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视文化作品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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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广电总局对影视文化作品的审查行为备受争议。非法律的标准取代“法定标准”情形日益明显;即便同一“法定标准”前提下,“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异常突出。究其原因,国家广电总局影视文化作品审查的双重标准背后,实际上是其文化审查权的任意性。要祛此积弊,一要把审查权限定在“法定标准”之内,二是依据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关涉审查权的法律条文做出严格解释,以限制其权力任性的空间。
  【关键词】:影视作品;文化审查权;审查标准;法定标准
  一、问题之所在:从《人民的名义》热播谈起
  2017年3月28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湖南卫视首播,从第一天播出至今,《人民的名义》收视率一直位列同时段第一。电视剧中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与贪官之间斗志斗勇以及各级官员之间内部的斗争让观众直呼“尺度大”。大部分观众都存在着这样一个疑惑,为什么《人民的名义》揭露官场腐败尺度这么大的剧可以播出?按照广电总局以往的审查习惯来说,尺度这么大的电视剧尤其是涉及到政治方面的,肯定是会大幅度删减甚至是禁播的。但这次,《人民的名义》甚至还被作为是一部推荐剧,在各大官方媒体上宣传。如,人民日报的微博就多次引用该剧中的内容,来普及相关的中国共产党、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常识。新华社也在自己的官博上两次引用《人民的名义》中的内容,正义网更是在电视剧没播出前就在推荐这部电视剧。从各家官方媒体的反应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的名义这部剧是受到了极大地推荐地,属于”阳光下的反腐剧”。
  但我们知道这反腐这类题材的电视剧不同于其他题材电视剧,它往往会触及整个社会中最为敏感,最为尖锐的领域,一般情况下会反映出“反腐”、“反黑”的社会问题,深深吸引广大受众的注意力。1这是1995年,《苍天在上》作为第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反腐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这部剧当时创造了39%的单集收视率。虽然《苍天在上》这部剧在中央电视台顺利播出了,但播出前的经历却十分坎坷。当时作者陆天明的主管领导(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广电总局的隶属单位)给出了十三条意见。比如,腐败官员怎么能是副省级,全国一共就几十个省,没多少个副省长,对号入座可怎么办?再比如,剧中的市委书记怎么可以伪造现场,这可是市委书记!再者,英雄人物怎么能是悲剧收场?还有一条更“致命”,剧名不能叫“苍天在上”。理由是:在社会主义中国,你呼唤苍天,想干什么?2
  不仅仅是陆天明的反腐剧在制作播出中出现了阻碍。另一外反腐剧作者周梅森也有同样的遭遇。周梅森记得,《绝对权力》送到专家组评审的时候,专家组一致好评。但主审部门要求把这部剧送反腐部门审。反腐部门准备把这部电视剧毙了。最后,主审部门的领导多次去找该部门的领导沟通,才让这部电视剧审查通过。付出的代价是,周梅森改了600多处。后来,《国家公诉》送专家委员会审的时候,专家委员会起立鼓掌,向剧组致敬。主审部门的一位领导听说了,反问道:“周梅森的剧就这么通过了?重审!”之后,主审部门向周梅森指出了800多处问题。周梅森一处一处改完后,对方说,这部剧还涉及公安部门,是不是要送公安部看看?周梅森和主审部门的人,在私下里并不陌生,双方都很客气。但谈起作品来就是另一码事了。“我去谈艺术,人家跟我谈宣传纪律。”有人跟他说,你来总局大院,总给我们领导带来不安。
  然而,在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通知:涉案剧、反腐剧应退出黄金时间,并在晚上11点前不要播出此类电视剧。同年,涉案题材剧的電视剧立项被压缩了很多,有大量未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批。[1]从2004年广电总局规定出台,至最近解禁,《高纬度战栗》是期间唯一一部在上星卫视播出的反腐剧。
  至此,我们想,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剧管理条例》从1997年颁布至今,其中关于电视剧作品审查的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修改过[2],那么为什么广电总局要把反腐剧管控地这么严,如果是因为内容中有违反条例中关于条例中有关审查标准的,那么就应该删减或者禁播,并且应该是根据每一部作品的实际内容来进行审查的,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如果内容并不违反条例中关于标准的规定,仅仅是因为反腐剧的题材具有敏感性,容易得罪其他的公权力部门,那么这个时候广电总局在发通知时又遵循了什么规定呢?我们知道法是具有可预测性的,如果广电总局的运用的是内部的规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没有内部规定,只是因为电视剧题材的内容容易得罪其他部门,那么广电总局为了避免麻烦就可以进行限制反腐剧的制作和播出了吗?从人权角度看,文化权利是指所有人类文化传统都能平等的发展并得以被继承, 每个人的尊严及人格都能在文化权利的保障下得以自由发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并去正视行政控制中所固有的某些危险。如果一个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结果而不关心人权,那么它就有可能导致独裁与压迫。”3由此,我们可知,如果广电总局这样做,显然是限制了公民的文化权利,肯定是违背依法行政的。
  总言之,从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中,我们可以挖掘出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比如,国家广电总局在进行影视剧文化作品审查时,其是否遵照了“法定标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为什么在最后的审查的时候会考虑到那么多的法外因素?也就是说,在同一“法定标准”前提下,在影视文化作品审查上任意性该如何解决,以最终限制权力的任性,把它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文化作品审查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关于文化审查的法律规定有很多,主要形式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但在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下称《电影产业促进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与以往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比,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电影作品审查的标准。
  但实际上,这些规定的内容大多是相同或者相似的。通过对影视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整理,笔者大致提炼出以下几大类:   1、涉及到政治因素:比如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宪法原则。
  2、涉及到民族、宗教问题:歧视宗教信仰、邪教等。
  3、涉及到个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未成年人的保护。
  4、涉及到社会问题: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社会公德,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
  5、兜底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禁止的问题。
  从上述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都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比如,怎么样才算违反宪法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有很多,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因此,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这些原则性规定都没有具体的解释说明,也很难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最后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或者主观任意随意解释,扩张或缩小文化审查标准。因为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在审查是的任意性,甚至会考虑到很多的法外因素。如前文所提到的,在对这类反腐剧的剧本进行审查时,广电总局也许自己审查完了,觉得剧本可以通过。但出于某些因素的考查,可能会把剧本交由反腐部门来进行审查,而且往往反腐部门起的是决定性作用。显然,广电总局在进行影视文化作品审查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程序。
  三、国家广电总局影视文化作品审查权的约束
  那么在审查的过程中怎么才能做到法治呢? 如上所述,国家广电总局在文化审查的过程中界限不清,存在着“双重标准”:法定标准与非法定标准混合使用;对标准的解释过于随意,没有约束。这样的现状很不利于创作者们的创作,正如德国诗人海涅,他在诗歌《德国,一个冬天的童话》中指出的,写作时,审查官们的剑悬在头顶,足以使人發疯。同时,任意的审查,对法治精神也是一种践踏,更别说“依法行政”了。因此,有必要从法律适用角度,对文化审查行为做出约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1.“法定标准”是文化审查的唯一标准
  电视剧《武媚娘传奇》从拍摄前的电视剧拍摄公示,到拍摄结束后取得的电视剧公映许可证,应该说,国家广电总局对其内容、情节和画面的审查依据了“法定标准”。但是,因为播出后观众的投诉就顾及到了“民意”,从而要求停播整改。这种非法治思维是有害的。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如果将法治理解为“用法来治”那就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是被统治者了。“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我们也可以把政府理解为契约的一方,作为契约的一方就应该遵守契约的规则,而这个规则就是法律。依法行政要求国家广电总局要在法律的授权下实施行政行为。“一切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享有任何权力,也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同样地,任何权力的控制和制约都必须通过法律。”5
  2.严格解释文化审查“标准”的语义
  要求国家广电总局严格依照“法定标准”来审查影视剧文化作品,这不只包括形式标准,亦即一种“形式上的法治”,同时还要落实“实质标准”,相当于一种实质法治。 波洛克认为:“议会通常会使法律朝更坏的方向发展,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将议会的干扰所带来的危害限于尽可能狭小的范围之内。”24现行影视剧文化作品审查标准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给国家广电局留有太大的裁量空间。在现实中,这样的裁量空间造成了了权力的任意性,需要严格规范和限制。如以电视剧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例,可严格限制一些具体审查标准的语义空间。
  《人民的名义》是涉及到政治,公检法系统,反腐等话题。涉及到的相关审查规定有:(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3];(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4]在编剧周梅森原来的反腐剧《绝对权力》、《国家公诉》中,在送审时修改了许多回,而《绝对权力》更是差点就被“毙”了。编剧周梅森在《人民的名义》送审时称:“一定要做好删掉5集、改1000次的准备” 因为创作团队和投资方都知道整个剧触及到了多深的程度,所以送审时大家心里都很忐忑。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大大出乎预料,电视剧不仅很快通过了审核,而且修改意见很少。此前周梅森的反腐剧都有大量的审查意见,而这次最高检反贪局仅给出了60多条意见,还基本上都是办案的专业意见,并未伤筋动骨。这说明虽然涉及到《人民的名义》类型的电视剧在审查标准方面都有规定,但是因为标准规定的并不明确,所以在审查同类型的剧中,也许剧情相似,但最后的结果并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审查标准做出解释,以确保标准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涉及到政治因素,国家层面的这一部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社会阴暗面”等规定又该如何解释呢?这些反腐剧中的展现的腐败内容算是揭露社会阴暗面吗?如在《人民的名义》中各类、各级别之间官员的斗争,官商勾结、贪污受贿的官员潜逃国外等情形,这类情形算是揭露社会阴暗面吗?而且在剧中,《人民的名义》中很多的情形是展现在公安机关中的不法行为的,比如剧中一个区公安局局长程度严重违反侦查规定,强行拘留了被传唤的证人。而且后来因为内部权力斗争,没有被罢免,反而去了省公安厅工作。网上有很多人会提因为这部剧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制作的,所以会出现很多“黑公安”的情形。但这类情形真的可以解释成“抹黑,贬损公安的形象”吗?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在公安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会出现有电视剧中的场景,甚至比剧中的违法情形更加严重。因此,我们将“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是一种无中生有的情形,并不是相关的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可能违法的情形。这里“恶意贬损、诋毁”除了编造、捏造虚假事实以外,还应该包括以不正当的方式(如讽刺、嘲笑等方式)。但如果是以正当方式直接提出社会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反思,这个当然是不属于诋毁社会主义形象。所以“诋毁社会主义形象”应解释为:编造、捏造虚假事实贬损革命领袖,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展现社会阴暗面或者以讽刺嘲笑等方式抨击社会存在的问题。
  注释:
  [1]全年申報的308部涉案题材的剧目,被压缩了40%之多。批准立项涉案题材50部、1005集,分别占批准立项总数的4.1%和4.4%;暂未批准立项的申报剧目中,涉案题材39部、927集,分别占未批准立项总数的23.5%和20.5%。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
  [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参考文献:
  [1] 徐航,中国禁播剧研究,中国艺术研究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论文。
  [2]百度贴吧:中国反腐剧为何“停摆”了十年 http://tieba.baidu.com/p/5062976041
  [3]博登海默,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4]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
  [5]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程逢如、在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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