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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卫规(疾控)[2015]2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3月6日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