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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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关系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所产生的拟制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大致相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论述了收养的含义以及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收养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一、收养的概述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文章将一一具体阐述。收养成立与生效问题一度被笼统地概括为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实际上却造成了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对收养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加以研究。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他(她)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部分或全部终止。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收养关系。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收养表现出来的形式也不一样,当代的收养制度以保护儿童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国家监督强制保障为基础。
  二、我国现行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收养当事人的规定
  (1)被收养人。我国收养法被收养人可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此项限制。
  (3)收养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无子女。既包括无亲生子女,也包括无养子女。但下列情形例外:①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周岁。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是保障被收养人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需要。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⑥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可以不受此限制。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即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
  2.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
  (1)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了相同于养父母婚生子女的身份与地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也是亲属关系。
  (2)收养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受收养关系的影响,如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在被收养人与其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间仍然适用。
  3.关于收养解除的规定
  (1)协议解除。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可以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第一、养父母要同意;第二、养子女尚未成年时要征得送养人同意。第三、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应征得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协议解除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裁判解除。裁判解除条件为: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且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②被收养人已成年,但与养父母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
  裁判解除的权利人: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②被收养人已成年,但与养父母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和成年被收养人都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4.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5.关于收养法定程序的规定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的,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人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及公告、登记三个步骤。
  第一,申请。申请收养登记时,申请人一般应向收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等证明。另外,收养弃婴、儿童还需提供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还需提交无子女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送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
  第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参考文献:
  [1] 黄漳彩.浅析我国的收养制度及其完善.《楚天法治》,201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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