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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任选性冲突法理论,由弗雷斯纳提出,为德·波尔系统构建,主张重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上的利益”,并以此为判断标准之一确定准据法,甚至将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来适用.该理论看似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原则等相互抵触,实则两者之间可以很好地相融互补,从而为完善和丰富中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