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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项露林(1989—),男,汉族,湖北黄冈人,中国史(中国经济史方向)硕士,单位: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研究方向:中国古代经济史。摘要:自宋朝开国以来,奉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日益频繁的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一方面,市场主体自由交易权得到确立、范围得到扩展;土地买卖价格按照市场规律自由形成。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完备的契约制度使土地私有产权得到规范和强化;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保障土地私有产权,维护土地交易顺利进行。在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手段为辅的作用下,宋代市场充分发挥出资源配置作用,土地市场高效运转,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与土地相关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
关键词:土地买卖;资源配置;私有产权;法律保障
自从北魏颁布均田令以来,几乎每次王朝更迭,政府都要颁布新的均田诏令以安抚流民,让其重归编户齐民,成为朝廷征收税赋和派遣劳役的主要对象。唐朝中期以后,由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开始逐渐瓦解,两税法的颁布,标志着均田制的历史终结。均田制的崩溃,标志着汉唐间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政策结束,土地市场配置时代开启。宋朝开国以后,顺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趋势,奉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商品货币交易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还有诸多学者在宋代政府对经济的干涉程度问题上有很多争议,但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即政府应该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1]虽然宋代政府對经济有相应程度的干预,但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容置疑。尤其是在宋代土地买卖过程中,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更是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买卖主体自由交易权的确立和范围得到扩展
买卖双方是否能自由进出市场交易私有土地是市场配置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而买卖主体范围的扩大将毫无疑问地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在利润最大化原则支配下进入市场的,正如“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所言,宋代的土地交易绝大部分都是买卖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进入市场的,尽管当时政府对土地买卖做了一些原则上的限制和规定。[3]
宋代土地交易主体包括官僚地主(包含皇室)和农民(包含主户和客户)。前者购买力强,单次交易土地量大;后者人数多,总体购买能力不容小觑。著名的“杯酒释兵权”典故中,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为巩固自身统治,对开国大将石守信等说:“汝曹何不释去兵权,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4],正是由于自上而下这种支持、鼓励的政策,宋初各级文武官吏无论在朝或在野,纷纷大肆购买田宅,宋徽宗时,“蔡京集团朱勔田产跨连郡邑,每年收租十余万石。朱勔死时,有田至三十万亩。”[5]不仅朝廷官吏,地方上的乡绅富豪也是买卖田地的重要力量。两宋之交吴县有个名叫叶梦得的士大夫叮嘱子孙“有好便田产,可买则买之,勿计厚值”[6]。
宋代乡村中,农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中的上三等,形成富民阶层。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所言:“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役属富贵者矣”[7]。学者薛政超对宋代富民基层的土地购买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后认为:“到宋代,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8]宋代社会中,客户完全没有土地,依靠在主户的土地上劳作而维持生活。在宋代,经济条件较好的客户可以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主户,从而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正如宋代士大夫胡宏所记载,有些客户“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9]。根据梁方仲先生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资料,北宋主、客户数据摘录如下:
表1北宋主、客户口数统计(部分)[10]年度主户(户)客户(户)总户(户)客户占总户比(%)太平兴国五年
至端拱二年35607972547888610863541.7天圣元年61449833753138989812137.9庆历五年686288938200581068294735.8元符二年1327644164391141971611532.7北宋各年平均869062045869901327760934.5
表1摘录了北宋自太平兴国年间至元符年间的乡村主、客户数据,从整体趋势上看,总户数是在不断增加的,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是在不断下降的。由此可见市场的配置作用在北宋土地资源的分配中效率是比较高的,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使得户口总数不断增加,减少了客户数,更多的客户通过交易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主户和客户是双向流动的,包括主户中的一、二、三、四、五等户之间也是相互流动的。
二、宋代土地买卖价格按市场规律自由形成
土地买卖价格按市场规律自由形成,是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内在要求。影响宋代土地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人口多寡、土地的肥瘠和距离城镇中心的远近。与此同时,学者们普遍认为,宋代地价的相对性参考因素是地租,即所谓的“计租定价”。
人口数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对土地的需求,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波动,这是符合现代经济学理论的。由表1的北宋年间总户数的变化,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段时期人口数也是不断增加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北宋年间全国地价总趋势是不断上涨的。靖康之难后,大量北方民众涌入南方,导致南方人口数激增,由此可以推断南宋初年较之北宋,地价应该出现显著性地暴涨。事实是否如此,我们看漆侠先生所做的资料统计:
表2宋代部分地区地价资料汇总表[11]年代地区地价(亩)资料来源宋仁宗天圣三年杭州666文夏竦《文庄集》卷二一宋英宗治平四年长安2000文《长编》卷五一六宋高宗绍兴年间淮西及南方各地约10贯张守《毘陵集》卷二宋宁宗开禧二年吴县11贯100文《江苏金石志》卷一四宋理宗绍定年间临安菜圃80缗(贯)郑清之《安晚堂集辑补》江浙一带20—30贯赵与时《宾退录》卷三分析表2数据,以宋高宗绍兴年间为界,前者为北宋年间地价,后为南宋。我们在不考虑地区差别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北宋地价总趋势是上涨的,而南宋初年,地价翻了数倍,之后一直持续走高,这是符合前文关于人口变化引起地价变化的结论的。
土地的肥瘠和距离城镇的远近也直接影响了土地在市场上的价格。在宋代,土地被划分为上、中、下三等纳税,依据就是土地肥瘠。文武官吏、乡绅富豪也多选良田而购之。同时,离城镇中心越近,地价越高。表3中,临安菜圃比同时期江浙一带的地价高出近四倍,表明当时地价是从都城向全国其他地区由高到低辐射的。
所谓“计价定租”,即地租决定地价,地租越贵,地价越高,反之亦然。漆侠先生说:“‘计价定租’是从社会实际生活中概括出来的。[12]”就是说,当时人们难以单独判断地价的高低,于是找到一个参考量,即地租,由地租来决定地价。这也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律。一般情况下同一块土地,本身价值高,租金自然也高,二者之间是一个正比关系。一块土地的单位时间地租反映了这块土地的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值,产值的大小进而反映出这块土地的价值,价值进而决定了价格。通常情况下,一块土地的价格是其单位时间地租的百倍或更多。
三 、完备的契约制度使宋代土地私有产权得到规范和强化
商品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对私人物权保护。而在土地买卖这一市场行为中,卖方是否对土地拥有完全的私有产权直接决定了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土地买卖;资源配置;私有产权;法律保障
自从北魏颁布均田令以来,几乎每次王朝更迭,政府都要颁布新的均田诏令以安抚流民,让其重归编户齐民,成为朝廷征收税赋和派遣劳役的主要对象。唐朝中期以后,由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开始逐渐瓦解,两税法的颁布,标志着均田制的历史终结。均田制的崩溃,标志着汉唐间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政策结束,土地市场配置时代开启。宋朝开国以后,顺应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趋势,奉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商品货币交易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还有诸多学者在宋代政府对经济的干涉程度问题上有很多争议,但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即政府应该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1]虽然宋代政府對经济有相应程度的干预,但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容置疑。尤其是在宋代土地买卖过程中,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更是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买卖主体自由交易权的确立和范围得到扩展
买卖双方是否能自由进出市场交易私有土地是市场配置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而买卖主体范围的扩大将毫无疑问地增强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在利润最大化原则支配下进入市场的,正如“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所言,宋代的土地交易绝大部分都是买卖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进入市场的,尽管当时政府对土地买卖做了一些原则上的限制和规定。[3]
宋代土地交易主体包括官僚地主(包含皇室)和农民(包含主户和客户)。前者购买力强,单次交易土地量大;后者人数多,总体购买能力不容小觑。著名的“杯酒释兵权”典故中,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为巩固自身统治,对开国大将石守信等说:“汝曹何不释去兵权,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4],正是由于自上而下这种支持、鼓励的政策,宋初各级文武官吏无论在朝或在野,纷纷大肆购买田宅,宋徽宗时,“蔡京集团朱勔田产跨连郡邑,每年收租十余万石。朱勔死时,有田至三十万亩。”[5]不仅朝廷官吏,地方上的乡绅富豪也是买卖田地的重要力量。两宋之交吴县有个名叫叶梦得的士大夫叮嘱子孙“有好便田产,可买则买之,勿计厚值”[6]。
宋代乡村中,农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中的上三等,形成富民阶层。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所言:“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役属富贵者矣”[7]。学者薛政超对宋代富民基层的土地购买力进行了深入研究后认为:“到宋代,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左右的富民阶层,占有约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8]宋代社会中,客户完全没有土地,依靠在主户的土地上劳作而维持生活。在宋代,经济条件较好的客户可以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主户,从而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正如宋代士大夫胡宏所记载,有些客户“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9]。根据梁方仲先生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资料,北宋主、客户数据摘录如下:
表1北宋主、客户口数统计(部分)[10]年度主户(户)客户(户)总户(户)客户占总户比(%)太平兴国五年
至端拱二年35607972547888610863541.7天圣元年61449833753138989812137.9庆历五年686288938200581068294735.8元符二年1327644164391141971611532.7北宋各年平均869062045869901327760934.5
表1摘录了北宋自太平兴国年间至元符年间的乡村主、客户数据,从整体趋势上看,总户数是在不断增加的,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是在不断下降的。由此可见市场的配置作用在北宋土地资源的分配中效率是比较高的,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使得户口总数不断增加,减少了客户数,更多的客户通过交易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主户和客户是双向流动的,包括主户中的一、二、三、四、五等户之间也是相互流动的。
二、宋代土地买卖价格按市场规律自由形成
土地买卖价格按市场规律自由形成,是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内在要求。影响宋代土地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人口多寡、土地的肥瘠和距离城镇中心的远近。与此同时,学者们普遍认为,宋代地价的相对性参考因素是地租,即所谓的“计租定价”。
人口数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对土地的需求,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波动,这是符合现代经济学理论的。由表1的北宋年间总户数的变化,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段时期人口数也是不断增加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北宋年间全国地价总趋势是不断上涨的。靖康之难后,大量北方民众涌入南方,导致南方人口数激增,由此可以推断南宋初年较之北宋,地价应该出现显著性地暴涨。事实是否如此,我们看漆侠先生所做的资料统计:
表2宋代部分地区地价资料汇总表[11]年代地区地价(亩)资料来源宋仁宗天圣三年杭州666文夏竦《文庄集》卷二一宋英宗治平四年长安2000文《长编》卷五一六宋高宗绍兴年间淮西及南方各地约10贯张守《毘陵集》卷二宋宁宗开禧二年吴县11贯100文《江苏金石志》卷一四宋理宗绍定年间临安菜圃80缗(贯)郑清之《安晚堂集辑补》江浙一带20—30贯赵与时《宾退录》卷三分析表2数据,以宋高宗绍兴年间为界,前者为北宋年间地价,后为南宋。我们在不考虑地区差别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北宋地价总趋势是上涨的,而南宋初年,地价翻了数倍,之后一直持续走高,这是符合前文关于人口变化引起地价变化的结论的。
土地的肥瘠和距离城镇的远近也直接影响了土地在市场上的价格。在宋代,土地被划分为上、中、下三等纳税,依据就是土地肥瘠。文武官吏、乡绅富豪也多选良田而购之。同时,离城镇中心越近,地价越高。表3中,临安菜圃比同时期江浙一带的地价高出近四倍,表明当时地价是从都城向全国其他地区由高到低辐射的。
所谓“计价定租”,即地租决定地价,地租越贵,地价越高,反之亦然。漆侠先生说:“‘计价定租’是从社会实际生活中概括出来的。[12]”就是说,当时人们难以单独判断地价的高低,于是找到一个参考量,即地租,由地租来决定地价。这也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律。一般情况下同一块土地,本身价值高,租金自然也高,二者之间是一个正比关系。一块土地的单位时间地租反映了这块土地的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值,产值的大小进而反映出这块土地的价值,价值进而决定了价格。通常情况下,一块土地的价格是其单位时间地租的百倍或更多。
三 、完备的契约制度使宋代土地私有产权得到规范和强化
商品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对私人物权保护。而在土地买卖这一市场行为中,卖方是否对土地拥有完全的私有产权直接决定了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