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本文从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黄某受贿案出发,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贪污受贿的案件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犯罪预防有所助益。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 党支委 村民委员会
作者简介:曾伟侨、陈业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黄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红星村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任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
2008年,黄某在担任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招标红星村北路口厂房建设工程和第三工业区厂房工程的过程中,和村委会主任区某、党支委书记黄某勾结,利用负责村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使彭某获得上述工程,并在彭某收取工程款后收受其贿送的人民币合共19.5万元。
【案件特点】
一是两委勾结,沆瀣一气。农村基层组织包括党支委以及村民委员会,随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进,农村两委之间内部制约的加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单独犯案的可能性相对下降,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本案中,就涉及包括村委会主任区某、党支委书记黄某及副书记黄某,其三人在该村使用征地补偿款进建设过程中,为使工程承建商彭某成功承接工程,在该村组织的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提前将底价透露给彭某,使其能顺利中标,损害村集体利益。
二是手段简单,肆无忌惮。近年来,随着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加强管理、农村财物公开等措施的完善,涉农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从过往的直接挪用、贪污、私分等容易被发现的手段,转变为收受相关人员贿赂款等隐蔽性较强的作案方式。本案中,黄某等涉案人员均是在工程的发包招标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在作案过程中,黄某等人并没有什么高深、复杂的作案手段,他们直接向承建商索要“市场价”5%的工程款“回扣”,简直是明目张胆,肆无忌惮。
三是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拆迁补尝、征地款管理使用等等方面,涉及的利益巨大,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相关人员为了能赚取暴利,不惜以重金收买相关村干部。黄某案中涉案的两处厂房物业,建筑造价高达2000多万元,承建商彭某为了承接到上述两项工程,行贿送给黄某和村主任区某、党支部书记黄某钱财,合共高达人民币48万元。本案不但涉案金额大,而且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涉及广大村民的利益,加剧农村基层的干群矛盾,稍有不妥就会诱发村民上访,影响是十分恶劣的。
【案发原因】
一是权力集中,监督缺位。农村两委之间本该是内部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本案中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黄某会同村委会主任区某、支部书记黄某等人,为了共同的利益,互相勾结,共同谋取好处,形成窝案串案。而涉案的工程中,虽是经过村集体讨论决定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但是招投标低价的“话事权”却由农村两委少数人紧紧掌握着,由于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监督虚位、缺位,使得对上述黄某等人的监督力度不大,导致他们放松了自我的约束,以非法透露低价方式使他人获得相关工程,并收受他人贿送的巨额钱款。
二是集体犯罪,心存侥幸。本案是集体犯罪,当村委主任区某找到黄某之前,区某已和村支部书记黄某“沟通”好,找黄某只要是让他照着意思做就行,即不反对区某指定的包工头取得工程即可。当黄某看到村两委的“一把手”这么做时,认为他个人不能改变这种现象,也不能独善其身,更不会想到去检举揭发。他认为“反正是上级要我这样做的,我不同意也不好,而且自己做的不是杀人放火的事,只要不阻挠区健强指定的包工头取得工程即可,从中还可以获得巨额的‘报酬’,何乐而不为”。于是,黄某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抵挡不了金钱的诱惑,以为可以漫天过海,却不知是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三是文化水平偏低,法律观念淡薄。一些农村干部由于自身政治素养较差、文化水平偏低,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学习、不懂法,价值观、权力观错位,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将捞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价值追求。更有一些农村干部靠非法途径上台的“村官”,他们的目的只是想方设法利用职权捞取利益,作风粗暴武断,官僚主义严重,管理类似“家长制”,使许多村民对村干部产生了畏惧心理,敢怒不敢言,导致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连续作案。本案中,黄某只有初中学历,但比起村委主任区某和支部书记黄某的小学文化已是最高的了。由于委主任区某比较专横,支部副书记黄某都“只能听他的”,更何况是普通的村民。
四是不正之风,推波助澜。如今农村土地使用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不正之风盛行,频频爆出职务犯罪大要案。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某区就先后立案查处了涉农职务犯罪20件23人。很多受贿人认为自己为别人办了事,别人送点感谢费很正常;行贿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不择手段腐蚀公家工作人员、村干部。这是当前一股挥之不散的不正之风,也是盛行的潜规则。因此,当黄某等人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回扣”时,丝毫未觉得有何不妥,甚至还按照行内的标准来积极“争取”。
【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立足“不愿为”。一方面,对于涉农职务犯罪的防范,可以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的预防工作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手段,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其次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和法治意识,构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警示教育,要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第三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败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确保“不能为”。从本案来看,其一,要健全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本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不健全,由少数领导把持所导致。因此,有必要健全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将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定期召开村民座谈会,听取村民的意见,提高政务、村务、财务的透明度,减少村两委个别领导说了算易致腐败的可能。其二,要完善村两委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如可实行村务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即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村党支部负责收集整理村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村民对村务进行监督。通过强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做到相互制约,尽可能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厉打压犯罪,震慑“不敢为”。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矛盾,把投入资金规模大、政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项目和环节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协作与配合,主动出击,以高压态势打压农村基层组织的不良风气。同时,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加强侦查经验的总结交流,指导办案工作深入开展。采用“挖窝查串,重点打击”的方法,深入查办重点领域窝案串串案,扩大办案的规模效应,增强办案效果和震慑力,让犯罪分子“不敢为”。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 党支委 村民委员会
作者简介:曾伟侨、陈业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黄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红星村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原任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
2008年,黄某在担任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招标红星村北路口厂房建设工程和第三工业区厂房工程的过程中,和村委会主任区某、党支委书记黄某勾结,利用负责村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使彭某获得上述工程,并在彭某收取工程款后收受其贿送的人民币合共19.5万元。
【案件特点】
一是两委勾结,沆瀣一气。农村基层组织包括党支委以及村民委员会,随着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进,农村两委之间内部制约的加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单独犯案的可能性相对下降,相互勾结、合伙作案现象越来越突出。本案中,就涉及包括村委会主任区某、党支委书记黄某及副书记黄某,其三人在该村使用征地补偿款进建设过程中,为使工程承建商彭某成功承接工程,在该村组织的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提前将底价透露给彭某,使其能顺利中标,损害村集体利益。
二是手段简单,肆无忌惮。近年来,随着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加强管理、农村财物公开等措施的完善,涉农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从过往的直接挪用、贪污、私分等容易被发现的手段,转变为收受相关人员贿赂款等隐蔽性较强的作案方式。本案中,黄某等涉案人员均是在工程的发包招标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在作案过程中,黄某等人并没有什么高深、复杂的作案手段,他们直接向承建商索要“市场价”5%的工程款“回扣”,简直是明目张胆,肆无忌惮。
三是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拆迁补尝、征地款管理使用等等方面,涉及的利益巨大,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相关人员为了能赚取暴利,不惜以重金收买相关村干部。黄某案中涉案的两处厂房物业,建筑造价高达2000多万元,承建商彭某为了承接到上述两项工程,行贿送给黄某和村主任区某、党支部书记黄某钱财,合共高达人民币48万元。本案不但涉案金额大,而且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直接涉及广大村民的利益,加剧农村基层的干群矛盾,稍有不妥就会诱发村民上访,影响是十分恶劣的。
【案发原因】
一是权力集中,监督缺位。农村两委之间本该是内部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本案中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黄某会同村委会主任区某、支部书记黄某等人,为了共同的利益,互相勾结,共同谋取好处,形成窝案串案。而涉案的工程中,虽是经过村集体讨论决定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但是招投标低价的“话事权”却由农村两委少数人紧紧掌握着,由于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监督虚位、缺位,使得对上述黄某等人的监督力度不大,导致他们放松了自我的约束,以非法透露低价方式使他人获得相关工程,并收受他人贿送的巨额钱款。
二是集体犯罪,心存侥幸。本案是集体犯罪,当村委主任区某找到黄某之前,区某已和村支部书记黄某“沟通”好,找黄某只要是让他照着意思做就行,即不反对区某指定的包工头取得工程即可。当黄某看到村两委的“一把手”这么做时,认为他个人不能改变这种现象,也不能独善其身,更不会想到去检举揭发。他认为“反正是上级要我这样做的,我不同意也不好,而且自己做的不是杀人放火的事,只要不阻挠区健强指定的包工头取得工程即可,从中还可以获得巨额的‘报酬’,何乐而不为”。于是,黄某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抵挡不了金钱的诱惑,以为可以漫天过海,却不知是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三是文化水平偏低,法律观念淡薄。一些农村干部由于自身政治素养较差、文化水平偏低,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学习、不懂法,价值观、权力观错位,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将捞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价值追求。更有一些农村干部靠非法途径上台的“村官”,他们的目的只是想方设法利用职权捞取利益,作风粗暴武断,官僚主义严重,管理类似“家长制”,使许多村民对村干部产生了畏惧心理,敢怒不敢言,导致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连续作案。本案中,黄某只有初中学历,但比起村委主任区某和支部书记黄某的小学文化已是最高的了。由于委主任区某比较专横,支部副书记黄某都“只能听他的”,更何况是普通的村民。
四是不正之风,推波助澜。如今农村土地使用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不正之风盛行,频频爆出职务犯罪大要案。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某区就先后立案查处了涉农职务犯罪20件23人。很多受贿人认为自己为别人办了事,别人送点感谢费很正常;行贿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不择手段腐蚀公家工作人员、村干部。这是当前一股挥之不散的不正之风,也是盛行的潜规则。因此,当黄某等人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回扣”时,丝毫未觉得有何不妥,甚至还按照行内的标准来积极“争取”。
【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立足“不愿为”。一方面,对于涉农职务犯罪的防范,可以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的预防工作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手段,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其次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宗旨意识和法治意识,构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警示教育,要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第三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败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确保“不能为”。从本案来看,其一,要健全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本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不健全,由少数领导把持所导致。因此,有必要健全村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将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定期召开村民座谈会,听取村民的意见,提高政务、村务、财务的透明度,减少村两委个别领导说了算易致腐败的可能。其二,要完善村两委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如可实行村务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即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村党支部负责收集整理村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村民对村务进行监督。通过强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做到相互制约,尽可能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厉打压犯罪,震慑“不敢为”。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矛盾,把投入资金规模大、政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项目和环节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协作与配合,主动出击,以高压态势打压农村基层组织的不良风气。同时,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加强侦查经验的总结交流,指导办案工作深入开展。采用“挖窝查串,重点打击”的方法,深入查办重点领域窝案串串案,扩大办案的规模效应,增强办案效果和震慑力,让犯罪分子“不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