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拥有更广阔的市场,但是同时也面临着更激烈的竞争,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可靠的信息来吸引投资者获得更多的资本;同时,投资者的增加与资本市场质量的提升也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大的信息需求。然而,单靠强制的会计信息披露已经难以满足投资者多种多样的信息需求,而作为强制披露对立面的自愿信息披露,凭借其经济主体的优势地位,可以提供更充足可靠的信息,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满足各经济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从而获得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愿披露;问题及对策
一、信息披露对中国股票市场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或者公开披露制度,意味着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报告他们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的信息和数据,使安全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利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使所有的信息和数据公开或公布,以便于投资者对运营情况完整的掌握。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包括上市前的披露,还包括公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其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度系统构成。
二、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含义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则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1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一个公司的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超过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近年来,自愿信息披露已经渐渐吸引了更多中国会计圈内的注意力,尤其是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引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在2003年十月首次推出—上市公司可以披露的信息超出了当前法律法规的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活动,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自愿披露信息。
(二)自愿披露与强制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与联系
1.两种信息披露方式间的差异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从是否被控制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可以被分为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这两种披露方式在原则、动机和内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一般接受的会计原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在财政报告中披露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的主动,及时准确,安全监管机构之外的要求和信息,公司拥有部分自治权。
2.两种信息披露方式间的联系
(1)目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模型是所有股东战略游戏的结果,强制性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在披露目标和要求上具有一致性。两种模型都遵循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目的,披露的信息都符合及时性、准确性、相关性、可靠性和明确性的要求; 它们都是公司管理的披露模型,在公司治理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信息,既包括财务方面也包括非财务方面的信息,与此同时,治理结果也会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发展性能中反应,更多的则是在会计信息中被披露。
(2)内容互补性
两种披露模型是彼此互补的。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的价值不是由披露的模型证明,而是信息是否联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每一种模型不可避免的都存在一些偏颇。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它是为了完善和深化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它也补充和扩大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以突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更全面和系统的方式,披露信息,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潜力。两种模型是相同的体系,任何一个的缺失都将导致高风险。
三、提高中国股票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准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股票上市公司必须如实披露真实信息,对于法规以外信息,公司拥有决定权。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首先,股票上市公司应自愿地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不高估或低估。
2.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指所有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的信息应当公开的原则,没有刻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在某些特定的信息披露中,必须全面、完整地批露各方面信息;应该不仅只披露有利于公司的股票价格的信息,而且还有负面信息。不应该淡化潜在的或实际风险的信息。
(二) 加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法院只受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虚假陈述案件行政审批程序之后提交的民事诉讼。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政府已颁布《民事责任赔偿法”来定义违法行为的负责人,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安全违章行为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和被告资格的确定,对损失的范围的规定,量子计算的损失,支付等手段,证明负担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加强法规对证券民事责任细化。在运行的过程中社会审计违法行为,他们必须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 完善公司管理结构和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供给主体
一个完整的公司管理结构是防止股票上市公司人为的披露虚假信息的一种有效方式。一个合理、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可以促进规范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的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有通过竞争的产权制度可以使股东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并且与公司管理者产生合同关系,进而形成真实的财务报告需求的主体。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资本市场对信息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对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挑战。我国监管部门将重心更多的放在强制性信息披
露上。
作者简介:李毅(1993–),男,河南济源人,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金融专业2012级本科生在读;王涛(1993–),男,河南滑县人,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金融学专业2012级本科生;张环宇(1995–),男,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12级本科生在读。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愿披露;问题及对策
一、信息披露对中国股票市场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或者公开披露制度,意味着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报告他们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的信息和数据,使安全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利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使所有的信息和数据公开或公布,以便于投资者对运营情况完整的掌握。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包括上市前的披露,还包括公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其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度系统构成。
二、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含义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则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1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一个公司的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超过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近年来,自愿信息披露已经渐渐吸引了更多中国会计圈内的注意力,尤其是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引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在2003年十月首次推出—上市公司可以披露的信息超出了当前法律法规的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活动,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自愿披露信息。
(二)自愿披露与强制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与联系
1.两种信息披露方式间的差异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从是否被控制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可以被分为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这两种披露方式在原则、动机和内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一般接受的会计原则和法律法规要求在财政报告中披露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的主动,及时准确,安全监管机构之外的要求和信息,公司拥有部分自治权。
2.两种信息披露方式间的联系
(1)目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模型是所有股东战略游戏的结果,强制性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在披露目标和要求上具有一致性。两种模型都遵循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目的,披露的信息都符合及时性、准确性、相关性、可靠性和明确性的要求; 它们都是公司管理的披露模型,在公司治理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信息,既包括财务方面也包括非财务方面的信息,与此同时,治理结果也会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发展性能中反应,更多的则是在会计信息中被披露。
(2)内容互补性
两种披露模型是彼此互补的。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的价值不是由披露的模型证明,而是信息是否联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每一种模型不可避免的都存在一些偏颇。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它是为了完善和深化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它也补充和扩大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以突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更全面和系统的方式,披露信息,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潜力。两种模型是相同的体系,任何一个的缺失都将导致高风险。
三、提高中国股票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准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股票上市公司必须如实披露真实信息,对于法规以外信息,公司拥有决定权。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首先,股票上市公司应自愿地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不高估或低估。
2.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指所有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的信息应当公开的原则,没有刻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在某些特定的信息披露中,必须全面、完整地批露各方面信息;应该不仅只披露有利于公司的股票价格的信息,而且还有负面信息。不应该淡化潜在的或实际风险的信息。
(二) 加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法院只受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虚假陈述案件行政审批程序之后提交的民事诉讼。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政府已颁布《民事责任赔偿法”来定义违法行为的负责人,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安全违章行为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和被告资格的确定,对损失的范围的规定,量子计算的损失,支付等手段,证明负担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加强法规对证券民事责任细化。在运行的过程中社会审计违法行为,他们必须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 完善公司管理结构和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供给主体
一个完整的公司管理结构是防止股票上市公司人为的披露虚假信息的一种有效方式。一个合理、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可以促进规范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的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有通过竞争的产权制度可以使股东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并且与公司管理者产生合同关系,进而形成真实的财务报告需求的主体。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资本市场对信息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对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挑战。我国监管部门将重心更多的放在强制性信息披
露上。
作者简介:李毅(1993–),男,河南济源人,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金融专业2012级本科生在读;王涛(1993–),男,河南滑县人,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金融学专业2012级本科生;张环宇(1995–),男,河南商丘人,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012级本科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