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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方式的简要分析,指出了政府采购最低价中标所存在的诸多弊端,这种最低价中标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投标方带来了一系列不利后果。为了使政府采购能够有序规范实施,充分高效利用好财政资金,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针对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不足,本人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比较科学合理可行的具体采购方式,这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具有很强的改进、优化作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最低价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主要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调控经济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下面就政府采购中最低价中标作初浅探讨。
一、政府采购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日益上升。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2万亿元。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货物类、工程类采购增长相对平稳,随着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从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分散采购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上升。
通常来讲,政府采购至少有三方参与主体,各方主要目的和职能有着明显的差异。政府采购中心是为政府执行好预算利用好资金,采购方买到使用功能优良的设备或高效优质的服务,而设备、服务提供商则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以低成本获得高利润。不难看出,三方目的和职能如果各自达到最佳效果,显然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冲突。
二、政府采购中最低价中标方式存在的问题
1.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幅提升,在政府采购的诸多环节中凸显出许多问题还待完善。比如:最低价中标原则。其实无论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询价”还是“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部门基于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几乎都是优先考虑最低价中标。这就必然导致供应商为了中标,或者利用他们技术优势,以及在长期投标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在标书中变相满足参数,采用模糊或模棱两可的概念,誤导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开标评审时间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很容易实现他们中标的目的。结果实际供货时,由于中标价格很低,甚至低于采購方所需产品的成本价,他们就采用变换低质配件、辅料等多种手段来降低产品成本,从而有利润可赚,导致产品质量、使用体验、使用年限等大打折扣,但采购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使用成本高或维护费用高等一系列问题,最终无法实现采购目的。
2.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通常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有的报价甚至低于成本。意图无非两个,一是在后续交付标的时偷梁换柱,减少功能,降低配置。当然这种变化通常都是细微、隐蔽的,一般不易直观发现;二是通过这次中标为今后的投标、中标打好基础,同时在售后维修特别是专用耗材配件供应上再“挽回损失”。
3.采购供应商计划低价中标后获得采购人的利润,而采购人也明知低价中标后所提供产品质量、性能通常处于低档次,于是不得不提防着供应商,自然会产生超低价格和优质产品之间的矛盾。采购方和供应方为了各自利益会产生紧张关系。
4.采购方验收设备时发现不符合标书参数要求,如果差距大,一定会退货,但如果存在小的瑕疵,供应上构成非根本违约,这对于采购方面临十分为难的选择,如果把货物退回,要求重新供货,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当下会影响工作的开展。而且新的设备是否仍然会存在问题也是未知数。如果选择废标,然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由报价次低的供应商替补。无论哪种方式,对供应商的损失都小,但是对于采购方则是较大的损失,退换货就是时间上的延误,重新招标或递补则涉及到与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的多方反复协调,准备各种证明材料、本年度的计划内资金的使用效率等一系列问题,更甚者导致本年度内采购项目无法完成,预算资金的去留都是很大问题,同时采购方次年预算资金等都会受到影响。
5.最低价中标容易因价格而排斥民族工业。《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要保护民族工业,尽量采购国内产品,这对于发展国内经济支持国内企业做大做强等都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国内企业在研发自主知识产品时,必然要花费很大的资本和精力,这样短期成本就大,价格自然比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要稍高一些,打价格战处于劣势。即便与合资品牌相比也很少有价格上的优势。政府采购过程中,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那么很多国内产品只有被无情地排斥在外了。
6.最低价中标容易让政府采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控制高价中标的现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外,现在通常大量采用的是“询价”、“竞争性谈判”,而这两种方式都规定“最低价中标”。低价中标虽然控制了一些高价中标的现象,但也让政府采购各方产生了忽视价格以外各方因素的意识,甚至于引导政府集中采购走向另一个极端,背离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影响政府集中采购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货物类采购来说,通常设备采购后使用期限大多在5年以上甚至更长,因此对设备的售后维修,配件的质量与费用以及耗材成本甚至比所采购的设备本身更重要,直接决定了该设备的存在价值,通常设备后续的使用成本几乎都远远超过了该设备。设备在使用寿命期间,使用成本的大小不仅决定了设备应有使用功能的发挥,影响着采购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关系着财政资金的支出。因此,政府采购必须重视设备的寿命,特别是后续费用的支出。针对低价中标存在的诸多弊端,可以采用如下方法来弥补不足:
1.采购货物类设备时,变采购产品为采购服务或者是采购使用周期。采购方采购设备的目的就是使用,既然上述内容中提及设备质量和后续维护费用成本高昂的问题是采购环节中采购方最担忧的,针对这突出问题,可以将购买固定资产变成采购使用周期,这样不仅实现了采购方的初衷,而且对供应商和采购中心也有好处。对于供应商来说,这样消除了不正当竞争的想法,有效规避了其“以次充好”的行为,在整个设备使用周期内,供应商都得保证设备的使用效率,自然就会考虑设备质量和后期成本的问题,如何利润最大化就仅仅是供应商自己的问题了,不会对采购方造成困扰。对于政府采购中心来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明显减少废标现象。对于采购人来说,只需从使用体验和使用效率上考虑,保证设备在使用周期内满足使用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即可。不用考虑设备品牌、质量价格及使用维护成本。设备超出使用年限或报废后,由供应商自行处理,采购方也省去了后期资产管理及报废等诸多手续。
2.采购货物类产品时,变最低价中标为复合标底中标。每次在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时都要求有5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在实行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进行复合(即参加投标的几家公司的报价相加再除以公司数),谁最接近这个商数,即为谁中标。这样既避免了高价中标,而又不是最低价中标,有效地预防了恶性竞争。只有中标供应商能够有合理利润,才可以有效的保证质量和服务。
3.分采购类别,区别对待,同时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后确定中标办法。针对采购种类区别对待,并及时和采购人协商,确定最后中标办法。如货物类采购,参数清晰,配置清楚,容易定位到某款产品,建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如果是工程或服务类采购,因为不确定的事项较多,建议采用复合标底中标法。
4.特别复杂的竞争性谈判可以复合标底和综合评分并用。在实际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曾经使用过价格采用最终报价进行复合,质量、服务等其他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良好,并且供应商和采购人都能接受,反响很好。
通过分析和实际操作,要真正搞好政府集中采购,不能一味地采用低价投标报价中标法。在保证产品服务和质量的前提下,价格适中,使采供双方都能够实现各自目的,达到既规范采购程序、节约财政性资金,又阳光而和谐采购的效果。
【关键词】政府采购;最低价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主要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调控经济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下面就政府采购中最低价中标作初浅探讨。
一、政府采购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日益上升。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2万亿元。从政府采购结构来看,货物类、工程类采购增长相对平稳,随着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服务类采购大幅增长。从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分散采购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上升。
通常来讲,政府采购至少有三方参与主体,各方主要目的和职能有着明显的差异。政府采购中心是为政府执行好预算利用好资金,采购方买到使用功能优良的设备或高效优质的服务,而设备、服务提供商则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以低成本获得高利润。不难看出,三方目的和职能如果各自达到最佳效果,显然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冲突。
二、政府采购中最低价中标方式存在的问题
1.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幅提升,在政府采购的诸多环节中凸显出许多问题还待完善。比如:最低价中标原则。其实无论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询价”还是“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部门基于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几乎都是优先考虑最低价中标。这就必然导致供应商为了中标,或者利用他们技术优势,以及在长期投标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在标书中变相满足参数,采用模糊或模棱两可的概念,誤导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开标评审时间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很容易实现他们中标的目的。结果实际供货时,由于中标价格很低,甚至低于采購方所需产品的成本价,他们就采用变换低质配件、辅料等多种手段来降低产品成本,从而有利润可赚,导致产品质量、使用体验、使用年限等大打折扣,但采购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使用成本高或维护费用高等一系列问题,最终无法实现采购目的。
2.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通常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有的报价甚至低于成本。意图无非两个,一是在后续交付标的时偷梁换柱,减少功能,降低配置。当然这种变化通常都是细微、隐蔽的,一般不易直观发现;二是通过这次中标为今后的投标、中标打好基础,同时在售后维修特别是专用耗材配件供应上再“挽回损失”。
3.采购供应商计划低价中标后获得采购人的利润,而采购人也明知低价中标后所提供产品质量、性能通常处于低档次,于是不得不提防着供应商,自然会产生超低价格和优质产品之间的矛盾。采购方和供应方为了各自利益会产生紧张关系。
4.采购方验收设备时发现不符合标书参数要求,如果差距大,一定会退货,但如果存在小的瑕疵,供应上构成非根本违约,这对于采购方面临十分为难的选择,如果把货物退回,要求重新供货,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当下会影响工作的开展。而且新的设备是否仍然会存在问题也是未知数。如果选择废标,然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由报价次低的供应商替补。无论哪种方式,对供应商的损失都小,但是对于采购方则是较大的损失,退换货就是时间上的延误,重新招标或递补则涉及到与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门的多方反复协调,准备各种证明材料、本年度的计划内资金的使用效率等一系列问题,更甚者导致本年度内采购项目无法完成,预算资金的去留都是很大问题,同时采购方次年预算资金等都会受到影响。
5.最低价中标容易因价格而排斥民族工业。《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要保护民族工业,尽量采购国内产品,这对于发展国内经济支持国内企业做大做强等都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国内企业在研发自主知识产品时,必然要花费很大的资本和精力,这样短期成本就大,价格自然比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要稍高一些,打价格战处于劣势。即便与合资品牌相比也很少有价格上的优势。政府采购过程中,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那么很多国内产品只有被无情地排斥在外了。
6.最低价中标容易让政府采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控制高价中标的现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外,现在通常大量采用的是“询价”、“竞争性谈判”,而这两种方式都规定“最低价中标”。低价中标虽然控制了一些高价中标的现象,但也让政府采购各方产生了忽视价格以外各方因素的意识,甚至于引导政府集中采购走向另一个极端,背离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影响政府集中采购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货物类采购来说,通常设备采购后使用期限大多在5年以上甚至更长,因此对设备的售后维修,配件的质量与费用以及耗材成本甚至比所采购的设备本身更重要,直接决定了该设备的存在价值,通常设备后续的使用成本几乎都远远超过了该设备。设备在使用寿命期间,使用成本的大小不仅决定了设备应有使用功能的发挥,影响着采购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关系着财政资金的支出。因此,政府采购必须重视设备的寿命,特别是后续费用的支出。针对低价中标存在的诸多弊端,可以采用如下方法来弥补不足:
1.采购货物类设备时,变采购产品为采购服务或者是采购使用周期。采购方采购设备的目的就是使用,既然上述内容中提及设备质量和后续维护费用成本高昂的问题是采购环节中采购方最担忧的,针对这突出问题,可以将购买固定资产变成采购使用周期,这样不仅实现了采购方的初衷,而且对供应商和采购中心也有好处。对于供应商来说,这样消除了不正当竞争的想法,有效规避了其“以次充好”的行为,在整个设备使用周期内,供应商都得保证设备的使用效率,自然就会考虑设备质量和后期成本的问题,如何利润最大化就仅仅是供应商自己的问题了,不会对采购方造成困扰。对于政府采购中心来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明显减少废标现象。对于采购人来说,只需从使用体验和使用效率上考虑,保证设备在使用周期内满足使用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即可。不用考虑设备品牌、质量价格及使用维护成本。设备超出使用年限或报废后,由供应商自行处理,采购方也省去了后期资产管理及报废等诸多手续。
2.采购货物类产品时,变最低价中标为复合标底中标。每次在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时都要求有5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在实行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进行复合(即参加投标的几家公司的报价相加再除以公司数),谁最接近这个商数,即为谁中标。这样既避免了高价中标,而又不是最低价中标,有效地预防了恶性竞争。只有中标供应商能够有合理利润,才可以有效的保证质量和服务。
3.分采购类别,区别对待,同时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后确定中标办法。针对采购种类区别对待,并及时和采购人协商,确定最后中标办法。如货物类采购,参数清晰,配置清楚,容易定位到某款产品,建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如果是工程或服务类采购,因为不确定的事项较多,建议采用复合标底中标法。
4.特别复杂的竞争性谈判可以复合标底和综合评分并用。在实际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曾经使用过价格采用最终报价进行复合,质量、服务等其他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良好,并且供应商和采购人都能接受,反响很好。
通过分析和实际操作,要真正搞好政府集中采购,不能一味地采用低价投标报价中标法。在保证产品服务和质量的前提下,价格适中,使采供双方都能够实现各自目的,达到既规范采购程序、节约财政性资金,又阳光而和谐采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