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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的骤然叫停,一方面为不顾风险、盲目经营的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金融理财产品在设计、审批过程中相关监管的缺失和对投资者利益的忽视。
违规,托词还是导火索?
就以外汇保证金业务为例,商业银行最早推出这一业务的时间为2006年10月,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相继有3家银行推出这一业务产品。然而在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暂停这一业务接受媒体问答时,将暂停的矛头直指“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曾作出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境内机构不得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境内投资者也不得参与此业务,但相应的对从事该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看上去,监管层的这一说法有理有据,暂停外汇保证金业务也是有法可依。但细细推敲,却发现了不少问题。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指的是1994年10月28日央行、国家外管局、证监会、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在这份文件的第二条专门指出:“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因此,2006年10月正式推出的外汇保证金业务不仅违反了这一规定,同时参与这一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均不受法律的保护。然而让人觉得吃惊的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作为金融机构的上级监管部门,却一直没有意识到相关业务的开展已经明显违规。直至3家银行正式推出这一业务,多家银行筹备业务上线,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和资金进入之后,却由于销售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引发投诉率上升,方才惊觉这一业务从根本上就是与相关部门的规定相悖的。
此,监管部门的解释是:“这一业务开办初期,个别银行提供的杠杆倍数不高,产品销售范围也不广,相关部门也未对此表示异议。”事实上,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样的解释也有些站不住脚。毕竟违规的程度轻重不一,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距,并不能改变其违规的根本性质。而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于产品的设计过程中是否真正尽到了监管之职;骤然叫停,违规之说是托词还是导火索,难免要划上一个问号。
报备制度考验监管能力
在现有的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采用的是向监管部门的报备制,而不是逐项审批制。实事求是地说,这一监管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品设计审批中的效率问题。在金融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如果商业银行每发行一只产品,都要依照逐项报批的流程进行审核,不仅影响到产品的发行效率和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更关键的是,在市场环境多变的环境下,很多产品走完审批流程,可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了。
相比之下,报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或是金融机构获得一定的产品、业务资格后,将具体的产品向上级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就可以进行销售和运行。这种监管体制在提高产品整体运作效率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商业银行报备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产品设计的角度出发,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可能对投资者不公的条款?这些都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考验。
然而,从近期已经“叫停”和面临“叫停”的一些产品来看,上级部门的监管步伐似乎有些慢。除现在叫停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外,今年4月,银监会也一度叫停外资银行代销的海外基金产品。近期,正在热议中的话题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是否也需要叫停。
投资者竟毫无话语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行为可以保障金融理财产品市场更加稳健和有序,但是,这种产品发行和监管之间的“时滞”却大大损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比起灰色地带的网上外汇保证金业务来说,商业银行制定的交易点差并没有充分的竞争优势,然而这丝毫没有影响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发展速度。很多投资者选择银行交易平台的原因就在于,商业银行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资金监管。在这些投资者看来,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开闸,“银行都能做的交易”,意味着这一业务在国内已经彻底告别灰色的外衣,蜕变为金融衍生产品。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银行此项业务也同样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对于推出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也觉得很冤枉。拿到了衍生产品的交易资格,配置了人员和平台、产品向监管层进行了报备,没有受到质疑地平平稳稳运行了一年多,正准备将这一业务发展为自己的竞争优势的时候,忽然来了一纸通知——产品违规,需暂停。
然而最受伤的还是投资者本身,在商业银行的交易平台关闭之后,不少投资者的感觉是很无奈:“既然已经开设了这一业务,现在又说是违规的,不能做。投资者似乎只是一个招之而来、挥之即去的参与者,根本就没把我们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他们现在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现有交易盘何时结清的问题,也包括如何为自己的外汇资金找到一个新的投资渠道。在银行交易渠道受阻后,一些投资者已经开始转向寻求“地下交易”,借助国外经纪商渠道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违规,托词还是导火索?
就以外汇保证金业务为例,商业银行最早推出这一业务的时间为2006年10月,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相继有3家银行推出这一业务产品。然而在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暂停这一业务接受媒体问答时,将暂停的矛头直指“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曾作出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境内机构不得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境内投资者也不得参与此业务,但相应的对从事该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的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看上去,监管层的这一说法有理有据,暂停外汇保证金业务也是有法可依。但细细推敲,却发现了不少问题。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指的是1994年10月28日央行、国家外管局、证监会、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在这份文件的第二条专门指出:“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一律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因此,2006年10月正式推出的外汇保证金业务不仅违反了这一规定,同时参与这一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均不受法律的保护。然而让人觉得吃惊的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作为金融机构的上级监管部门,却一直没有意识到相关业务的开展已经明显违规。直至3家银行正式推出这一业务,多家银行筹备业务上线,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和资金进入之后,却由于销售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引发投诉率上升,方才惊觉这一业务从根本上就是与相关部门的规定相悖的。
此,监管部门的解释是:“这一业务开办初期,个别银行提供的杠杆倍数不高,产品销售范围也不广,相关部门也未对此表示异议。”事实上,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样的解释也有些站不住脚。毕竟违规的程度轻重不一,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差距,并不能改变其违规的根本性质。而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于产品的设计过程中是否真正尽到了监管之职;骤然叫停,违规之说是托词还是导火索,难免要划上一个问号。
报备制度考验监管能力
在现有的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过程中,采用的是向监管部门的报备制,而不是逐项审批制。实事求是地说,这一监管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品设计审批中的效率问题。在金融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如果商业银行每发行一只产品,都要依照逐项报批的流程进行审核,不仅影响到产品的发行效率和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更关键的是,在市场环境多变的环境下,很多产品走完审批流程,可能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了。
相比之下,报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或是金融机构获得一定的产品、业务资格后,将具体的产品向上级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就可以进行销售和运行。这种监管体制在提高产品整体运作效率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商业银行报备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产品设计的角度出发,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可能对投资者不公的条款?这些都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考验。
然而,从近期已经“叫停”和面临“叫停”的一些产品来看,上级部门的监管步伐似乎有些慢。除现在叫停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外,今年4月,银监会也一度叫停外资银行代销的海外基金产品。近期,正在热议中的话题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是否也需要叫停。
投资者竟毫无话语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行为可以保障金融理财产品市场更加稳健和有序,但是,这种产品发行和监管之间的“时滞”却大大损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比起灰色地带的网上外汇保证金业务来说,商业银行制定的交易点差并没有充分的竞争优势,然而这丝毫没有影响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发展速度。很多投资者选择银行交易平台的原因就在于,商业银行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的资金监管。在这些投资者看来,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开闸,“银行都能做的交易”,意味着这一业务在国内已经彻底告别灰色的外衣,蜕变为金融衍生产品。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银行此项业务也同样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对于推出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也觉得很冤枉。拿到了衍生产品的交易资格,配置了人员和平台、产品向监管层进行了报备,没有受到质疑地平平稳稳运行了一年多,正准备将这一业务发展为自己的竞争优势的时候,忽然来了一纸通知——产品违规,需暂停。
然而最受伤的还是投资者本身,在商业银行的交易平台关闭之后,不少投资者的感觉是很无奈:“既然已经开设了这一业务,现在又说是违规的,不能做。投资者似乎只是一个招之而来、挥之即去的参与者,根本就没把我们的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他们现在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现有交易盘何时结清的问题,也包括如何为自己的外汇资金找到一个新的投资渠道。在银行交易渠道受阻后,一些投资者已经开始转向寻求“地下交易”,借助国外经纪商渠道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