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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主犯已全部被判,葛政获刑六年;浙江省政府有意安排浙江国贸集团接盘金信
为时两年半之久的“中国信托第一案”落幕,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信托)主要涉案人已经全部获刑。
7月14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金信信托原董事长葛政等人作出一审判决:葛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罚金40万元;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罚金40万元。
另两名同案被告,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通和投资)董事长、财务总监朱新民,因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通和投资副总经理朱旗,因职务侵占罪获刑五年。通和投资为金信信托实际控制人,朱新民、朱旗二人长期受命于葛政。
上述三人当庭均未表示上诉。此前,金信案中另外三名涉案高管已在今年2月获刑。
此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受到此前一起戏剧性转变的影响:2007年末,金信信托所持博时基金48%的股权,在拍卖中以63.2亿元的“天价”转予招商证券。这不仅足以弥补金信信托形成的47亿元亏损,甚至还有盈余。
浙江方面有关人士称,对金信信托采取停业整顿的前提——“造成较大损失”已不复存在,这是造成整个案件顿时逆转,涉案者量刑普遍从轻的主要原因。
这也使得浙江省重燃保住信托牌照的希望。此前,金信信托已在今年1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浙江省政府一直希望通过破产重整,保留金信信托的金融牌照。《财经》记者获知,浙江省政府有意安排省国资委旗下成立不久的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接盘金信信托。
然而,这一逻辑是否站得住脚,还要大打问号。
八年非法集资
据检方指控,金华信托(2002年5月后更名为金信信托)在1997年11月至2005年7月间,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却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的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3.8亿元。葛政因全面负责金信信托业务,被检方指控直接参与决定、指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8.8亿元。
根据起诉书,1997年11月,葛政被任命为金华信托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后,指令公司证券管理总部以“国债委托理财”、“委托国债投资”等名义,采取向委托人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募集资金。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间,金华信托共向上海交运(集团)公司等40家机构募集资金18亿余元。
2001年10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为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经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葛政同意,由金华信托副总经理朱江平、总经理助理兼资金信托业务总部经理方征组织实施,采取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资金委托理财”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不到一年时间内,金信信托向绍兴世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117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了4亿余元资金。
2002年7月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即将实施,为规避法规,时任金信信托总经理的朱江平向葛政请示,《办法》出台后,再以书面承诺保底收益的方式展开集资将难以继续,为此需要改变方法,“可利用营销人员的面子,采用口头承诺的方法募集资金”。
在得到葛政首肯后,朱江平召集公司高管方征、黄昕、郑新东(2006年7月病逝)等人商定,由营销员口头向委托人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集资,而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上则写明“预期收益率”或“预测收益率”。
此后,金信信托下设的营销管理总部、信托业务总部采取向委托人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资金信托”的名义,继续向社会集资,并对营销人员制定激励考核机制。各信托部下的营业人员根据不同层级下达年集资指标。各级客户经理若完成各自指标,按集资总量的千分之一提成,超过指标部分按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点五提成。
在这种激励机制下,营销人员吴放、吴科美、王桂仙等人将委托人的资金,以本人或其家属、亲友的名义签订每份数十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的资金信托合同,而实际委托人根本没有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另一种做法,则由营销人员将各自募集的小额资金,统一挂在某个委托人名下。
2002年7月6日至2004年2月29日不到两年间,采取上述“口头承诺法”和“集资激励法”,金信信托共向849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26.7亿余元。
金信信托将全部募集资金均投向股市,并通过其所控制的多家炒股平台公司操作。然而,由于炒股失利、长期亏损,致使在上游以信托计划之名筹措炒股款的金信信托,往往无法归还委托人的到期本金收益。为确保资金链不断,在委托人资金到期后,炒股平台公司往往被迫以斩仓方式,将资金周转出来,用于偿还委托人本金及其高额保底收益。
如此恶性循环之下,周游于上游集资和下游炒股之间的金信信托已是拆东补西、难以自拔,至2005年12月30日被勒令停业整顿之时,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亏损已高达34亿元,事后被确认的整体亏损达47亿元。
非法吸存与职务侵占
2007年12月12日,葛政案一审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其后拖了半年多,方于今年7月14日第二次开庭。
此次开庭前,浙江省官员中曾有传言,有关部门对于法院的审理给予两个字的意见:一是“轻”,二是“快”。
葛政案庭审时,其辩护律师曹红光辩护称,葛政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对认定犯罪情节上还存有异议,并认为其具有从轻量刑的情节,应该从轻判处。
曹红光称,在2001年10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一法两规”)出台前,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证券、保险、租赁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直到“一法两规”出台后,才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变相吸存)作为信托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规范。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则2001年10月以前,金信信托早期证券管理总部通过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募集18亿元资金的行为,并不适用非法吸存罪。
这一辩护意见未获法院认可。但以金信信托非法吸存数额之巨,葛政此罪仅获刑三年,当属从轻。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存数额巨大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对于葛政的另一项指控为“职务侵占罪”。起诉书称:2003年至2004年间,葛政、朱新民、朱旗利用职务便利,在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信电力)和金华市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利隆资产)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和信电力的资产439.21万元侵吞。朱新民曾任和信电力董事长,而朱旗曾任利隆资产董事长。
2003年八九月间,葛政、朱新民、朱旗商议后,决定由利隆资产向通和基础产业有限公司收购和信电力54.6%的股权,并委托上海富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通和投资收购和信电力40%的股权。其间,三人共同商定,将和信电力中以应付款科目挂账的439.21万元资产,用作收购和信电力的股权转让款,并付诸实施。2004年9月,葛政等三人又将利隆资产股权予以转让,转让后的收益款1000余万元归三人所有,并以个人名义共同投资牟利。
在庭审中,葛政称,因其决策不够完善、管理失误、监督不力造成公司损失,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他本人愿意承担领导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辩护律师曹红光则在一次开庭中对该罪名作从轻辩护,在第二次开庭中则直接做无罪辩护。曹红光认为,上述收购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财产损失,明显不具有直接的社会危害结果。
但法院一审判决并未采纳律师新的辩护意见,仍认定葛政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保牌争议
金信信托案案发于2005年底,至今年1月15日,金信信托正式进入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由金华市中级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据浙江当地人士披露,浙江省内也一直有所谓“破产派”和“重组派”两类意见。鉴于金信信托严重违法违规的现实,当时“破产派”占据了主导地位。
根据审计结果,截至2007年9月30日,金信信托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损失被确定为47亿元。
但就在进入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金信信托意外获得一笔巨额股权转让收益。2007年12月,因股市走牛,金信信托所持博时基金48%的股权,在拍卖中以63.2亿元的“天价”出手,接盘人为招商证券。
这笔意外之财,使“重组派”的意见顿时在地方政府内部占了上风。保住信托牌照的希望重被点燃。
据知情人士透露,浙江方面在获得博时基金股权拍卖款之后,即刻研究金信信托下一步处置方案。浙江省政府对金信信托未来处置的三个方案,一是破产重整;二是延长停业整顿期限,进行重组;三是行政撤销。浙江省政府最为倾向的是破产重整方案,曲线保留金融牌照。
《财经》记者获知,浙江省政府为了力保金信信托的信托牌照,有意安排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着手接盘金信信托。浙江国贸集团系今年2月由浙江省原东方集团、中大集团、荣大集团等三大国有外贸企业合并重组而成,由浙江省国资委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原金华市常务副市长王挺革出任。
知情人士介绍,浙江国贸集团目前已开始接触金信信托原债权人。
不过,监管机构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指出,金信信托严重违法违规、在破产时点上的严重资不抵债均是既定事实;两三年的托管、清理占据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对个人债权的先行兑付更占用了大量央行再贷款。
另外,此案对浙江省的声誉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目前资产处置中出现的盈利情况,并不能成为金信信托图谋保全牌照的充分理由。
《财经》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国务院的审批,金信信托的破产也经过了同样的程序。如果要扭转破产进程,重新保留牌照,不仅需要中国银监会的批复同意,还需要重新拿到国务院的批复。这也绝非易事。
在此前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中,只有南方证券经国务院特批,采取了“一破一立”的解决方案——原南方证券破产,中国建投在承担南方证券的央行再贷款以及购买其证券类资产基础上,发起设立了中投证券。■
本刊记者杨海鹏对此文亦有贡献
为时两年半之久的“中国信托第一案”落幕,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信托)主要涉案人已经全部获刑。
7月14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金信信托原董事长葛政等人作出一审判决:葛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罚金40万元;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罚金40万元。
另两名同案被告,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通和投资)董事长、财务总监朱新民,因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通和投资副总经理朱旗,因职务侵占罪获刑五年。通和投资为金信信托实际控制人,朱新民、朱旗二人长期受命于葛政。
上述三人当庭均未表示上诉。此前,金信案中另外三名涉案高管已在今年2月获刑。
此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受到此前一起戏剧性转变的影响:2007年末,金信信托所持博时基金48%的股权,在拍卖中以63.2亿元的“天价”转予招商证券。这不仅足以弥补金信信托形成的47亿元亏损,甚至还有盈余。
浙江方面有关人士称,对金信信托采取停业整顿的前提——“造成较大损失”已不复存在,这是造成整个案件顿时逆转,涉案者量刑普遍从轻的主要原因。
这也使得浙江省重燃保住信托牌照的希望。此前,金信信托已在今年1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浙江省政府一直希望通过破产重整,保留金信信托的金融牌照。《财经》记者获知,浙江省政府有意安排省国资委旗下成立不久的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接盘金信信托。
然而,这一逻辑是否站得住脚,还要大打问号。
八年非法集资
据检方指控,金华信托(2002年5月后更名为金信信托)在1997年11月至2005年7月间,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却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的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3.8亿元。葛政因全面负责金信信托业务,被检方指控直接参与决定、指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8.8亿元。
根据起诉书,1997年11月,葛政被任命为金华信托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后,指令公司证券管理总部以“国债委托理财”、“委托国债投资”等名义,采取向委托人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募集资金。1997年11月至2001年9月间,金华信托共向上海交运(集团)公司等40家机构募集资金18亿余元。
2001年10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为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经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葛政同意,由金华信托副总经理朱江平、总经理助理兼资金信托业务总部经理方征组织实施,采取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资金委托理财”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不到一年时间内,金信信托向绍兴世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117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了4亿余元资金。
2002年7月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即将实施,为规避法规,时任金信信托总经理的朱江平向葛政请示,《办法》出台后,再以书面承诺保底收益的方式展开集资将难以继续,为此需要改变方法,“可利用营销人员的面子,采用口头承诺的方法募集资金”。
在得到葛政首肯后,朱江平召集公司高管方征、黄昕、郑新东(2006年7月病逝)等人商定,由营销员口头向委托人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集资,而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上则写明“预期收益率”或“预测收益率”。
此后,金信信托下设的营销管理总部、信托业务总部采取向委托人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资金信托”的名义,继续向社会集资,并对营销人员制定激励考核机制。各信托部下的营业人员根据不同层级下达年集资指标。各级客户经理若完成各自指标,按集资总量的千分之一提成,超过指标部分按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点五提成。
在这种激励机制下,营销人员吴放、吴科美、王桂仙等人将委托人的资金,以本人或其家属、亲友的名义签订每份数十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的资金信托合同,而实际委托人根本没有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另一种做法,则由营销人员将各自募集的小额资金,统一挂在某个委托人名下。
2002年7月6日至2004年2月29日不到两年间,采取上述“口头承诺法”和“集资激励法”,金信信托共向849个机构和自然人募集资金26.7亿余元。
金信信托将全部募集资金均投向股市,并通过其所控制的多家炒股平台公司操作。然而,由于炒股失利、长期亏损,致使在上游以信托计划之名筹措炒股款的金信信托,往往无法归还委托人的到期本金收益。为确保资金链不断,在委托人资金到期后,炒股平台公司往往被迫以斩仓方式,将资金周转出来,用于偿还委托人本金及其高额保底收益。
如此恶性循环之下,周游于上游集资和下游炒股之间的金信信托已是拆东补西、难以自拔,至2005年12月30日被勒令停业整顿之时,金信信托在二级市场亏损已高达34亿元,事后被确认的整体亏损达47亿元。
非法吸存与职务侵占
2007年12月12日,葛政案一审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其后拖了半年多,方于今年7月14日第二次开庭。
此次开庭前,浙江省官员中曾有传言,有关部门对于法院的审理给予两个字的意见:一是“轻”,二是“快”。
葛政案庭审时,其辩护律师曹红光辩护称,葛政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对认定犯罪情节上还存有异议,并认为其具有从轻量刑的情节,应该从轻判处。
曹红光称,在2001年10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一法两规”)出台前,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证券、保险、租赁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直到“一法两规”出台后,才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变相吸存)作为信托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规范。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则2001年10月以前,金信信托早期证券管理总部通过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募集18亿元资金的行为,并不适用非法吸存罪。
这一辩护意见未获法院认可。但以金信信托非法吸存数额之巨,葛政此罪仅获刑三年,当属从轻。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存数额巨大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对于葛政的另一项指控为“职务侵占罪”。起诉书称:2003年至2004年间,葛政、朱新民、朱旗利用职务便利,在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信电力)和金华市利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利隆资产)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和信电力的资产439.21万元侵吞。朱新民曾任和信电力董事长,而朱旗曾任利隆资产董事长。
2003年八九月间,葛政、朱新民、朱旗商议后,决定由利隆资产向通和基础产业有限公司收购和信电力54.6%的股权,并委托上海富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通和投资收购和信电力40%的股权。其间,三人共同商定,将和信电力中以应付款科目挂账的439.21万元资产,用作收购和信电力的股权转让款,并付诸实施。2004年9月,葛政等三人又将利隆资产股权予以转让,转让后的收益款1000余万元归三人所有,并以个人名义共同投资牟利。
在庭审中,葛政称,因其决策不够完善、管理失误、监督不力造成公司损失,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者,他本人愿意承担领导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辩护律师曹红光则在一次开庭中对该罪名作从轻辩护,在第二次开庭中则直接做无罪辩护。曹红光认为,上述收购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财产损失,明显不具有直接的社会危害结果。
但法院一审判决并未采纳律师新的辩护意见,仍认定葛政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保牌争议
金信信托案案发于2005年底,至今年1月15日,金信信托正式进入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由金华市中级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据浙江当地人士披露,浙江省内也一直有所谓“破产派”和“重组派”两类意见。鉴于金信信托严重违法违规的现实,当时“破产派”占据了主导地位。
根据审计结果,截至2007年9月30日,金信信托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损失被确定为47亿元。
但就在进入破产清算的过程中,金信信托意外获得一笔巨额股权转让收益。2007年12月,因股市走牛,金信信托所持博时基金48%的股权,在拍卖中以63.2亿元的“天价”出手,接盘人为招商证券。
这笔意外之财,使“重组派”的意见顿时在地方政府内部占了上风。保住信托牌照的希望重被点燃。
据知情人士透露,浙江方面在获得博时基金股权拍卖款之后,即刻研究金信信托下一步处置方案。浙江省政府对金信信托未来处置的三个方案,一是破产重整;二是延长停业整顿期限,进行重组;三是行政撤销。浙江省政府最为倾向的是破产重整方案,曲线保留金融牌照。
《财经》记者获知,浙江省政府为了力保金信信托的信托牌照,有意安排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着手接盘金信信托。浙江国贸集团系今年2月由浙江省原东方集团、中大集团、荣大集团等三大国有外贸企业合并重组而成,由浙江省国资委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原金华市常务副市长王挺革出任。
知情人士介绍,浙江国贸集团目前已开始接触金信信托原债权人。
不过,监管机构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指出,金信信托严重违法违规、在破产时点上的严重资不抵债均是既定事实;两三年的托管、清理占据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对个人债权的先行兑付更占用了大量央行再贷款。
另外,此案对浙江省的声誉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目前资产处置中出现的盈利情况,并不能成为金信信托图谋保全牌照的充分理由。
《财经》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国务院的审批,金信信托的破产也经过了同样的程序。如果要扭转破产进程,重新保留牌照,不仅需要中国银监会的批复同意,还需要重新拿到国务院的批复。这也绝非易事。
在此前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中,只有南方证券经国务院特批,采取了“一破一立”的解决方案——原南方证券破产,中国建投在承担南方证券的央行再贷款以及购买其证券类资产基础上,发起设立了中投证券。■
本刊记者杨海鹏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