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水运外贸危险货物的载运管理,是按《国际危规》严格执行的。但考虑到质与量的关系,对某些类别的少量危险货物,作出限量运输的规定。自1994年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申报规定以来,我们已多次遇到限量运输的问题。本文谈谈自己一些看法。 一、应当明确,下列十项不适用于限量运输: ①第1类爆炸品;②具有易燃、毒害、氧化或腐蚀性等次危险性的第2类气体;③有爆炸性副标志的、能自身反应的第4.1类物质;④第4.2类易自燃物质;⑤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但含有小量此类物质的试验器材、修理工具或类似的混合包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