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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以ICSID为代表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晚近得到充分发展,其却依然面临“正当性危机”,涉及阿根廷的相关仲裁案件也说明了这一点.有鉴于此,仲裁实务界和学界专家提出了各种方案欲进行修补,然而只是参考公法原则进行分析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仲裁庭在裁决时遵从合理的审查标准,这样既能满足国际投资仲裁的特殊性质,亦能在相当程度上符合裁决一致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