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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6)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上涨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由500元/人调整为550元/人。其它有关事项仍按赣财税率(1995)12号文件执行。1996年11月6日江西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