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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这与许多信息技术产业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面临如此“脱法”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生活所固有的迟缓滞后性、保守性,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根源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财产形态自身的特性,其中既有技术层面原因也有因为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全面而导致的法律研究滞后。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各类学说进行评析后,问题的实质核心已转化为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实现物权法中之占有,尤其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后,这样的探讨更具现实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