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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是“儿童最亲密的伙伴”,对于孩子的智力发育和身心健康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然而,一些存在着安全隐患的危险玩具,则会成为导致儿童意外伤害、威胁儿童健康的“杀手”。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全国玩具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联合对北京、广东等地的玩具市场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专家对收集到的部分玩具样品进行分析、鉴定,发现这些玩具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极易对儿童造成伤害。针对玩具市场和玩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玩具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在北京召开“防范危险玩具,保护儿童健康”专家研讨会。专家一致呼吁,避免危险玩具的伤害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这次发现的问题玩具样本共二十余件,包括毛绒玩具、电动玩具、弹射玩具、类似仿真武器玩具、口动玩具、发声玩具、面罩玩具、儿童自行车等。这些问题玩具存在着可能刺伤皮肤、窒息、夹伤手指、烧伤、缠绕、噪音伤耳、制动问题、电池动力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这些危险隐患是由玩具中存在的锐利边缘和尖端、小零部件、活动部件的间隙设计不合理、玩具面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绳索过长、链条外露、玩具包装的塑料袋过薄等等问题造成的。其中一款儿童电动三轮车玩具,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有车轮与车身间隙问题、制动装置安全问题、电池动力的安全问题等,儿童使用极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
专家检查样本外包装时还发现,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警示语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有些明显是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但却标注为“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在进行玩具市场调查中,还发现一些“整人玩具”、“恐怖玩具”等,专家认为,这些玩具本身或许是“安全”的,但对儿童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可能会造成潜在精神伤害,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专家指出,我国对于儿童玩具的年龄分组,即如何划分和界定儿童玩具的使用年龄,尚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规定。对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指标比其它年龄组的玩具更为严格和具体,因而有些企业为躲避国家检查或为了降低质量要求,有意将玩具的适用年龄组标大,导致市场上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极少。同时专家认为,有必要对“恐怖”、“整人”玩具的管理做出规定,杜绝不健康的内容充斥到儿童玩具之中。
我国十四岁以下儿童有三亿多人其中城市儿童为八千万人。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由于儿童的认知能力有限,每年因使用玩具而造成的儿童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孩子及家长带来极大痛苦,但消费者因玩具造成伤害而投诉玩具产品的案例极少。当儿童发生玩具伤害时,人们首先指责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往往忽视玩具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专家认为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关注程度和识别能力还有待提高,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儿童玩具伤害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如果是玩具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其技术内容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ISO三项国际标准,并增加了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我国儿童玩具的生产和销售,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安全。但目前在我国,在缺乏玩具准入制度的同时,又缺乏危险玩具的上报制度和危险玩具的管理制度,危险玩具的管理依然非常薄弱。如果一旦发现了危险玩具,由于没有及时有效的上报,也就无法实施及时的管理,使得危险隐患得不到有效控制,更多的儿童可能受到伤害。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为避免更多的玩具伤害发生,我国应早日建立一套玩具市场准入制度和危险玩具上报和管理制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玩具销售人员,发现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危险玩具时,积极主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消费者协会将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发布消费警示,预防危害继续发生。
这次发现的问题玩具样本共二十余件,包括毛绒玩具、电动玩具、弹射玩具、类似仿真武器玩具、口动玩具、发声玩具、面罩玩具、儿童自行车等。这些问题玩具存在着可能刺伤皮肤、窒息、夹伤手指、烧伤、缠绕、噪音伤耳、制动问题、电池动力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这些危险隐患是由玩具中存在的锐利边缘和尖端、小零部件、活动部件的间隙设计不合理、玩具面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绳索过长、链条外露、玩具包装的塑料袋过薄等等问题造成的。其中一款儿童电动三轮车玩具,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有车轮与车身间隙问题、制动装置安全问题、电池动力的安全问题等,儿童使用极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
专家检查样本外包装时还发现,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警示语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有些明显是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但却标注为“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在进行玩具市场调查中,还发现一些“整人玩具”、“恐怖玩具”等,专家认为,这些玩具本身或许是“安全”的,但对儿童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可能会造成潜在精神伤害,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专家指出,我国对于儿童玩具的年龄分组,即如何划分和界定儿童玩具的使用年龄,尚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规定。对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指标比其它年龄组的玩具更为严格和具体,因而有些企业为躲避国家检查或为了降低质量要求,有意将玩具的适用年龄组标大,导致市场上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极少。同时专家认为,有必要对“恐怖”、“整人”玩具的管理做出规定,杜绝不健康的内容充斥到儿童玩具之中。
我国十四岁以下儿童有三亿多人其中城市儿童为八千万人。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由于儿童的认知能力有限,每年因使用玩具而造成的儿童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孩子及家长带来极大痛苦,但消费者因玩具造成伤害而投诉玩具产品的案例极少。当儿童发生玩具伤害时,人们首先指责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往往忽视玩具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专家认为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关注程度和识别能力还有待提高,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儿童玩具伤害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如果是玩具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其技术内容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ISO三项国际标准,并增加了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我国儿童玩具的生产和销售,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安全。但目前在我国,在缺乏玩具准入制度的同时,又缺乏危险玩具的上报制度和危险玩具的管理制度,危险玩具的管理依然非常薄弱。如果一旦发现了危险玩具,由于没有及时有效的上报,也就无法实施及时的管理,使得危险隐患得不到有效控制,更多的儿童可能受到伤害。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为避免更多的玩具伤害发生,我国应早日建立一套玩具市场准入制度和危险玩具上报和管理制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玩具销售人员,发现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危险玩具时,积极主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消费者协会将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发布消费警示,预防危害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