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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0月国务院两次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发[1995]29号文件),对出口退税率作了两次较大调低。具体为: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低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由13%降为10%后再降至6%;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由17%降为14%后再降至9%。本文就退税率的两次下调分析出口退税与出口换汇成本及出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