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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一个新名词在公众视野出现的频次可谓是越来越高,那就是:高温关怀。
2006年的6月20日,罕见高温再次席卷全国,国家气象中心气候影响评估室主任张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11日至18日,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中北部及陕西东南部极端最高气温达38至40℃,局部地区超过40℃。高温袭来,群众担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高温关怀问题不得不提上重要日程。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
高温发作,最受不了的就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高温作业有明确规定,高温属于法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心血管系统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可是,面对高温威胁,很多单位根本没有做到这一点,“斗烈日、冒酷暑”仍然非常流行。
在传统的思维中,人们的承受能力非常强大而且无往不胜,所以,“人定胜天”常成为意志坚定、敬业精神和辛苦能干的证明。“高温不是什么大事情,过去我们经历的太多了,不用大惊小怪”、“连这点温度都承受不了,你能干什么大事情”。于是我们很容易被这种“不能干”的传统评价标准左右,而淡忘了自己应该拥有的“高温福利”和权益保障。
7月15日上午,在南京美俐隆公司生产车间内,18岁的少女邾龙妹突然昏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工人反映,他们每天工作11个多小时,活多的时候晚上10点、11点下班是常事。记者在生产车间转了一圈,简直就像个烤炉,温度计显示43℃。(见7月16日《现代快报》)
今年,高温“杀人”已不是第一例了。在此10天前,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突然晕倒在车间内中暑死亡。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只有社会认识将高温提到了自然灾害程度,将高温看作和雷电、地震、海啸等破坏性灾害一样可怕、重视,企业、社会在落实高温关怀过程中才可能自觉、主动。一旦这种认识得到了“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认同,那些违规者才会被认为是一种羞耻和无德,高温关怀才能走出文件和检查阶段,从而强化高温关怀的自然化和自觉化。
关怀不应是“动听承诺”
据业内介绍,现在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劳动法》第六章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提到了劳动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太笼统。更重要的是,机构改革之后,关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这个职责并没有明确到该部门。关于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怎样进行劳动保护,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长期从事工伤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孙树菌教授说:“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已经过时。目前,高温作业虽可以参照《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这是1960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相关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工作分级却只字未提。”
随着全球气温升高和管理人性化、生态化要求,媒体、社会舆论越来越认为,健康效益重于工作效益,生命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高温关怀逐渐成为迫切而必须解决的劳动保障底线。提供及时有效、可触可摸的高温关怀已成为管理新理念和时代必然。
观念再好,需要“人”去落实,理念再先进,需要健全稳定的制度、机制去保障。“高温关怀”不应是口头上的“动听承诺”,而应是货真价实的认真执行;不应是热闹喧哗的做做样子,而应是领导意识的与时俱进;不是对陈旧制度置若罔闻,而是及时更新。
仅靠“道德自律”“精神自觉”去落实,“高温关怀”很可能会成为“空头支票”。立法机关等职能部门法律责任非常重大。在媒体、社会舆论的联动下,社会观念已进行了及时跟进,而“立法动作”不能明显迟滞于社会客观,不能坐视员工权益受到侵犯而视而不见,不能坐视“高温关怀”成为墙上画饼而不闻不问。
应将“高温立法”工作提上日程。通过法制精神的确立和及时到位,倡导培养一种“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文化认同和管理体制认同,使不履行“高温关怀者”成为一种羞耻行为和无德行为。当全社会都能为“高温关怀”交上“合格答卷”,“高温关怀”才能被高高举起后,又能重重落下,实质和内涵被充分挖掘,走向常态、理性和清凉状态。
要唤醒百姓高温维权意识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放高温费比较到位,而真正高温作业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却是少之又少。
权益是自己争取的。在法制关怀还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社会观念和劳动观念已经走到了法律的前面,已经得到了管理者和企业界的默认,只是他们更愿意装聋作哑。因此,在呼唤法制关怀迅速到位的情况下,员工们更要进行高温维权意识的提升。
要用健康权的需要向管理者提出“高温保护”。为了得到一些金钱,就疯狂地出卖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工作方式无疑是杀鸡取卵。要通过工会和有关劳动局等劳动保护机构,切实将这种健康需要纳入员工工作环境必要条件,将“高温关怀”看作和员工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环境一样重要的劳动权益重要组成部分。
要用效益需要向管理者提出“减少时间,增加效率”的工作创造性思路。高温条件下,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精力会被残酷地消解、降低,增加员工的逆反心理和职业倦怠感,耗费了大量时间,工作效率不敢恭维。说服管理者反弹琵琶,换位思考,从增加工作绩效的角度出发,为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舒适、方便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使工作效率提升。
户外工作者更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信息,在劳动纠纷中,因为高温作业死亡的投诉非常少,但不寻求合法途径,私了的现象却非常严重。按照法律,劳工因为工作中暑导致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安全保障。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可喜的是,随着这种社会观念进步的推动,我们终于见到了很多来自政府的“凉爽气息”:合肥市建管局已向各建筑工地发出“防暑警报”,要求在高温天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济南工人开始享受高温“特殊照顾”,市区最高温度达到37.9℃时,大多数施式工地及时对施工人员采取了必要的防暑措施;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降温费每人最少400元,试用期内及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该获得防暑降温费。
当高温关怀成为必然的社会文化认同,高温关怀才能用清凉的色彩,为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舒适和进步。
编辑:曹参
2006年的6月20日,罕见高温再次席卷全国,国家气象中心气候影响评估室主任张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11日至18日,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中北部及陕西东南部极端最高气温达38至40℃,局部地区超过40℃。高温袭来,群众担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高温关怀问题不得不提上重要日程。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
高温发作,最受不了的就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高温作业有明确规定,高温属于法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心血管系统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可是,面对高温威胁,很多单位根本没有做到这一点,“斗烈日、冒酷暑”仍然非常流行。
在传统的思维中,人们的承受能力非常强大而且无往不胜,所以,“人定胜天”常成为意志坚定、敬业精神和辛苦能干的证明。“高温不是什么大事情,过去我们经历的太多了,不用大惊小怪”、“连这点温度都承受不了,你能干什么大事情”。于是我们很容易被这种“不能干”的传统评价标准左右,而淡忘了自己应该拥有的“高温福利”和权益保障。
7月15日上午,在南京美俐隆公司生产车间内,18岁的少女邾龙妹突然昏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工人反映,他们每天工作11个多小时,活多的时候晚上10点、11点下班是常事。记者在生产车间转了一圈,简直就像个烤炉,温度计显示43℃。(见7月16日《现代快报》)
今年,高温“杀人”已不是第一例了。在此10天前,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突然晕倒在车间内中暑死亡。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只有社会认识将高温提到了自然灾害程度,将高温看作和雷电、地震、海啸等破坏性灾害一样可怕、重视,企业、社会在落实高温关怀过程中才可能自觉、主动。一旦这种认识得到了“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认同,那些违规者才会被认为是一种羞耻和无德,高温关怀才能走出文件和检查阶段,从而强化高温关怀的自然化和自觉化。
关怀不应是“动听承诺”
据业内介绍,现在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劳动法》第六章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提到了劳动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太笼统。更重要的是,机构改革之后,关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这个职责并没有明确到该部门。关于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怎样进行劳动保护,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长期从事工伤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孙树菌教授说:“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已经过时。目前,高温作业虽可以参照《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这是1960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相关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工作分级却只字未提。”
随着全球气温升高和管理人性化、生态化要求,媒体、社会舆论越来越认为,健康效益重于工作效益,生命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高温关怀逐渐成为迫切而必须解决的劳动保障底线。提供及时有效、可触可摸的高温关怀已成为管理新理念和时代必然。
观念再好,需要“人”去落实,理念再先进,需要健全稳定的制度、机制去保障。“高温关怀”不应是口头上的“动听承诺”,而应是货真价实的认真执行;不应是热闹喧哗的做做样子,而应是领导意识的与时俱进;不是对陈旧制度置若罔闻,而是及时更新。
仅靠“道德自律”“精神自觉”去落实,“高温关怀”很可能会成为“空头支票”。立法机关等职能部门法律责任非常重大。在媒体、社会舆论的联动下,社会观念已进行了及时跟进,而“立法动作”不能明显迟滞于社会客观,不能坐视员工权益受到侵犯而视而不见,不能坐视“高温关怀”成为墙上画饼而不闻不问。
应将“高温立法”工作提上日程。通过法制精神的确立和及时到位,倡导培养一种“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文化认同和管理体制认同,使不履行“高温关怀者”成为一种羞耻行为和无德行为。当全社会都能为“高温关怀”交上“合格答卷”,“高温关怀”才能被高高举起后,又能重重落下,实质和内涵被充分挖掘,走向常态、理性和清凉状态。
要唤醒百姓高温维权意识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放高温费比较到位,而真正高温作业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却是少之又少。
权益是自己争取的。在法制关怀还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社会观念和劳动观念已经走到了法律的前面,已经得到了管理者和企业界的默认,只是他们更愿意装聋作哑。因此,在呼唤法制关怀迅速到位的情况下,员工们更要进行高温维权意识的提升。
要用健康权的需要向管理者提出“高温保护”。为了得到一些金钱,就疯狂地出卖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工作方式无疑是杀鸡取卵。要通过工会和有关劳动局等劳动保护机构,切实将这种健康需要纳入员工工作环境必要条件,将“高温关怀”看作和员工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环境一样重要的劳动权益重要组成部分。
要用效益需要向管理者提出“减少时间,增加效率”的工作创造性思路。高温条件下,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精力会被残酷地消解、降低,增加员工的逆反心理和职业倦怠感,耗费了大量时间,工作效率不敢恭维。说服管理者反弹琵琶,换位思考,从增加工作绩效的角度出发,为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舒适、方便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使工作效率提升。
户外工作者更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信息,在劳动纠纷中,因为高温作业死亡的投诉非常少,但不寻求合法途径,私了的现象却非常严重。按照法律,劳工因为工作中暑导致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安全保障。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可喜的是,随着这种社会观念进步的推动,我们终于见到了很多来自政府的“凉爽气息”:合肥市建管局已向各建筑工地发出“防暑警报”,要求在高温天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济南工人开始享受高温“特殊照顾”,市区最高温度达到37.9℃时,大多数施式工地及时对施工人员采取了必要的防暑措施;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降温费每人最少400元,试用期内及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该获得防暑降温费。
当高温关怀成为必然的社会文化认同,高温关怀才能用清凉的色彩,为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舒适和进步。
编辑: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