发展缺乏基本法律保障的原因。对此,国家采取了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带有基本性质的纲领性的《农业法》,把“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强化了农业基础地位,为保证农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强化对农村和农业生产的领导,加派得力干部管农业,第一把手要以主要精力抓农业。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强化各项政策的落实,强化农业投入,强化科技兴农各项措施,加快农业发展的步伐,使农业真正成为基础产业,促进国民经济高速发展。
  (四)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观念的转换,农村出现了众多法律问题,农民极为渴望得到法律服务。目前大多乡镇已设有法律服务所,但总体看来,人员力量薄弱,法律服务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当农民的利益与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行为发生冲突时,他们更是无所适从。鉴于农村存在的法律服务复杂这一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加大农村法律市场挂历力度,对扰乱正常农村法律服务秩序的人员予以严惩。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可在固定的乡镇区域内设立固定的法律服务联络点,分派相对富余的律师坐阵服务,建立联络制度,保障服务质量,各所间联络点可定期轮换,通过这种形式,逐渐形成城区辐射乡村的法律服务网络,这也许是法律服务走向农村、拓展律师服务领域的一条广阔途径。
  最近几年,农村法律服务业处于低谷,不少问题还呈加剧的趋势,农业推广中法律服务推广具有非常的迫切性,在服务“三农”的同时,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推动农村法制化进程,促进农村基层组织依法行政,调解农村各类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农村法律现状的调查报告.
  [2]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M].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东亚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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