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次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来源 :中国集体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jianf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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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论述了各种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及特点,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层次结构和特点,提出了分层次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思路,从现代农业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的角度论证了分层次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分层次;经济组织
  
  2004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持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5年,浙江省人大率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各地都开始成立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笔者通过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等不同角度,对分层次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
  
  当今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发展。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加工总量的80%,由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等生产资料占农产品生产资料的44%,由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占农产品生产贷款的40%。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中,牛奶和谷物分别占生产总量的50%以上和71%。法国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出口谷物的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在日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由农协提供的生产资料中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70%。虽然各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景和途径各不相同。但依据其特点。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的显著特点是专业性非常强。通常以某种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合作社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其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
  
  (二)综合性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的显著特点是综合性非常强,通常根据社员的需要为社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业经营指导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等。
  
  (三)跨区域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的显著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通常合作社是以发展销售合作社为基础,继而扩大到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农产品加工领域。
  从总体来看,当前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既体现了各国不同历史背景条件下不同的农业发展特点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发展模式差异,同时也体现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规模化、农业经济结构层次化趋势下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层次化特点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农业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在市场化层次上,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得农业生产按照整个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来进行资源配置,使得农业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农产品产量大幅提高、农产品种类更为丰富。同时市场层次发展的不均衡也带来了农产品在市场供应上相对供大于求,增产不增收的新问题。其次,随着农产品市场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品质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的矛盾使得市场的层次化差异更为明显。传统的以分散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是造成这一矛盾的根源所在,由于无法获得大规模生产所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导致农产品生产的相对成本过高。
  在农业生产资料的组织和调度层次上,由于主要是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为主体,传统的农村经济仍停留在半自给自足的状态,使得分散农户难以成为农业经济的投资主体,加之在资本市场上,农业多元投资体系以及完整的市场财政调控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得整个农业经济的资本投入相对不足。在农业生产的基础建设层次上,虽然国家在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上不断加大力度,但是由于在总体经济发展上形成的巨大区域差距以及历史原因,仍然使得农业基础设施在地域环境下存在巨大的层次差异。其次,传统的农业科研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需求,加上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对农业科技的吸收、转换上存在很大的差距。使得科学技术农业生产中的运用总体水平无法大幅提高,从而存在较大的层次差距。
  由于农产品市场体系和运行规则不健全,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确立,农产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使得诸多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农业经济在发展层次上的资金、技术、人才短缺等层次差异问题。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难以参与到整个农产品的加工与流通领域。阻碍了农业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而限制了各种其它要素的流动与配置,形成了制约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鸿沟。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历史原因、地域原因、政策原因等形成的农业经济层次特点,加上分散农户小规模的生产与经营的制约,现阶段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矛盾主要出现在农户的分散以及非法人状态的经济属性上。
  
  三、分层次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突出了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也一部产业促进法。它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不仅有利于农民依法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帮助农民有效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的作用,而且可以帮助解决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尤其是专设的“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等优惠扶持政策,这会更有利于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法。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
  过去由于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以来无法获得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不可能一步到位,无法解决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结构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农业的总体经济结构是由不同层次的子经济体构成的,在市场、资源、区位、政策等条件引导下,只有分层次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能使我国的农业经济结构发生质的变化,实现农业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无论是专业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社、跨区域合作社等不同的合作社类型在我国都有着广阔的适应区域和发展空间,为我国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多元選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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