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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思考《监督法》的完善。一是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作出"直接且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以实时公开为原则以事后公开为例外、以实质公开为原则以形式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三是创设观审制等新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