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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顺治十八年(1661)至康熙二年(1663)的庄廷嶷《明史》案是清代第一起文字狱大案,它借杀戮、迫害参与修撰《明史》的江浙名士,试图消除汉族文人怀念前明的故国情结和民族情绪,维护满清合法的统治地位,严厉整肃那些不合作且经常结社盟发表反清言论或举兵反清的知识分子。《明史》案给江浙文士的心灵造成巨大的震慑和伤害,一些文士如吴炎、钮磅、陈瑚等面对惨祸,正气凛然,毫不畏惧,表现出内心的无限愤慨;另一些文士如潘柽章、顾炎武、陆圻等面对酷狱,凄苦幽怨,沉痛伤感,心境悲凉。愤慨怨怒和凄怨沉潜相交织的这两种心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